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府办发〔2017〕69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南部都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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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南部都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7〕69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长春南部都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7〕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南部都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9日




长春南部都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吉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长春南部都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机构设置的批复》(吉编发〔2012〕6号)、《关于调整长春南部都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机构编制的批复》(吉编发〔2012〕50号)和吉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发区和乡镇(街道)机关设置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电话通知》(吉编办电复字〔2013〕265号),设立长春南部都市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和长春南部都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分别为中共长春市委和长春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委、市政府领导开发区的各项工作,行使同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审批、经济协调与社会管理职能,对区域内党务、经济、行政和社会事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长春南部都市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和长春南部都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采取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方式设置。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市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各项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依据政府主管部门的总体建设规划,依法编制区域内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区域内招商引资政策,编制招商规划,发布对外招商项目;组织对外招商活动,管理区域内的进出口业务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四)按照权限规定审批区域内投资项目,核发相关证件;审核或申报区域内创汇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企业,协助区内企业办理各项行政审批事项。


(五)负责区域内各项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和其他建设项目的建设、监督和管理。


(六)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承办土地管理的前期具体事务性工作。


(七)负责区域内党员干部和所属单位领导班子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任免、奖惩、培养、教育和选拔等工作。


(八)研究和处理区域内重大突发性事件,并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情况。


(九)依法管理区域内的财政、国有资产、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等工作。


(十)负责区域内的社会事务管理工作。


(十一)指导、协调有关部门设在区域内的派出机构、分支机构。


(十二)维护区域内社会秩序,保障公民人身权利,保障企业依法自主经营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


(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行使同级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长春南部都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设置内设机构7个:


(一)办公室。


负责管委会的政务运行、日常管理、人事劳资、档案管理、提案(议案)办复等项工作;负责开发区机关的公共事务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负责区域内党员干部和所属单位领导班子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任免、奖惩、培养、教育和选拔等工作;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设在区域内的派出机构、分支机构。


(二)商务局(项目服务办公室)。


负责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市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各项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区域内招商引资政策,编制招商规划,发布对外招商项目;负责组织对外招商活动,管理区域内的进出口业务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负责开发区各项经济指标的组织落实、调度和统计工作;负责按照权限规定审批区域内投资项目,核发相关证件;审核或申报区域内创汇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企业,协助区内企业办理各项行政审批事项。负责区域内各类企业行业管理和指导、协调、服务工作;围绕开发区功能定位提出推动区域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负责编制开发区重点项目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综合协调重点项目的立项、环评、报审、统计及督办工作;负责重点在建项目的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管理服务工作。


(三)财政局。


负责开发区财务收支管理工作;拟订本级年度预、决算,承办各项财政、税收管理;负责管委会机关的财务管理,办理各项具体财务事宜;负责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负责固定资产及时核销、报废;负责开发区财政、财务内部审计制度的落实。


(四)社会事业发展局。


负责依法管理区域内的社会事务,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治安,保障公民、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负责研究和处理区域内重大突发性事件;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承办土地管理的前期具体事务性工作。


(五)建设局。


负责依据政府主管部门的总体建设规划,依法编制区域内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区域内各项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和其他建设项目的建设、监督和管理;负责协调和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绿化、美化、彩化、亮化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六)城市管理局。


负责区域内的市容市貌、环境卫生、消防设施、人防设施管理工作;实施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负责街路户外广告、门面装饰、露天烧烤、占道经营等行为的监管;依法对城市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辖区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工作。


(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协调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和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定期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负责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三、人员编制


长春南部都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35名,编制来源为:使用长春南部都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原核定的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0名,使用长春市南关区机动事业编制15名。


领导职数:核定长春南部都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领导职数5名(1正4副),党政正职配备正局级领导干部,副职配备副局级领导干部;处级领导职数9名。


四、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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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长春市,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