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市监〔2016〕12号《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告执法办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浏览量:时间:2017-02-01 16:49:55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告执法办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深市监〔2016〕12号



各辖区局、各有关单位: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自2015年9月1日实施以来,举报广告违法行为的数量明显增加,其中绝大多数举报针对广告违反使用绝对化用语禁止性规定,办案单位普遍反映存在定性难、处理难等亟待解决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全系统广告执法办案工作,妥善解决广告执法办案中出现的问题,化解履职风险,经研究,并结合各方面反馈的意见,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参照执行:

一、关于违反使用绝对化用语禁止性规定的认定问题各单位在执法中要注意依据广告内容、具体语境等综合判定是否属于禁止使用的绝对化用语,准确把握执法尺度。

(一)禁止使用的绝对化用语指向的是经营者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具有损害同行竞争者利益或误导消费者的可能性。如果该用语指向的不是经营者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则不属于禁止范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列举的“国家级”、“最高级”、“最佳”以及工商总局曾在个案批复中认定的“极品”、“顶级”、“第一品牌”等六个用语,即为绝对化用语,对其他用语是否构成绝对化用语,应遵循审慎从严的原则依据个案情况进行认定。办案单位难以判定的,可请示至广告处,必要时由广告处根据具体情形向省局和国家局请示。

二、关于对违反使用绝对化用语禁止性规定的广告主的处理问题

对广告主在其经营场所自行发布使用绝对化用语的广告的,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认定发布使用绝对化用语广告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广告主进行处罚。

(二)对首次违反广告法、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情形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各办案单位对依据前项规定不予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案件,必须严格按照《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若干规定》和《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定》等规定,由案审会讨论决定。

三、关于企业法人在其分支机构发布涉嫌违法广告案件的管辖问题

(一)若投诉、举报的同一涉嫌违法广告涉及两家以上分支机构,且该广告是由企业法人统一制作、发布的,应当将企业法人视为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由其所在地辖区局管辖。

(二)若投诉、举报的涉嫌违法广告仅涉及某一家分支机构,则由该分支机构所在地辖区局负责管辖。

四、关于违法广告举报的奖励问题

(一)《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深府办〔2006〕222号)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最长不超过5年,有效期届满,文件效力自动终止。《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深工商法字(2008)1号)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已超过5年有效期,文件效力自动终止。

(二)《广东省工商局关于依法规范发放举报违法广告奖励金的通知》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对举报虚假违法

广告宣传的给与举报奖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广告实施行政处罚的,不能向举报人发放举报奖励金。根据上述规定,对广告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奖励。

五、关于广告违法投诉举报的处理方式问题

各办案单位对广告违法投诉举报应及时处理。首先,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在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其次,要依法予以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各办案单位在执法办案中要严格区分广告违法举报和一般消费者投诉的区别,对消费者投诉中同时含有广告违法举报内容的,除按一般消费者投诉程序处理外,还应当对广告违法举报内容依法予以查处,不得以投诉举报人与被投诉举报人私下达成和解为由不予立案或者予以销案,更不能以推动投诉举报人与被投诉举报人私下达成和解作为结案方式。

六、关于加强广告法宣传教育和行政指导的问题。

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贴近市场主体的优势,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现场咨询指导、举办培训班等方式,指导辖区市场主体认真学习广告法等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意识,依法开展广告活动。

各辖区局和监管所在必要时要主动开展专项巡查行动,加强对辖区市场主体的宣传教育和行政指导,发现存在使用绝对化用语等涉嫌广告违法行为的,当场责令改正,并事后回访确认是否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严肃处理。尤其要加强对辖区内个体小商店、小餐厅广告发布行为的规范指导,杜绝发布违反广告法禁止性规定的广告以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和使用医疗用语或者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用语的餐饮服务广告。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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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深市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执法,办案,若干问题,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