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政发〔2018〕13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

浏览量:时间:2018-07-07 01:06:13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



沈政发〔2018〕1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7〕5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辽政发〔2017〕61号)精神,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取消和调整33项行政职权,其中:取消27项、下放4项、调整2项。承接9项行政职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简政放权落实承接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通知》(沈政办发〔2017〕64号)要求,抓紧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明确责任主体,认真组织实施,确保监管到位。对于取消的行政职权,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行使,同时要认真研究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细则,防止出现监管盲区;对于承接省政府下放给我市的行政职权,要积极与省有关部门做好沟通,及时制定、公开办事指南,优化办事流程,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对于省政府下放给县级的行政职权,市直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与省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确保承接落实到位;对于改为备案的行政职权,不得搞变相审批。同时,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简政放权等文件要求,对权责清单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开。


附件:1.取消和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2.承接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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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沈阳市,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