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府厅发〔2016〕105号《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区停车场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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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区停车场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洪府厅发〔2016〕105号






各有关城区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市直部门:

《南昌市城区停车场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30日




南昌市城区停车场建设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区停车场建设,根据国家七部委《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5〕1788号)和南昌市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市委十届十二次全会及市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南昌市各城区停车场三年建设专项规划》,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挖掘停车资源,加快社会停车场建设,促进全市停车产业化、规范化、智能化,为南昌打造智慧城市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2016-2018年期间,全市新建停车场不少于123处,泊位数不少于29062个;严格落实配建停车场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停车场建设;以立体停车场(含机械立体式、塔式、停车楼等)、地下停车场(井式、复合式等)为主,平面停车场为辅。

三、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建成区内的公共停车场建设。

四、工作原则

(一)坚持惠民便民利民原则。以满足人民群众方便停车需求为目标,发动群众参与、征求群众意见,切实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

(二)坚持多元投资原则。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停车场的开发、建设、经营,扶持停车场建设走产业化道路,加快推动停车场建设。

(三)坚持科技先行,建设智慧停车场原则。引进高科技,建设先进的充电桩,并做好发展预留。完善智能停车诱导系统和停车信息服务平台,实现市区智能停车联网管理,引导车辆合理停放,提高停车泊位的利用率和周转率。

(四)坚持建立健全机制,规范管理原则。按照“层级管理,统一运营”建立市、区两级公共社会停车资源管理平台,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实现统一服务、规范有序管理。

五、建设方式

(一)多种形式建设公共停车场

1、按照规划选址要求,单独建设专门提供停车服务的公共停车场。

2、利用公园绿地、广场、道路、医院、商场周边、学校操场等地下空间,地下人防工程建设公共停车场。

3、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公共停车场。

4、对既有公共停车场进行扩容改造。

5、鼓励建设项目超出配建比例,建设停车设施为社会提供停车服务的公共停车场。

6、利用闲置国有集体建设用地或政府储备地块建设平面、立体临时公共停车场。

(二)多种投资主体参加公共停车场建设

1、支持政府国有企业利用公园、绿地、广场、道路、医院、商场周边、学校操场等地下空间建设地下公共停车场,在规划停车场用地建设公共停车场。

2、鼓励社会资金采用PPP等方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3、鼓励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包括地下空间),通过租赁、合作经营等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公共停车场(库)建设。

六、政策保障

(一)规划、用地保障政策

1、政府、国有企业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2、利用公园、绿地、道路、广场、医院、商场周边、学校操场等地下空间建设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地下停车场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仅有一个意向人的前提下可采取协议用地方式供地,但有两个及以上意向人的应采取招拍挂方式公开供地。

3、在符合规划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土地使用权者利用自有土地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也可通过PPP、租赁、合作经营等方式引入其他投资主体进行建设,各相关部门予以支持。

4、公共停车场允许在自有用地的范围内,不突破强制性城市规划道路红线进行规划建设(可根据城市道路、停车场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规划)。

5、在符合规划、消防的前提下,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公共停车场,其建筑不纳入地块指标计算范围,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可以办理构筑物产权登记证。

(二)商业配套政策

1、公共停车场泊位数(停车楼、立体车库、地下停车场)达到50个(含)以上的,允许建设综合(商业)配套设施,公共停车场综合设施的建筑面积控制在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0%以内。

2、公共停车场项目符合广告设置规划和景观要求的,可以设置广告位。

(三)费用减免政策

新建公共停车场,可享受重大重点工程的免费政策,各种押金免收,服务性收费减半,可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单建地下停车场按不低于地下总建筑面积40%比例修建人防工程、免收临时占用绿地、道路等及报建过程中的其他事业性收费。

(四)停车收费政策

为鼓励和支持停车场建设,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由南昌市物价局、南昌市财政局、南昌市城管委、南昌市公安交管局完善停车服务收费政策。在新政策出台前,执行《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各类收费标准〉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洪价经字〔2011〕43号)。

(五)运营保障政策

1、政府依法对市区停车秩序进行严格管理,对于停车供给大于停车需求的道路,新建公共停车场周边300米范围内不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2、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停车场运营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基本电费。

(六)产权登记政策

公共停车场的投资单位,可依法向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投资单位在取得公共停车场的所有权后,可将其进行整体转让或整体抵押,不得分割转让或销售。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不得转让或销售。

(七)奖补政策。具体奖补办法,由市城管委牵头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另行下发。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城区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委,各城区(新区、开发区)政府为本辖区停车场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区长(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各职能部门及城区政府,建立社会停车场建设联席会议制度(每周一次),不断完善建设停车场的有关政策。实行集中联审制度,建立统一协调工作机制,安排专人负责公共停车场联审工作,简化程序,限时办结。

(三)加强科技建设和设施监管

新建停车场要按规定建设充电桩,并加入智慧停车信息服务平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停车场设施或改变其使用性质。

(四)强化考核管理

根据各城区(新区、开发区)、各部门在停车场(库)建设工作中的职责履行情况和取得的成效,每年将结合城市综合管理进行考核评比。

本实施意见由市城管委负责解释,自发布起有效期三年。《关于印发南昌市新建公共停车场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洪府厅发〔2010〕1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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