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政办〔2018〕48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开工前100天、竣工验收30天”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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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开工前100天、竣工验收30天”工作方案的通知



温政办〔2018〕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开工前100天、竣工验收30天”工作方案》已经2018年4月8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开工前100天、竣工验收30天”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审批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关于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动重点领域改革的意见》(浙委发〔2018〕1号)、《关于深入开展“营商环境提升年”行动的实施方案》(温委发〔2018〕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中介规范服务、政府高效监管”的企业投资审批服务机制,通过“整合流程、一窗受理、无偿代办、智能导办、告知承诺、多评合一、多图联审、同步审批、在线审批、双轨审批、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等举措,明确各方责任,强化监督机制,确保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审批“最多100天”,力争竣工验收“最多30天”。


二、基本原则


(一)先行先试,大胆创新。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创新突破,科学合理制定改革措施,探索建立新型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制度。坚持“能联则联、能并则并”,以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开工前100天、竣工验收30天”为目标,倒排各阶段、各事项的审批时限。


(二)优化机制,提高效率。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创新审批方式,缩短审批时限,推进审批服务高效化。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继续清理、精简审批事项和申报材料,凡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一律予以取消;凡国务院和省政府已明令取消的,一律予以取消。落实企业投资“一窗受理”发改部门的牵头服务工作,环评能评等审批中间环节由职能部门代办。


(三)公开透明,规范服务。公开审批条件、程序和流程,规范审批行为,强化审批监督,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对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实行“三个一律两个必须”:凡是已共享的材料数据、凡是审批部门可自行获取的材料数据、凡是企业已提供过的相关材料,一律无需企业再行提供;审批监管必须运用浙江省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2.0版和100天网上审批全流程系统,审批事项必须实行容缺受理。


(四)上下联动,协同监管。建立部门之间协同配合、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上下联动的监管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完善和落实改革配套措施,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特别是开工建设和竣工投产环节的监管,坚决依法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三、主要任务


(一)简化审批环节。


1.简化设计文件审核。对建筑面积少于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的工业新建、扩建项目,初步设计与施工图合并,业主凭发改部门或经信部门备案文件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阶段。对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涉及国家安全、生态安全、重大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关系重大公共利益的工业项目(需编制初步设计文本的项目),进一步简化初步设计审查程序,对于初步设计审查的修改意见(除重点区域外),不再要求企业(设计单位)对文本进行修改,住建部门直接在批复文件中明确修改意见,由企业(设计单位)在施工图阶段进行修改、完善,相关部门在施工图联审阶段对修改意见落实情况进行核对。初步设计审核时间缩短在5个工作日以内。(牵头部门:市住建委,省级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责任部门:相关行政审批部门;时间安排:全年工作)


2.供地审批与契税缴纳、不动产登记联合办理。在受理供地审批时,可一并受理契税缴纳、不动产登记申请,实行部门内部流转,一个窗口出件。2018年6月底前,市国土资源局要出台具体操作流程。(牵头部门:市国土资源局;责任部门:市财政〈地税〉局,省级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时间安排:2018年6月底。)


3.合并放样与验线环节。中介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样后,由规划部门统一受理验线,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验线,时间为3个工作日。(牵头部门:市规划局;责任单位:各测绘单位;时间安排:全年工作)


4.简化施工许可办理手续。合并施工合同备案、监理合同备案、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等5个审批环节,做到同时受理、同时办结。将现场安全质量措施审核和工伤保险费用缴纳改为告知承诺和核发后的事后监管,即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的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在企业作出承诺后,当即予以办理。施工许可等5个审批手续的同步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牵头部门:市住建委;责任部门:省级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时间安排:全年工作)


5.合并施工图审查和施工图备案环节。完善施工图联合审查机制,由住建部门统一受理施工图,并在施工图联合审查系统中发起并联审查,按照统一受理、同步审查、提出修改意见、修改、出具合格意见、备案的流程组织实施,一般项目从受理到出具备案的时间为18个工作日,重大项目为25个工作日。(牵头部门:市住建委;责任部门:省级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时间安排:全年工作)


6.合并公示。占用水域公示合并到土地公示,水利部门不再单独进行公示;用地规划公示合并到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阶段,用地规划许可不再进行公示。公示与审核要同步进行,即在受理申报材料后即时进行容缺公示,缺件材料在发放审批文件之前补齐即可。(牵头部门:市规划局;责任部门:省级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时间安排:全年工作)


7.合并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和初步设计审批环节。初步设计文本设置民用建筑节能评估篇章的,一并进行审查(评估、论证),不再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不再对民用建筑单独进行节能评估。(牵头部门:市住建委;责任部门:省级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时间安排:全年工作)


8.推行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机制。按照“业主委托、同步受理、集中验收、各司其职、限时办结”的要求,由企业自愿申请,住建部门牵头,法定验收部门(单位)参加,实行综合窗口统一受理,住建部门组织统一验收,集中一次性告知整改意见(参照否决事项双告知制度执行),企业限时整改,完成项目验收备案。总时间为30个工作日,具体流程和时间安排:中介服务(包括测量、检测等)5个工作日,综合窗口统一受理1个工作日,转送相关部门(单位)进行专项验收5个工作日,组织联合验收3个工作日,企业整改8个工作日,相关部门(单位)出具合格意见(监督报告)6个工作日(包括联合复验或单独复验时间),验收备案2个工作日。对于消防验收备案项目,备案未抽中的,消防部门不参加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环保治理设施验收,在投入试生产后,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牵头部门:市住建委;责任部门:市规划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人防办、市公安消防局,省级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时间安排:全年工作)


(二)创新审批方式。


1.深化“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投资项目由发改部门统一牵头,并分阶段组织实施,即立项、用地规划及供地审批、施工许可及验收等阶段分别由发改、规划、住建等部门牵头。同时,设立统一咨询服务窗口,实行一个口对外,集中一次性提供咨询服务,防止“推诿扯皮”。(牵头部门:市发改委;责任部门:相关行政审批部门,省级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时间安排:全年工作)


2.实行行政审批容缺受理制度。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受理审批事项的申报材料时,对于主件齐全、仅缺次要材料、不影响审查的,在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后,先予受理,及时进入审核阶段,边审边补;在出具审批文件之前,补齐材料。5月底前,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要明确各行政审批事项的主件申报材料。(牵头部门:市审管办;责任部门:相关行政审批部门,省级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时间安排:5月底前)


3.供电、供水提前介入。项目备案(或核准)后,发改部门及时将项目信息推送给供电、供水部门,供电、供水部门主动做好前期相关咨询服务工作。初步设计(或施工图)确定后,企业凭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办理临时用电、用水报装手续,其中直接施工图设计项目可凭施工图审核文件办理临时用电、用水报装手续。(牵头部门:温州电力局、市公用集团;责任部门:省级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时间安排:全年工作)


4.环评审批提前介入。企业取得土地后,需进行环评审批的项目,企业及时委托中介机构编制环评报告,进行环境评估,把环境保护的治理措施,作为编制初步设计或施工图的依据,以免后续审批过程中的颠覆性修改。(牵头部门:市环保局;责任部门:省级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时间安排:全年工作)


5.实施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相对分离的“双轨”运行机制。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规定审批前后置关系的,在不影响审批部门履行职能的前提下,按照“流程优化、高效服务”的原则,先期进行技术指导、技术服务、技术审查,把规划条件(包括红线等)—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作为技术审查的主轴,打造无障碍的快速通道。(牵头部门:市住建委;责任部门:相关行政审批部门,省级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时间安排:全年工作)


(1)新建项目凭“建设用地批准书”和规划条件(包括红线等),可直接进入初步设计文本编制(或施工图设计);工业扩建项目凭经信部门备案文件,可直接进入初步设计编制(或施工图设计)。对于重点区域的重要项目,需规划部门进行技术审查的,建设单位先把设计方案报规划部门进行技术审查,规划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修改意见,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根据修改意见对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进行完善。


(2)初步设计审查。初步设计文本已具备,但其他材料不齐全的,按照容缺受理制度的规定,先行对初步设计文本进行技术审查,审查时限为5个工作日。技术审查获准后,若材料不齐全而不能发放批复文件的,则先出具技术审查意见书,项目先进入施工图阶段。


(3)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或初步设计技术审查意见书)已具备,设计单位先行进行施工图设计。


(4)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已具备(或主要施工图已具备),但其他材料不齐全的,住建部门及审图单位按照容缺受理制度的规定,必须先行受理,并在审查过程中边审边补,但不得增设条件或材料。施工图审查实行“一审整改意见一次性双告知制”和“复审(二审)终审制”,即在施工图审查一审时,图审机构对要求整改的具体条款一次性告知“为什么不行、如何才能行”,若在复审(二审)时发现设计机构没有按照图审机构的“整改意见双告知”要求进行整改而造成复审不通过的,追究设计机构责任;若图审机构在一审时没有采取整改意见一次性双告知制度,造成复审(二审)后还要继续修改的,追究图审机构责任。


6.建立施工图审查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消防审核、人防易地建设许可等同步受理、依次发证的工作机制。施工图审查通过后,规划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人防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人防易地建设许可文件,消防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消防审核意见书,气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牵头部门:市住建委;责任部门:市规划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公安消防局,省级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时间安排:全年工作)


7.实行桩基先行审查。桩基图纸审查合格,且无其他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或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企业作出书面承诺后,可先行进场桩基施工和场地平整。(牵头部门:市住建委;责任部门:省级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时间安排:全年工作)


8.推行模拟审批和承诺备案制。对虽未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土地取得主体相对明确的建设项目(凭国土部门出具的农转用〈土地征收〉正在报批的证明),或控规正在调整暂不能出具规划条件但可先出具规划设计要点的项目(凭规划部门出具控规调整正在报批的证明),在企业风险可控和承诺报送材料真实的前提下,推行模拟审批制度,即由企业按审批程序要求准备和递交相关报批资料,各相关行政审批部门按要求对递交的报批资料进行受理和网上并联审批,出具盖有“模拟审批专用章”的模拟审核文件。模拟审批文件未转为正式审批文件之前,需要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要无条件提供相关服务;项目申报材料齐全并达到法定审批条件,模拟审批文件转为正式审批文件。


对土地主体明确的或已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的项目,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落后产能、过剩产能、高能耗高污染产业等领域外,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备案制。按照“企业自主委托、部门集中评审、统一办理证照”的要求,在企业作出书面承诺后,企业可直接委托中介机构开展施工图设计及相关中介服务活动;施工图联合图审(包括部门网上同步审查)通过后,各部门按照出具的联审意见,办理人防、规划、消防及施工许可等手续。企业从取得土地到进场施工时间为50个工作日,其中:委托中介、施工图设计、修改及其他相关中介服务和施工图审查等47个工作日,联合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各类手续证照共3个工作日。(牵头部门:市审管办;责任部门:相关行政审批部门,省级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时间安排:全年工作)


四、工作措施


(一)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1.规划条件论证。土地出让前,规划部门建立规划条件论证机制,就用地功能、控制指标、用地界线与规划四线控制要求、各类配套设施、城市设计、交通组织及其他建设要求等进行论证,具体明确相关规划条件,避免后续审批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及争议。若有必要可邀请招商引资意向方、做地单位、属地政府及专家等参与论证会。6月底前,市规划局要制定具体操作规则,并组织实施。(牵头部门:市规划局;责任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及其他相关部门,省级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时间安排:6月底前)


2.推行企业投资项目前期“捆绑审批”制度。园区(包括新区、工业区及产业集聚区所属的功能区块,下同)前期审批事项应由园区管理机构在土地出让前先行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投资主体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不再办理前期审批手续(污染严重的项目环评除外),凭“建设用地批准书”和“规划条件”,直接进入设计阶段,并同时办理项目备案和用地规划许可等手续。6月底前,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文广新局、市安监局、市气象局等部门要制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产资源压覆、环境影响评价、占用水域(防洪)论证、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节能评估、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职业病防治预评价、文物保护等“捆绑”审批的具体操作规则,并组织实施。(牵头部门:市审管办;责任部门: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文广新局、市安监局、市气象局;时间安排:6月底前)


3.推进“多本合一”“多评合一”。园区项目前期所涉及的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交通影响评价、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占用水域(防洪)论证、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职业病防治预评价、文物保护、矿产资源压覆等,实行“统一受理、统一评估、统一审查”的创新服务模式,即由综合窗口统一受理,发改部门商经信、环保、水利等相关行政审批部门,统一组织专家,一次性评审全部评估报告。(牵头部门:省级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责任部门:各园区管理机构;时间安排:6月底前)


(二)全面推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2.0和100天网上审批全流程系统的运用。


所有的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必须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2.0操作。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六统一”制度,即统一平台、统一赋码、统一受理、统一办理、统一监管、统一服务。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以及其他审批监管部门统一受理项目申请;部分需要通过部门自建审批系统办理的,其办理过程、结果等节点信息必须按照“系统互通、数据共享”的原则,同步推送至在线平台,打破信息孤岛,强化数据共享与应用,变“企业跑”“部门跑”为“数据跑”,实现项目审批全流程“实时有监控、审批有留痕、程序全透明、责任可追溯”。(牵头部门:市审管办;责任部门:市大数据管理中心及相关行政审批部门,省级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时间安排:全年工作)


1.明确时间节点。凡是在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图上没有标明的环节(包括中介服务),一律不得实施。对在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图上标明的审批事项及中介服务事项,必须在承诺时限内(或控制时间内)完成(详见附件1、2)。


2.“捆绑”主体责任。对涉及多部门审批(出具意见)的事项,主办部门负责催办工作;对无故超时或缺席的,按照超时默认制和缺席默认制规定,视为同意。对涉及中介服务的事项,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对整改、修改的催办工作;对编制文件、检测、测量等受理前的中介服务,相关部门应分别制定监管办法,严格实行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3.实行超时、缺席默认制度。主办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包括审批意见)时,相关部门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回复意见的,视为同意;无故缺席联审会议或参加联审会议时,没有作出审查或审批意见的,均视为同意。


4.超时提示、报警。项目审批流程的每个环节、每个审批阶段,按照设定时间,进行红、黄提示;若在审批过程中出现问题,应及时在系统中作出说明。


5.运行流程公开。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的实时运行情况,在政务网上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6.实施随机抽查。建立企业投资项目审批随机抽查制度,对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企业投资项目按照10%的比例分季度进行随机抽查。对抽查发现的审批环节、审批方式等未按本方案规定进行审批的,实施调查、追责问责。


(三)规范中介服务行为。清理和规范涉批中介服务事项,破除中介服务垄断,建立健全中介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行业诚信档案和退出机制,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失信主体惩戒力度,形成“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联合奖惩机制,推进中介服务提质增效。(牵头部门:市审管办;责任部门:相关行政审批部门,省级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时间安排:全年工作)


1.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设定依据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予以取消;国家和省明令取消的,一律予以取消。对中介服务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凡未纳入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一律不得纳入审批流程。


2.打破区域、部门和行业垄断,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准入机制。按照“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原则,进一步放开中介服务市场,允许所有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进入市场。


(1)不得设定条件限制各类中介机构进入。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技术规范明确规定要求实行备案的,原则上实行告知性备案(国家要求的除外)。相关部门将备案事项及流程报同级审管部门,并由同级审管部门统一在政务网上进行公布;未经公布的,一律不得实施备案。


(2)企业自主选择中介机构。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开展的中介项目,由企业自主选择中介机构,行政机关不得指定;编制行政审批所需申请文本等工作,企业可以按照要求自行完成,也可自主委托中介机构开展,行政机关不得干预。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涉批中介服务事项,鼓励企业通过“网上中介超市”获取有关中介机构信息,采取网上竞价或线下洽谈等方式,自主选择中介机构。


(3)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行政审批部门对各类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不得变相指定服务对象接受中介服务。中介机构的行业协会组织,要加强行业自律,不得通过垄断协议进行轮流服务等。


(4)加大对中介机构监管的力度。对通过政府购买涉批中介服务的,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考核等职能作用,捆绑本行业涉批中介服务责任,采取有效手段督促本行业涉批中介机构按照规定的时限保质保量地完成相关中介服务。对企业委托的涉批中介服务,企业要及时将委托的中介机构告知行业主管部门或将中介机构信息推送至涉批“网上中介超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监管督促工作。要制定具体的行业涉批中介机构考核评价办法(包括失信“黑名单”制度),以执业记录、服务效率、成果质量、投诉情况、社会满意度等为基础数据,明确中介服务质量、时限、收费等标准,细化具体的记分办法;明确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定性量化指标,切实强化中介机构责任意识。审管部门要制定中介网上平台管理办法,汇总公布各方评价指标以及失信、违规信息。


(四)强化企业投资项目政府代办服务工作机制。对产业平台投资项目、招商引资项目等投资项目,充分发挥营商专员(代办员)的服务作用,当好项目代办的辅导员、服务员、信息员和监督员,建立营商专员(代办员)和政府代办联动机制,实行一对一“店小二”式代办服务,为企业提供全过程无偿专业化政府代办服务。(牵头部门:市审管办;责任部门:相关行政审批部门,省级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时间安排:全年工作)


1.加强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按照“招批管”协同机制的要求和规定,紧扣代办工作推进实际,从项目引进到项目落实全过程实行招商、审批、纪检监察三部门协同办理。在取得土地及企业自愿的前提下,招商部门可协调企业把符合政府代办范围的涉批事项委托给政府代办机构或营商专员。委托给政府代办机构的,由政府代办机构按要求落实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实行全流程无偿代办服务。


2.企业要求委托代办。企业在办理审批过程中遇到困难,特别是需要协调解决的项目,营商专员(代办员)可与政府代办机构联动,由政府代办机构提供阶段性的无偿代办。


3.行政审批部门委托代办。行政审批部门在代办服务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需多部门沟通协调的,由行政审批部门提出,政府代办机构组织项目协调会商。


(五)建立异常项目调查和发布制度。按照企业投资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限监控的要求,实行节点管控、倒排时间,对严重超过流程设置时限的异常项目,要分节点、分阶段进行调查,以确定审批部门、企业、中介机构等三方主体责任,并在政务网上公开发布。(牵头部门:市审管办;责任部门:相关行政审批部门,省级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时间安排:全年工作)


1.行政审批部门责任。本部门审批环节或牵头审批阶段超过设定时限,且没有催办或没有采取协调等方式解决问题的;体外循环而造成行政审批时间延误的;没有及时回复意见而造成行政审批时间延误的;其他情形。


2.企业责任。企业准备申报材料(两节点之间时间)超过设定时限,且不能说明理由;不按照国家规范规定而要求中介机构提供的成果不合格的,造成行政审批时间延误的;对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的修改、整改意见,没有及时进行修改、整改而延误行政审批时间的;其他情形。


3.中介机构责任。中介服务时间(或成果修改、整改时间)超过设定时限,且不能说明理由的;提供的中介成果质量差或不符合国家规范要求,而造成行政审批时间延误的;其他情形。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自觉性,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大胆创新,及时研究解决改革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各行政审批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加大政策支持、业务指导和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顺畅运行。


(二)加强综合保障。审管部门要会同发改、规划、住建等相关审批部门建立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协调机制,督促落实“一个部门牵头、多个部门集成服务”各项工作任务。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沟通协调职能,健全联动工作机制,合力推进改革。


(三)加强督查考核。各地审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及时督促检查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相关进展和落实情况。企业投资项目审批验收“双提速”工作要纳入年度考绩工作,由审管部门会同考绩部门根据平时的督查督促情况综合评定。


(四)强化责任追究。对各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及其责任处室、责任人出现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情况的,各责任部门没有及时排除难点、堵点等各类障碍的,予以严肃问责。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全面记录企业失信信息、项目监管(处罚)信息、项目主体违反信用承诺信息等,并对外发布、纳入诚信体系管理。对涉批中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条文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将相关信息记录到涉批中介服务平台的信用系统,并纳入诚信体系管理。


(五)实施容错免责。对积极推进改革工作,但由于改革的不可预见性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出现问题、矛盾的,根据《温州市改革创新容错免责办法(试行)》(温委办发〔2016〕107号)文件精神进行容错免责处理。


附件:1.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全流程分阶段审批图(10000平方米及以下工业项目).doc


2.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全流程分阶段审批图(10000平方米以上工业项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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