龙政办〔2016〕334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治理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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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治理检查的通知》










龙政办〔2016〕3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龙岩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岩市安委〔2016〕10号)文件精神,要求立即成立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检查组,就中心城区、县(市)城区、集镇的天然气场站、液化气储配站及液化气销售供应站等场所,重点区域、重点节点,进行拉网式排查,将事故隐患扼杀在萌芽状态,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决定自即日起至2016年11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燃气安全联合检查,由市住建局牵头,市质监、消防、交通运输等部门配合,抽调相关技术骨干人员,组成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检查组,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为共同抓好专项整治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等部门要根据文件精神,立即成立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检查组,落实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要派员协助配合。请各单位于11月14日前将参检人员名单、联系电话报龙岩市住建局城建科。(联系人:赖龙辉,联系电话:2281821,传真:2281921)

附件:关于加强燃气管理深入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治理检查的方案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关于加强燃气管理深入开展燃气

安全专项治理检查的方案

按照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至2016年11月底,由市住建局牵头,市质监、消防、交通运输等部门配合,抽调相关技术骨干人员,组成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检查组。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派员共同协助,对我市中心城区、县(市)城区、乡(集)镇的天然气场站、液化气储配站及液化气销售供应站等场所,重点区域、重点节点,进行拉网式排查。具体检查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及10月9日省政府常委会会议精神,把集中开展城镇燃气安全联合执法检查作为当前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工作的首要任务,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全面深入排查治理燃气安全生产隐患,堵塞燃气安全监管漏洞,强化燃气安全执法,切实把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各项要求落实到各个层面,进一步落实责任、认真整改、健全制度,彻底排除重大燃气安全隐患,依法查处关闭取缔非法违法燃气企业,增强全社会燃气安全意识,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检查重点

全市范围内,所有燃气企业、所有燃气设施场站和所有人员密集用气场所。在全面执法检查的基础上重点检查管道燃气企业、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燃气储配设施、违法占压燃气管道、燃气设施工程施工、人员密集场所用气等影响安全的问题。突出燃气安全事故易发多发等重点地区,突出“打非治违”,突出违法占压燃气管道行为执法,突出违法施工执法,突出商业和文化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用气安全执法,突出反复发生、长期未得到根治的重点问题开展执法检查。

三、工作步骤

(一)企业自查(11月14日前)

全市所有燃气企业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制度规定,全面细致对所属的各燃气场站设施、管网、运气车辆以及日常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自查。

(二)全面开展检查(11月14至11月18日)

各县(市、区)、经开区燃气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燃气企业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企业自查自纠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限时整改要求,并督促做好整改工作。

由市住建局牵头,联合消防、市质监、市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各自管理职责,抽调相关技术骨干人员参加,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派员协助配合。

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1.住建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使用燃气的基本安全要求;督促燃气供应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向社会公示合法燃气供应企业名录;对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的燃气供应企业依法追究责任。负责牵头组织开展燃气安全大检查及打非治违活动,督促燃气企业强化安全基础管理。

2.消防部门:负责对天然气场站、液化气储配站及液化气销售供应站等场所的消防安全实施专项监管。

3.质监部门:负责对发现使用的报废、超期未检和标记不符合规定的钢瓶出具查验证明,将存在上述问题的钢瓶移送专业检验机构依法处理,并依法追究充装企业责任;依法查处充装过程中掺杂使假的行为;对天然气场站及液化气储配站内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器具进行专项监管。

4.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燃气道路运输企业及其运输车辆市场的准入与监督检查;负责燃气道路运输企业有关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与监督检查;依法对燃气道路运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运输燃气的依法予以查处。

5.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无证经营门点的摸底排查登记汇总,并将摸底排查情况于11月18日前上报各县(市、区)、经开区燃气主管部门,中心城区排查情况上报市燃气管理站;要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的执法工作,要督促辖区村(居)民委员会履行法律规定的事故隐患报告义务,并做好台账。

(三)督查阶段(11月14至11月18日)

燃气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抽查和督查,听取各地自查和检查情况汇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立即开展整治

各县(市、区)、经开区和有关部门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检查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要迅速组建燃气安全隐患专项督促组,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并充分发挥县(市、区)、经开区、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

(二)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1.各县(市、区)、经开区和有关部门在开展专项治理的同时,要结合实际,抓紧建立健全具有针对性的燃气防爆相关规定和标准,精心组织编写安全培训教材,改进培训形式,确保培训工作的质量和覆盖面。

2.燃气管理部门要督促供气企业开展“配送气赠送安全使用知识”宣传活动,并采取制作专题节目、印发宣传资料、举办讲座论坛和培训班、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加强燃气安全使用和知识宣传,在全社会努力营造“人人关注燃气使用安全”的浓厚氛围。

(三)坚持统筹兼顾,促进标准化建设

各县(市、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把燃气非法经营和违规规章行为作为“打非治违”的重点内容,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相结合,与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严格日常安全监督执法,建立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相结合。要以落实燃气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针对燃气使用特点,督促业主加大安全投入,从开展岗位达标入手,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规范作业行为,减少和杜绝“三违”现象,全面提升现场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四)严格责任追究,强化安全管理

各县(市、区)、经开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落实燃气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并注重抓好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强化典型案例教育警示。对未认真开展专项治理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查明事故原因,查清责任,落实事故防范和隐患整改措施,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切实用事故教训和责任追究来推动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坚决遏制燃气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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