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政办字〔2018〕35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威海市安全生产约谈办法〉〈威海市安全生产通报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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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威海市安全生产约谈办法〉〈威海市安全生产通报办法〉的通知》



威政办字〔2018〕35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威海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威海市安全生产约谈办法》《威海市安全生产通报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威海市安全生产约谈办法》《威海市安全生产通报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鲁政办字〔2016〕223号)和《中共威海市委、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威发〔2014〕13号)、《威海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威政发〔2016〕3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下同)政府(管委)安全生产工作和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政府安委会负责组织,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具体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以下9个方面:


(一)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把安全生产摆在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位置,增强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和防范能力;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强化问题导向,深入分析本区域本行业领域的重点环节和突出问题,实现精准管控;定期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健全责任体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明确和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员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强化属地管理,严格工作考核,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


(三)推进依法治安。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加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建立良好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按照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规范执法办案程序和行为;严格落实事故报告制度,严禁瞒报、谎报、迟报、漏报行为,依法依规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四)完善体制机制。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强化基层执法力量建设,配足配强执法人员,落实执法经费,配齐执法装备;创新监管方式,推行企业“实名制”监管;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诚信约束机制,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和安全生产约谈制度,提高监管监督效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激励机制,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五)强化风险管控。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领域城市运行安全预防控制网络,强化城市运行风险源头管控;建立完善风险管控机制,督促企业强化安全风险辨识和评估,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建立安全专项规划制度,严格规划准入;落实高危行业企业生产经营规模最低标准,严格规模准入;淘汰退出落后产能,依法依规关停达不到安全标准的企业;推行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安全资格准入制度,严格工艺设备标准和从业人员资格准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开展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加快重点行业企业转型升级。


(六)加强基础建设。加大安全投入,强化科技兴安,提高安全生产信息化水平,推进“智慧安监”体系建设;大力实施生命安全防护工程,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加快建立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筑牢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基础。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企业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有机融合,实施分级分类动态管理,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七)推进社会共治。推进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深入开展职工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行业协会、行业组织、安全生产专家作用,强化舆论和社会监督,落实社会各界配合、参与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和义务,健全安全生产群防群治工作机制。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制度,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和企业职工及时举报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隐患;加强安全生产舆情监测,提高舆情研判应对能力。


(八)创新应急管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建设,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系;加强区域性专业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强化预案管理,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完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化服务补偿机制,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落实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制度,提高事故应急救援管理水平。


(九)防范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加强防范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工作体系建设,有效遏制一般及较大事故,杜绝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进一步减少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


第六条 对市直有关部门的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逐项扣分,单项分值扣完为止。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级(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一)90分以上为优秀;


(二)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


(三)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


(四)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七条 市政府与市直有关部门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考核内容及赋分。考核内容按照山东省政府安委会对市级政府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内容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确定;事故指标和赋分按山东省政府安委会对市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具体要求,细化落实到有关部门。


第八条 市直有关部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起草,经市政府安委会审定、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分管部门工作的领导同志与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署。


第九条 市直有关部门的考核范围,按照威政发〔2016〕31号文件确定。


第十条 对各区市政府(管委)的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逐项扣分,单项分值扣完为止。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级:


(一)90分以上为优秀;


(二)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


(三)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


(四)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制定对各区市政府(管委)的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经市政府安委会审定、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十二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强化较大以上事故防控情况考核,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第十三条 在健全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法制、创新监管方式方法、组织事故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经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认定,给予适当加分。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安委会审定、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安委会负责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区市政府(管委),予以表扬。按部门总数20%左右的名额,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市直有关部门予以表扬。


第十五条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区市政府(管委)和市直有关部门,责令其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向市政府安委会书面报告。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六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次等惩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建立信息化考评系统,逐步实现动态报送、审查考核任务完成情况。各区市政府(管委)和市直有关部门于每年1月15日前报送上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自评报告。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适时组织核查。


第十八条 各区市政府(管委)应结合实际,制定和实施对本级有关部门及所辖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威海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威政办发〔2008〕13号)同时废止。


威海市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督促指导,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有效预防和控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约谈办法》(鲁政办字〔2017〕20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约谈是指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安委会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情形与工作需要,对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下同)政府(管委)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进行提醒、质询、告诫性约见谈话,听取其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提出工作要求和建议,并通过新闻媒体加强舆论监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或主体责任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具体情形,实行分级分类约谈。


(一)对区市政府(管委)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进行约谈的事由:


1.辖区内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辖区内3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一般工矿商贸亡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3.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以上级别督查、检查、巡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突出问题,以及对群众举报或市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久拖不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4.对辖区内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储存、非法运输、非法建设等违法行为打击不力的;


5.被省政府安委会列为重点关注县的;


6.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决策部署不力的;


7.市政府、市政府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二)对市级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进行约谈的事由:


1.本行业领域内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2.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以上级别督查、检查、巡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突出问题,以及对群众举报或市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久拖不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3.对本行业领域内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储存、非法运输、非法建设等违法行为打击不力的;


4.不按要求开展本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生产检查的;


5.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决策部署不力的;


6.市政府、市政府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三)参照上述情形和工作需要,视情约谈中央驻威企业(中央企业三级单位)、省属驻威单位和市管企业负责同志。


(四)遇重大活动或重大敏感时期,需调度、督促重大安全保障任务落实的,可紧急约谈区市政府(管委)或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相关单位负责同志。


第四条 约谈会议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


(一)需要约谈区市政府(管委)、市级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的,由市政府安委会主任或授权副主任约谈,市政府安委会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二)需要约谈区市政府(管委)、市级部门分管负责同志的,由市政府安委会副主任约谈,市政府安委会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三)需要约谈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中央驻威企业(中央企业三级单位)、省属驻威单位和市管企业负责同志的,可由市政府安委会副主任约谈,或经市政府安委会主任、副主任授权,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约谈,市政府安委会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四)紧急约谈可视情确定约谈领导和被约谈人。


(五)必要时,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加约谈会议。


第五条 约谈程序。


(一)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提出约谈方案,对符合约谈条件的,提请市政府安委会予以约谈。如有多个单位符合约谈条件的,可一并进行约谈。


(二)约谈方案经市政府安委会领导同志同意后,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向被约谈单位和参加约谈会议的市有关部门发出书面通知,通知约谈原因、约谈对象、约谈时间和约谈地点等事项。


(三)被约谈单位和有关部门接到约谈通知后,要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上报参加约谈人员名单和汇报材料。


(四)约谈会议首先由被约谈单位汇报有关情况,再由市有关部门提出指导意见,最后由主持会议的市政府安委会或安委会办公室领导同志提出要求。


(五)约谈会议结束后印发会议纪要,被约谈单位要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于15日内报告市政府安委会,同时抄送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及相关部门。


第六条 被约谈人应当按规定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被约谈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约谈的,由市政府安委会责令被约谈人做出书面检查,予以通报批评,必要时向纪检机关、组织部门通报情况,并在媒体上曝光,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


第七条 被约谈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谈话的,应提前书面向市政府安委会报告并说明理由。经市政府安委会批准后,重新约定时间。


第八条 对未及时落实约谈中提出的整改要求,未及时履行在约谈中作出的承诺,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依法追究单位和被约谈人的责任。


第九条 被约谈人在约谈事由中存有失职、渎职的,提交有关部门依纪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条 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邀请市级主流媒体参加约谈会议,适时进行报道。


第十一条 各区市政府(管委)要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的安全生产约谈办法,并抓好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与《威海市行政约谈暂行办法》(威政办发〔2015〕6号)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威海市安全生产通报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思想,通过及时或定期通报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情况,不断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山东省安全生产通报办法》(鲁政办字〔2017〕20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通报内容,主要是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包括有重大影响的一般事故)和阶段性的安全生产情况。


第三条 安全生产通报形式,主要以文件通报(包括事故月报或简报)、新闻发布、会议通报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 对发生的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有重大影响的一般事故,由行业监管部门和业务监管部门及时向全市该行业领域及企业通报。通报内容包括事故经过及初步原因、事故教训、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针对性措施等要求。


对发生的典型事故、敏感时期发生的事故,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向各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下同)政府(管委)、市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通报,或者按照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求进行通报。


第五条 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每月向各成员单位、各区市政府(管委)安委会通报一次全市安全生产情况。


通报内容包括全市累计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分区市、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分析事故发生特点,提出下一步工作措施建议。


第六条 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每月向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报送一次全市安全生产情况。


第七条 市政府安委会在年度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通报上年度全市安全生产总体情况,按行业、区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和规律特点,找出存在问题和不足,提出下年度安全生产重点任务措施。


第八条 行业监管部门和业务监管部门的事故通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的生产安全事故通报和安全生产情况通报,抄送市政府安委会主任、副主任。


第九条 通报工作落实情况要与督查、巡查、约谈、重点关注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确保通报及时、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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