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府办函〔2021〕20号《澄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澄迈县海上环卫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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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澄迈县海上环卫工作方案〉的通知》






澄府办函〔2021〕20号







各镇人民政府,金安筹备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企事业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澄迈县海上环卫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澄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5日






澄迈县海上环卫工作方案






为做好我县海洋垃圾污染防治工作,有效治理岸滩和近海海洋垃圾,推动我县海上环卫工作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立海上环卫制度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琼府办函〔2020〕5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标本兼治”的原则,统筹推进陆地和海洋垃圾治理,增强我县海域垃圾污染防治能力,实现岸滩、河流入海口和近海海洋垃圾治理常态化,进一步打造整洁海滩和洁净海面,助力海南省特色海洋经济发展,为全国建立海上环卫制度提供海南样板。

二、工作目标

结合我县水域保洁的情况,全面启动海上环卫工作,实现岸滩和近海海洋垃圾治理全覆盖,建立海上环卫工作机制,组建专业的海上环卫队伍,构建完整的收集、打捞、运输、处理体系,实现我县海上环卫的常态化、规范化管理。

三、重点任务

(一)海上垃圾打捞

1.作业区域

沿海岸低潮线向海一侧200米、河流入海口以及沿海港口、码头水域海面。

2.作业标准

全县海域保洁标准为一级。

(1)保持海面整洁,无明显漂浮垃圾、无杂乱海草等。

(2)作业船舶应船容整洁,无明显污渍和破损,废弃物储存设施应整洁、完好。

(3)保洁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清除散落废弃物,并清洗作业装备。

(4)保洁标准参照城市水域保洁作业及质量标准》(CJJ/T174-2013)中的水面保洁标准执行。

3.作业要求

(1)实行巡回保洁制度,根据垃圾量合理配置作业时间,遇到强风暴雨等特殊天气应停止作业并避险。

(2)各类作业人员(含船舶驾驶员、保洁员等)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保洁作业人员作业时应穿统一标识的工作服和救生衣等防护用品。

(4)在保洁作业过程中应控制船舶速度,注意观察水域水流状况、船舶移动、风向潮汐等情况;船舶通过桥梁等跨海建(构)筑物时应观察上空情况,定点作业时系好缆绳,确保保洁作业安全。

(5)保洁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清除散落废弃物,并清洗作业装备。

(6)收集到的垃圾应进行分类装袋,做到日产日清,密闭收集转运至垃圾中转站或垃圾终端处理设施,不得就地焚烧和掩埋,严禁裸露堆放码头、岸边。

(7)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如发现海上赤潮,应及时向海洋环境主管部门通报;如发现无人管理船舶、浮尸等,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或动植物检验检疫部门报告。

(二)近岸滩涂垃圾作业

1.作业区域

沿海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的潮浸地带,即海滩,并与陆上环卫无缝对接。

2.作业标准

全县近岸滩涂保洁标准为一级。

(1)近岸滩涂不得有明显的生活垃圾和其他垃圾。

(2)近岸滩涂不得堆放和处理生活垃圾、淤泥及渣土等。

(3)保洁标准参照《城市水域保洁作业及质量标准》(CJJ/T174-2013)中的水面保洁标准执行。

3.作业要求

(1)实行巡回保洁制度,合理安排作业时间,保洁作业应做到日收日清,定时定点,并按照垃圾分类要求进行分类收集,袋装后由转运车辆运至中转站或垃圾终端处理设施。

(2)每天应进行清理和保洁工作,遇到强风暴等特殊天气应停止作业并避险。

(3)垃圾应及时转运至指定地点,严禁裸露堆放码头、岸边。

(4)岸线与水面交界露滩处应根据潮汐、风向等自然条件,采用保洁设备或人工巡回保洁。

(5)定期对海滩进行深度清理,确保海滩干净无异物。

(6)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对近岸滩涂建筑垃圾、病死畜禽等,应及时向当地相关部门通报。

四、人员设备及安全作业要求

(一)人员及设备配置

1.鼓励优先采用机械化自动收集船舶;

2.鼓励优先采用电动、燃气等清洁能源为动力的船舶;

3.鼓励各镇政府结合渔民转产转岗部署,租用或征用符合条件的渔船,并优先聘用转产转岗渔民开展海上环卫作业。

(二)安全作业要求

1.海上各类作业人员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技能,持证上岗;

2.作业人员应着标志统一的服装上岗,配备海上救生衣,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安全制度;

3.遇有6级以上大风或台风、风暴潮等恶劣天气时,立即停止海上作业,待天气好转后再继续作业;

4.作业设备应保持正常运作状态,并严格按规范标准进行操作;

5.作业设备应设有安全警示标志;

6.海上环卫船舶需配备有效的通信、消防、救生等安全设施设备;

7.建立突发事件、重大自然灾害等应急保障机制。

五、责任分工

(一)属地镇政府职责:海上环卫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各有关镇政府对辖区内海上环卫工作负主体责任,负责制定本辖区海上环卫工作方案,建立海上环卫作业、垃圾上岸、转运全过程体系,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海上环卫工作。牵头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组建联合执法巡查组,加大巡查力度。

(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责:作为我县海上环卫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县海上环卫工作方案,牵头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实施;作为县级监督考评主体,组织实施全县海上环卫作业质量检查考评,组织检查考核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检查考评机构),对海上环卫工作履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各环卫服务企业内部管理及作业质量进行检查与考核。

(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责:负责将海上环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出具海上环卫服务企业招投标核准意见。

(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责:负责我县海上环卫作业区域的划定工作。

(五)县农业农村局职责:负责指导监督渔业、渔政港口码头和渔业、渔政船舶的生活垃圾分类和农业垃圾综合治理;严禁渔船在近海、港湾抛撒、丢弃、倾倒垃圾;指导规范租赁或征用渔船、聘用渔民的管理工作。

(六)县财政局职责:负责落实海上环卫工作实施所需的财政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

(七)县交通运输局职责:负责组织实施我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港口、码头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转运和处理;指导监督各有关镇政府开展港口、码头垃圾清理工作。

(八)县林业局职责:负责指导督促全县海岸的海防林、各类湿地公园的管养单位做好管辖区内的垃圾分类和垃圾处理工作。

(九)其他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海上环卫工作。

(十)其他

1.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港口、码头、工厂、酒店、海滨旅游点等使用近岸海域或者海岸线的单位和个人负责清除其使用的近岸海域范围内的垃圾。

2.城市规划区外的住宅小区,向海的陆域部分岸滩,有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由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负责;没有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向海的陆域部分岸滩所在地的属地政府指定单位负责。

3.军事舰艇、公务执法船的垃圾收运,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协调对接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海上环卫工作并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海上环卫制度是海南省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实施方案》的重要举措之一,要充分认识到建立海上环卫工作机制、加强海洋垃圾污染防治对于保护澄迈县全县海洋环境的重要作用。各相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海上环卫工作,依据当前推行的河(湖)长制试行好本区的海(湾)长负责制,积极查找水域污染源头,从源头上控制,彻底改善因入海口涌出垃圾污染海洋的情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制定我县海上环卫工作方案,要摸排好本辖区内的海上环卫的所有数据,根据实际情况迅速编制合理的年度海上环卫实施保障方案并做好经费测算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主动作为,高效处置日常工作中所涉的海上环卫事项,确保海上环卫工作无缝衔接、平顺运转。鼓励各类环保公益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岸滩和海漂垃圾清理及海洋环境保护宣传工作。

(二)加大投入做好各项保障。要把海上环卫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每年财政预算,结合岸滩和近海海域保洁区域实际,合理规划设置停靠码头和垃圾运输车辆路线,有条件的优先考虑租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码头,解决好“垃圾上岸”问题。鼓励委托有资质、有实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海上环卫工作,监督指导作业单位根据海域保洁面积配备清污保洁船舶、设备和人员,定期进行设施设备维护,确保工作连续性和安全性。

(三)积极推广科技手段。对于位置偏僻、人流较少的海滩(湾),要合理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视频监控等科技手段,及时发现、有效掌握海漂垃圾的动态和规律,尤其是对涌出的垃圾进行实时监控。逐步建立科技巡察和人工清扫相结合的海上环卫作业模式,有效配置机械化作业设备,大力提高岸滩清扫保洁和海上作业机械化水平;在扎实推进海上环卫工作的同时,确保垃圾分类有效实施。

(四)加强监督与考核。要建立长效化、规范化的监督考核制度,实行付费与考核结果相挂钩;要把海上环卫工作内容纳入到县每季度城乡环境卫生整治暗访或督导检查内容,细化考核和督查,指导各单位完善海上环卫各项规章制度,结合“湾长制”、“河长制”、“创文巩卫”、垃圾分类等工作,广泛开展环保教育,共同努力推进全县海上环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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