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政发〔2017〕62号《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行政执法机构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18-07-06 02:16:32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行政执法机构的通知




兰政发〔2017〕6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确定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行政执法机构的通知》(甘政发〔2017〕62号)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市、县(含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行政执法机构,纳入同级行政执法序列。


二、各级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按照行政执法机构的经费、车辆及其他装备保障标准,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三、乡镇(街道)安监站、属行政事业机构的开发区等功能区设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可以行政委托等方式配合法定执法主体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参照行政执法机构标准进行保障。




兰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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