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政办发〔2016〕170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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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6〕17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8日



沈阳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市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步伐,打造整洁优美的宜居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的通知》(全爱卫发〔2014〕3号)和《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市评审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爱卫发〔201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群众动手、社会参与、依法治理、科学指导”的原则,条块结合、市区联动、重点突破、整体推进,通过深入扎实地开展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活动,显著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不断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和健康水平,加快实现沈阳新一轮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


二、创建目标


高起点谋划、高标准定位、高质量完成,实现城市卫生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城市卫生管理与服务能力显著提高,生态与人居环境不断优化,居民健康素养整体提升。到2016年底前,力争通过国家卫生城市暗访;2017年底前,力争通过国家卫生城市技术评估,获得“国家卫生城市”荣誉称号,为沈城百姓打造幸福美丽家园,共享创建成果。


三、创建范围


创建范围为城市建成区,包括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辽中区。


四、创建任务


(一)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国家住建部发布《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2005)、国家卫生部发布的《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GB/T 17217-1998)和《标准化菜市场设置和管理规范》(商贸发〔2009〕290号)等要求,加快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和粪便收集以及运输容器、车辆等设备设施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实现生活垃圾全部无害化处理。实施污水处理厂提标升级改造工程,实现污水全部收集和集中处理。建设、维护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确保交通设施功能齐备。加快集贸市场升级改造和城市公厕建设改造,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达到国家标准。


(二)营造整洁健康市容环境。按照国家住建部发布的《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 146-2013)等要求,以城市出入口、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老旧居民区、背街小巷、建筑工地、公(铁)路沿线和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商业街区、旅游景点等为重点,集中开展城市环境卫生和市容秩序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治理乱搭乱建、乱贴乱画、乱停乱放、乱扔乱倒、乱拉乱挂等“十乱”现象,彻底清除卫生死角、占道经营、露天烧烤、沿街乞讨等市容顽疾,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大力实施城市“美化、亮化、净化、绿化”工程,规范城区户外广告、牌匾设置,加大城市照明、亮化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在重要街路、广场建设立体花坛、绿化雕塑,开展河道水域、岸坡清洁治理工作。规范早、夜市经营秩序和环境卫生管理,对流动摊贩乱摆乱设、现场烹饪等行为进行有效治理,加快推行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分类收集处理。进一步优化“数字城管”,加快“数字化”城市管理向“智慧化”城市管理升级。科学设置交通信号、标识标线、隔离设施,建立方便快捷的市民出行公交系统。


(三)打造良好生态宜居环境。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等精神,大力实施“蓝天行动”工程,加快燃煤锅炉升级改造工作,控制燃煤总量,淘汰落后产能;大力推广太阳能、空气源热泵、污水源热泵等先进技术的应用,提高清洁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率;加快发展绿色交通,防治机动车尾气污染;严控扬尘污染,实施重点节能工程,确保环境空气主要污染物年均值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规范医疗废弃物储存和处置,杜绝噪音扰民和秸秆焚烧现象,大力推广秸秆综合利用工程,加大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力度,进一步优化人居生态环境。


(四)提高重点场所卫生管理水平。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要求,开展公共场所监督量化分级工作,加强重点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和督导检查,重点整顿小浴室、小美发、小歌厅、小旅店“四小”行业的未亮证经营、证照不全、卫生条件不达标、消毒和“三防”设施不完善等现象。加强学校和托幼机构的卫生管理,开展健康学校建设。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要求,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和教育活动。


(五)健全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要求,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和保障体系,确保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为有力抓手,重点整顿小餐饮、小食品店、小熟食店等的未亮证经营、证照不全、卫生条件不达标、消毒和“三防”设施不完善等现象。依据相关要求,规范管理市政供水、自备供水、居民小区直饮水卫生,开展水质监测工作,升级泵站贮水设施,确保二次供水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1997)要求。严格落实牲畜屠宰检疫程序,确保各项指标达到国家要求。


(六)优化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体系。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精神,近3年未发生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和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甲、乙类传染病的暴发流行。按期完成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等重点疾病预防控制规划要求。以街道(乡、镇)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接种单位条件符合国家要求。制定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办法,在我市居住满3个月以上的适龄儿童建卡、建证率达到95%以上。开展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实施全民健康生活行动,建设健康步道、健康食堂(餐厅)、健康主题公园,推广减盐、控油等慢性病防控措施。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健全工作机构,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救治管理工作网络,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达到75%以上。我市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置合理,人员、经费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础设施建设达到国家住建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127-2009)要求,实验室检验设备、装备达标率达到90%以上。无偿献血能够满足临床用血需要,临床用血100%来自自愿无偿献血。建成区无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和非法医疗广告。每个街道办事处或3-10万服务人口范围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个乡镇设置1所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达标率达到95%以上,辖区内婴儿死亡率≤12‰、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14‰、孕产妇死亡率≤22/10万。


(七)科学开展病媒生物防制。贯彻落实国家卫生部《关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建立政府组织和全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病媒生物防控机制,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定期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掌握病媒生物孳生地基本情况,制定分类处理措施。开展重要病媒生物监测调查,医院、学校、宾馆等重点场所,餐饮、食品加工等重点行业和居民小区、车站、绿地、公厕、农贸市场、垃圾点等重点地段的防蚊蝇和防鼠设施合格率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八)提升群众健康素养。认真贯彻“健康中国”理念,以《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3号)为主要内容,以社区、医院、学校、公园和大型窗口单位等人群密集场所为重点,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宣传和健康促进活动,引导群众提高健康素养和自我保健意识。深入开展公共场所控烟工作,加强医疗卫生系统、教育系统、公共交通系统和机关单位的无烟环境建设。积极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组织丰富多彩的全民参与体育活动,满足群众追求健康和高品质生活的需要。大力弘扬社会文明道德新风尚,引导群众摒弃随地吐痰、乱扔杂物、损坏公共设施、违反交通规则等不文明行为,促进市民养成文明健康的行为习惯。


(九)强化爱国卫生组织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66号)精神,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辖区内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列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制定爱国卫生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工作。健全各级爱卫会组织网络,明确分工、落实职责。爱卫办设置能够适应实际工作需要,爱国卫生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街道办事处及乡镇政府配备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社区居委会及村委会协调做好爱国卫生工作。制定爱国卫生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积极开展“卫生街道”、“卫生社区”、“卫生单位”等创建活动,广泛开展爱国卫生教育宣传活动。畅通爱国卫生建议与投诉平台,认真核实和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率达到90%以上。


五、实施步骤


(一)初创阶段(2015年4月-2016年2月)。以贯彻落实国发〔2014〕66号文件精神为总领,深入开展新一轮城乡环境整治行动,加快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并取得明显成效,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建设国家健康城市”(以下简称“双城双创”)工作启动奠定良好基础。


(二)全面发动阶段(2016年3月-4月)。召开全市“双城双创”工作动员大会,成立创建工作组织机构,全面部署创建工作,明确各地区、各部门工作任务,落实责任。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动员,开展创建培训,营造“全城创卫、全民参与”的浓厚氛围。


(三)全面落实阶段(2016年5月-8月)。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措施,全面落实各项创建活动。同时,对照全爱卫发〔2014〕3号文件,对存在问题逐项排查梳理,逐一落实整改。针对薄弱环节定期组织开展督导,跟踪推进各项创建工作的进展情况。


(四)攻坚迎检阶段(2016年9月-12月)。全面进入迎检状态,强力推进各项创建指标落实。加大督导力度,提高督导频次,开展全方位模拟检查,拾遗补缺、攻坚克难,确保各项任务指标达到国家标准要求,通过国家卫生城市暗访组暗访检查。


(五)全力冲刺阶段(2017年1月-12月)。针对国家暗访组的反馈意见,全面抓好问题整改,进一步健全长效机制,提升城市整体管理水平,确保通过国家技术评估,力争2017年年内荣获“国家卫生城市”荣誉称号。


(六)成果转化阶段(2018年1月-12月)。巩固“双城双创”工作成果,建立完善城市建设长效管理机制,深化健康城市各项建设任务,城乡居民主要健康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保障。市政府要成立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暨建设国家健康城市指挥部,负责我市“双城双创”工作的综合协调、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各地区、各部门也要成立由主要领导负总责的组织机构,确保创建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责任,落实各项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工作分工,认真梳理本地区、本部门指标任务,细化分解,明确措施,落实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工作落实到位,责任落实到人。


(三)强化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区要强化创建工作主体责任意识,积极承接工作任务,落实工作部署;各部门要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协调联动,通力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各项创建任务完成。


(四)宣传发动,营造浓厚氛围。市指挥部办公室要设置创建专栏,大力宣传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目的、意义和具体内容,宣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共卫生、健康教育等相关知识;充分发挥网络、微博、电子显示屏等新媒体的传播优势,进一步扩大市民群众的参与程度;在街道、社区、医院、广场、街路、机场和车站等人流密集地区,利用各类宣传栏、展板、海报、横幅等宣传载体加大宣传,在全社会营造人人知晓、人人参与的创建浓厚氛围。


(五)加大监督,确保目标实现。市督考办要将创建工作纳入年度区、县(市)和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指标体系,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依据。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切实发挥监督检查作用,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巡查,并以政府专报形式通报全市。各地区、各部门也要加强本地区、本系统创建工作的督导检查,建立完善的督查考核机制。同时,要在媒体设立群众参与监督平台,及时解决群众投诉问题,提高群众满意率。


附件:沈阳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任务指标分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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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沈阳市,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