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政发〔2017〕7号《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失独家庭综合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18-07-06 02:16:45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失独家庭综合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政发〔2017〕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计划生育“失独”家庭综合保险实施方案》已经2017年2月9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兰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2日



计划生育“失独”家庭综合保险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4〕117号)文件精神,按照《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兰政发〔2015〕71号)和《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保险业三年发展规划(2016-2018年)的通知》(兰政办发〔2016〕91号)文件要求,充分发挥保险风险管理功能,增强计划生育“失独”家庭应对意外伤害的能力,进一步发挥保险机制对“失独”家庭的保障作用,让计划生育“失独”家庭享受改革发展成果,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全市范围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商业保险运作方式,针对兰州市辖区内在册“失独”家庭成员的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住院护工津贴、重大疾病、疾病及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等风险,由兰州市计划生育协会作为投保人,全市在册“失独”家庭成员对象作为被保险人,以团体保险形式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商业意外伤害、住院护工津贴、重大疾病等保险,运用商业保险机制,建立“失独”家庭成员前置帮扶机制,保障其因意外伤害、疾病等事故而得到的基本治疗服务和必要的经济补偿,有效地提高计划生育“失独”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及保障服务水平,充分体现党和国家对计划生育“失独”家庭的关心和关怀,破解“失独”家庭经落实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政策后仍无力承担医疗费用中自负及其他与治疗护理相关费用的现实难题,降低政府社会管理成本。


二、筹资机制

保险项目

保障内容

赔付方式

保险金额


(元/人/年)

优惠实收


保险费(元)

意外伤害保险

因意外伤害身故、伤残

1、因意外伤害身故的,按保险金额赔付;2、因意外伤害伤残的,按《伤残评定标准》的规定给付。

50000.00

50.00

住院护工


津贴保险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住院期间,对陪护人员的津贴补助。

按实际住院天数减去两天后每日住院津贴200元;累计住院最高给付180天

36000.00

200.00

重大疾病


保险

在合同生效三十日后,初次罹患并经二级(含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的重大疾病(市民政局公布的52种常见重特大疾病)

初次罹患确诊后一次性全额给付保险金额4万元。

40000.00

135.00

疾病住院


补充医疗


保险

符合社保要求疾病住院相关医疗费

疾病住院医保剩余部分扣除丙类自费部分按95%给付

3000.00

100.00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


费用补偿


保险

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门诊、住院)。

每次治疗费用绝对免赔额0元,费用80%给付

10000.00

50.00

合计

139000.00

535.00


(一)筹资标准。计划生育“失独”家庭成员按照每人每年535元的标准统筹保险资金。


(二)资金来源。依据当年度市计生协会核准的“失独”家庭成员人数,由市财政全额出资用于支付受保障人员参保费用。


三、保障内容


(一)保障对象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兰州市辖区内在册“失独”家庭成员。


(二)保障项目及缴费标准



四、承办方式


(一)确定承保主体。按照市政府与推进现代保险服务业战略合作伙伴签订的框架协议中相关条款,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确定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作为主承保。


(二)实行合同管理。按照《兰州市计划生育“失独”家庭综合保险实施方案》,由市计生协会与承办主体签署保险合同,合同期间为一年。遵循确保财政资金安全、保障特殊群体利益、总体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建立起以保障水平和参保人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制度,切实保障参保人实际受益水平。


因违反合同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权益的情况,合同双方可以提前终止或解除合作,并依法追偿资金和追究责任。


五、服务标准


为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简化服务手续,提高服务效率,特推出基础服务、增值服务、额外服务三个专项服务内容,具体如下。


(一)基础服务


1.快速赔付:自递交齐全理赔资料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赔款支付。


2.专人服务:由承保公司提供专人、专业的优质服务,包括保险知识宣传、理赔手续办理、保险问答等。


3.住院看望:对情况特殊的住院人员,承保公司要在第一时间进行看望、探视等活动。


(二)专项服务


为加强合作交流,提供发展平台,双方本着为“失独”家庭专业、专门服务的宗旨,就重要事项定期举办沟通交流会,以便了解方案的实施动态和效能。


1.签约仪式:双方合作意向达成后,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负责组织双方签订仪式,并邀请媒体进行信息报道和宣传。


2.定期交流: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负责每季度向市计划生育协会就本季度的服务情况进行专项汇报。


(三)额外服务


1.保险法律咨询服务


如有保险法律方面的问题需要咨询,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专业的法律人士提供服务。


2.互动交流平台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定期举办双方的联谊活动,如“中国人寿开放日”等活动,搭建互动交流平台,增进双方了解,进一步促进双方合作。


3.保险知识专题讲座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项目服务小组成员定期或不定期的举办关于意外伤害、疾病保险基础知识等专题讲座。


4.健康讲座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邀请专家和教授,举办关于意外伤害防范、疾病防范、健康知识等专题讲座。


5.提供人身保险动态咨询渠道


(1)登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了解时事保险资讯。


(2)每月定期上门拜访,并给予问题的解答。


(3)全国最佳呼叫中心95519提供的24小时保险咨询服务。


六、保密条款


该保密条款具有持续性,不因本协议的解除、终止而终止。


(一)对市计划生育协会提供的“失独”家庭参保金额、交纳保险费数额以及被保险人信息等相关情况,未经兰州市计划生育协会书面同意,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利用该信息。


(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要设立专门机构,指定专门人员办理本协议规定的保险业务,并严格控制接触此业务的人员范围,若因个人原因造成泄密的,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要妥善保管市计划生育协会为满足理赔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四)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对此项商业医疗保险业务要实行单独代码、单独核算,在统计、财务、查询等功能上进行特殊处理,将经办人纳入保密工作范围,开展有针对性的保密法纪法规教育。


(五)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违反以上条款,造成泄密的,市计划生育协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法定负责人和当事人法律或行政责任。


七、特别约定


(一)双方以合同形式签约,一次签约1年,一个保险年度后,如保险责任需要变动,双方重新拟定合同。


(二)实行动态管理,一个保险年度结束后,如简单赔付率在70%以下,双方应积极协商降低保险费;如简单赔付率在85%以上,双方应分析原因,优化保险责任适度提高下一保险年度保险费。


八、实施步骤


(一)签订项目协议。与承保此项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签订《兰州市计划生育“失独”家庭综合保险项目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及保险对象、保费标准、保险责任、保险期间等内容。市计生协会负责市级资金的预算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二)办理投保手续。市财政局要及时、足额向承保此项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拨付资金。承保此项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要根据参保信息核发保险单。


(三)总结经验。保险合同临近结束时,由市计划生育协会和商业保险公司共同完成对计划生育“失独”家庭成员保险工作的评估和总结等工作。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angelgibson.com/rule/37107.html

本文关键词:兰政办发,兰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