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政办发〔2017〕95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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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7〕9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1日



沈阳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7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60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理念创新为先导,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在“十三五”期间加速破除城乡区域间户籍迁移壁垒,促进我市就业、教育、文化、财政、土地、社保、医疗、住房等配套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为推动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设计,协同推进。本地和外地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行相同的落户条件和标准。坚持户籍制度改革与相关配套制度改革创新相结合,优化政策组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城市新老居民同城同待遇。


(二)存量优先,带动增量。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能够适应城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非户籍人口落户,形成示范效应,逐步带动新增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


(三)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充分考虑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赋予各地区更多操作空间,鼓励其创造典型经验。充分尊重群众自主定居意愿,坚决打破“玻璃门”,严格防止“被落户”。


(四)强化激励,保障利益。建立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调动地方政府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积极性。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享有的既得利益,消除农民进城落户的后顾之忧,为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合法权益的流转创造条件,实现其权益的保值增值。


三、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拓宽落户通道。


1.全面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及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切实做到能放全放、应落尽落。全面实行农村籍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高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市公安局牵头)


2.调整完善城市落户政策。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依据,区分城市的主城区、郊区、新区等区域,分类制定落户政策,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普通劳动者落户问题。(市公安局牵头)


(二)制定实施配套政策。


3.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参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预〔2016〕756号),建立我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根据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及各地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情况,适当考虑农业转移人口流动、地区规模、困难程度、保障成本等因素进行测算分配,向吸纳流动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地区倾斜。同时,及时跟踪省出台的对下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政策,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补助。各地区要将上级奖励资金统筹用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市财政局牵头)


4.建立转移支付规模和结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不同时期农业转移人口数量规模、不同地区和城乡之间农业转移人口流动变化、不同地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差异等,对转移支付规模和结构进行动态调整。各地区要加大支出结构调整力度,统筹财力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市财政局牵头)


5.建立财政性建设资金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地区基础设施投资的补助机制。加快实施市级预算内投资安排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数量较多地区倾斜的政策。依据我省即将出台的对下资金分配办法,做好我市相关工作,支持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市建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牵头)


6.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特大城市和建制城镇协调发展的要求,实行差别化进城落户人口城镇新增建设用地标准。统筹考虑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现状、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人口规模等因素,科学测算、合理安排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优先保障落户人口的保障房,以及教育、医疗、养老、就业等民生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合理安排必要的产业用地。积极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归还工作,在完成归还任务的基础上,规范推进挂钩工作,结合实际对旧村庄、旧宅基地和闲置农村建设用地进行整理复垦,增加耕地面积,在满足农民安置、农村发展用地前提下,可将节余的建设用地用于城镇建设。(市规划国土局牵头)


7.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制度。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等多种方式,拓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渠道。统筹安排新增债券资金优先用于棚户区改造、普通公路建设等公益性项目支出,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提升城市功能,增强城市承载能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牵头)


8.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逐步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全面推进农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各地区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对承包方家庭部分成员进城落户的,要明确和维护其承包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发包方可收回承包方的耕地和草地,但林地承包关系保持不变;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换取城镇社会保障。积极开展进城农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退给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有偿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试点工作。稳步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让农民持股进城落户。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工作,落实集体收益分配权。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赎买、成员通过转让等交易方式,实现进城农民股份变现,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权益。承认并保护进城农民原有宅基地使用权,同时制定政策,引导、鼓励已进城落户农民将宅基地以合法方式流转或有偿退出,提高集体建设用地利用率。坚决杜绝以强行转让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先决条件。健全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仲裁体系建设,推进依法解决承包纠纷。多渠道筹集资金,解决进城农民在城镇居住、创业、投资、社保等资金需求问题。加快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市农经委牵头,市规划国土局等部门配合)


9.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办法,结合新型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进程,在保障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础上,将新就业大学生、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适当放宽准入条件,优化分配方案。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研究制定将农业转移人口、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落实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条件等政策,接入全国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支持缴存人异地使用。利用现有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支持进城农民在城镇居住。(市房产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牵头,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10.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城落户的农民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已实现稳定就业和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进城落户农民按照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进一步完善进城落户农民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及经办服务和相关数据交接工作,妥善处理医保关系转移中的有关权益,确保管理服务顺畅衔接。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在1个自然年度内只能单一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避免重复参保和待遇重复享受问题,促进基本医疗保障公平可及、应保尽保。加快推进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和跨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工作。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全面实现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的“六统一”。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对于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个人按照城镇居民相同标准缴费,财政部门按照参保城镇居民相同标准予以补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11.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等政策。深入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加快实施统一规范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继续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处于缴费期的进城落户农民,根据本人申请,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全部存储额从参保地一次性转入到落户地,并继续在落户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如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参保;进城落户前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原户籍地负责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已进城落户的农民,及时纳入当地城镇居民社会救助体系,按当地城镇居民申办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政策办理,经申请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并享有临时救助、医疗救助、采暖救助等配套救助待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牵头)


12.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辽宁省实有人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保障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完善并实施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接收随迁子女入学政策,为随迁子女入学提供便民服务。凡在我市居住地辖区公安派出所办理了居住登记的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在就学所在地参加中考的与城市考生享受同等待遇,参加高考的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辽宁省参加中考和高考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68号)和省招考办高考报名相关规定执行。充分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为进城落户农民子女转学升学提供便利。(市教育局牵头,市公安局配合)


各地区要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逐步完善并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学杂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财政部门按照在校生人数及我市标准核定涉及学生政策的上级转移支付及市补助资金。各地区要按照《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发〔2016〕34号)有关规定,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现“两免一补”资金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政策,对农村户籍学生等符合助学条件的学生,免除中等职业教育学杂费。(市教育局、财政局牵头)


13.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各区、县(市)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不断扩大公共服务范围并提高服务标准,缩小居住证持有人与户籍人口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切实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市公安局牵头)


14.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就业的支持力度。将农业转移人口就业纳入就业补助资金扶持范围,农业转移人口享受与城镇人口同等的就业资金扶持政策。各地区要统筹上级补助和自身财力,支持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中的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的职业指导、介绍、培训及技能鉴定补贴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牵头)


15.均衡性转移支付适当考虑为持有居住证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增支因素。充分考虑各地区向持有居住证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支出需求,并根据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提高和规模增长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确保加大对财政困难地区及人口流入地区转移支付支持力度。在分配上级下达我市关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时,考虑为持有居住证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增支因素,增强人口流入地区财政保障能力,鼓励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城镇化。(市财政局牵头)


16.区、县(市)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适当考虑持有居住证人口因素。进一步完善区、县(市)级基本财力保障奖补机制,在测算分配区、县(市)级基本财力保障资金时,统筹考虑户籍人口与持有居住证人口,加强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且民生支出缺口较大的区、县(市)政府的财力支持。各地区要统筹用好资金,切实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使农业转移人口与当地户籍人口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务。(市财政局牵头)


(三)强化监督检查。


17.健全落户统计体系。根据国家统计局、省统计局关于人口调查制度和相关要求,贯彻落实我市人口调查制度。按照省统计局城镇化率推算方法和具体要求,完善我市人口城镇化率推算方法,及时准确反映我市人口城镇化率指标的变动情况。(市统计局牵头,市公安局配合)


18.强化专项检查。市直相关部门要对各地区非户籍人口特别是进城农民落户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和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2018年开展对我市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的中期评估,2020年进行总结评估。(市公安局、发展改革委牵头)


19.强化审计监督。将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和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纳入我市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范围,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有关部门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市审计局牵头)


各地区、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型城镇化建设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我市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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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沈阳市, 政策法规, 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