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政通〔2016〕43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行政执法主体和依法接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单位的通告》

浏览量:时间:2016-11-23 02:57:37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行政执法主体和依法接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单位的通告


郑政通〔2016〕43号



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规定,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2015年10月26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法定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郑政通〔2015〕34号)。经过重新梳理认证,现将郑州市市本级第二批行政执法主体和依法接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单位通告如下。

一、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1.郑州市知识产权局

2.郑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武警郑州市消防支队)

3.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4.郑州市社会保险局

5.郑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6.郑州市地方海事局

7.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

8.郑州市地方公路管理处

9.郑州市机动车修配管理处

10.郑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11.郑州市公路管理局

12.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执法处(支队)

13.郑州市城区河道管理处

14.郑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15.郑州市农业机械管理局

16.郑州市植保植检站

17.郑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18.郑州市森林公安局

19.郑州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

20.郑州市西黄刘木材检查站(郑州市林政稽查大队)

21.郑州市林业工作总站

22.郑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3.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4.郑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25.郑州市黄河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

26.郑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二、依法接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单位

1.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

2.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3.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4.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5.郑州火车站地区管理委员会

6.郑州市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

7.郑州市节能监察局

8.郑州市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9.郑州市殡葬管理处

10.郑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11.郑州市社会保险稽查大队

12.郑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13.郑州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14.郑州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15.郑州市建设安全监督站

16.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

17.郑州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18.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

19.郑州市城市建设监察支队


20.郑州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

21.郑州市房屋交易和登记中心

22.郑州市保障性住房办公室

23.郑州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

24.郑州市房产租赁市场管理处

25.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公室

26.郑州市房地产监察支队

27.郑州市物业管理办公室

28.郑州市城乡规划监察支队

29.郑州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

30.郑州市市政设施监理所

31.郑州市郑开大道市政管理处

32.郑州市环城快速公路管理处

33.郑州市城市照明灯饰管理处

34.郑州市二七广场管理处

35.郑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36.郑州市危险废物和辐射环境监督管理中心

37.郑州市环境保护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监察支队

38.郑州市机动车污染监察支队

39.郑州市环境监察支队

40.郑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所(郑州市农产品质量检测流通中心)


41.郑州市农业执法大队

42.河南省陆浑灌区郑州市管理局

43.郑州市引黄灌溉工程管理处

44.郑州市河道工程管理处

45.郑州市常庄水库管理处

46.郑州市尖岗水库管理处

47.郑州市水政监察支队

48.郑州市供水节水技术中心

49.郑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50.郑州市卫生监督局

51.郑州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

52.郑州市旅游管理检查所

53.郑州市文物稽查大队

54.郑州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监察队

55.郑州市质监局稽查大队

56.郑州市煤炭管理局监察执法支队

57.郑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58.郑州市建筑企业管理办公室

三、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行政执法主体按照省人民政府公告执行。

四、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协调机关

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执法主体和依法接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单位的通告》(郑政通〔2011〕6号)作废。


特此通告。


郑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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