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办〔2018〕63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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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武政办〔2018〕6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2日



武汉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为建立健全辐射事故应急机制,有效控制和消除辐射事故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辐射环境安全,特制订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危及我市辐射环境安全的辐射事故,主要包括: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事故;铀矿冶及伴生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环境辐射污染事故;可能对我市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境外及市外核事故及辐射事故;航天器坠落造成环境辐射污染的事故;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等。


二、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等4个等级。(分级量化指标附后)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为全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领导机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市人民政府应急办主任任副指挥长,市委宣传部、市人民政府应急办、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民政局、市城管委、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市网信办、市文化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及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相关负责人为成员。


市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市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根据受影响地区的放射性水平,决定采取有效防护和恢复正常秩序的措施;提出动用军队以及其他支援力量的请求等。


(二)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环保局办公,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市辐射事故应急管理日常工作;贯彻执行市指挥部的决策;制订和修订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全市辐射事故应急演习;监督、检查、协调全市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负责应急响应期间信息汇总与报告;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工作组及其他成员单位职责


根据需要,市指挥部设立辐射事故现场处置组、舆情信息组、安全保卫警戒组、应急救护组、专家咨询组。


现场处置组:由市环保局分管负责人任组长,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相关负责人为成员,负责辐射事故现场维护、事故预测、应急监测和处置工作,确定警戒范围,疏散人员,指导公众应急防护、展开初步现场调查;协助安全保卫警戒组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开展辐射事故影响后果评估。


舆情信息组:由市委宣传部分管负责人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应急办、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网信办相关负责人为成员,负责辐射事故舆情监测管控和宣传引导工作。


安全保卫警戒组:由市公安局分管负责人任组长,事发地区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为成员,负责辐射事故现场警戒与封闭、安全保卫、交通管制、治安秩序维持、人员疏散转移等工作,以及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工作。


应急救护组:由市卫生计生委分管负责人任组长,相关医疗机构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指导开展个体辐射防护,发放所需的药品;对受辐射引起疾病和受超剂量照射的人员实施现场救护、医学救治及心理干预。


专家咨询组:由市指挥部办公室邀请辐射安全专家、辐射医学救护专家组成,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和技术咨询,并参与辐射事故现场处置。


市发展改革委参与制订辐射事故控制规划。


市财政局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的经费保障工作。


市安监局参与辐射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负责对涉及安全生产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市交通运输委负责辐射事故应急救援行动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紧急疏散人员的安置、回迁及善后工作。


市城管委负责受污染垃圾及燃气设施处置、恢复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受污染供水、排水设施恢复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气象资料。


事发地区人民政府要成立区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辖区内辐射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和市指挥部的指挥调度开展相关工作。


四、预警机制


辐射事故预警信息发布参照《湖北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五、应急响应


(一)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


1.先期处置


(1)辐射事故发生后,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区环保、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赶赴现场,了解事故发生原因、事故现状和发展趋势,控制事故现场,救护受辐射人员,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相关情况;市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当为参与应急响应的队伍和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协助市指挥部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事故责任单位应当立即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对已受辐射损伤的人员,应当立即送至卫生计生部门指定的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或者报请事发地医疗卫生部门派出专业人员赴事故现场,采取紧急医学救援措施;及时向属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情况;市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当主动向相关工作组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配合开展各项工作。


2.响应程序


(1)市指挥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启动应急响应,召集相关部门和单位、相关领域专家分析事故状况,组织、指导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和处置方案。


(2)立即成立现场处置组,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行动;派出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组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3)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及省环保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报告事故处置情况,必要时请求应急支援。


(4)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和级别,通报相关信息。


3.响应措施


(1)现场处置组到达现场,勘察人员照射、污染状况等情况,分析事故类型、趋势,对是否需要疏散人群、是否需要向相邻地区发出预警作出判断,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2)现场处置组查找事故原因和污染源,控制或者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故发生,开展事故处置、污染清除和环境恢复等工作。


(3)现场处置组组织开展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辐射事故污染变化趋势,预测并报告辐射事故的发展趋势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


(4)应急救护组对受辐射事故影响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医学救治。


(5)安全保卫警戒组根据相关监测数据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舆情信息组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和级别,统一发布辐射事故信息。


(二)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辐射事故,按照下列程序响应:


1.按照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程序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2.协助上级指挥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六、应急终止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指挥机构终止应急响应: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者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消除或者控制;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结束。


七、后期工作


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受污染环境恢复等事项,由事发地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市环保局要组织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审批辐射污染区的去污计划、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计划,并监督实施。辐射事故分级量化指标


一、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


(一)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严重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4.可能或者已经对我市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或者境外发生的辐射事故。


(二)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1015贝可的碘-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3平方公里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毫希弗/小时,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贝可/平方厘米,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贝可/平方厘米;


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1013贝可的锶-90当量;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1014贝可的锶-90当量;


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二、重大辐射事故(Ⅱ级)


(一)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失能;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二)重大辐射事故量化指标如下:


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或等于5.0×1014贝可,且小于5.0×1015贝可的碘-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0.5平方公里,且小于3平方公里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毫希弗/小时,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贝可/平方厘米,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贝可/平方厘米;


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1012贝可,且小于1.0×1013贝可的锶-90当量;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1013贝可,且小于1.0×1014贝可的锶-90当量;


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D2,且小于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三、较大辐射事故(Ⅲ级)


(一)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失能;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二)较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1011贝可,且小于5.0×1014贝可的碘-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500平方米,且小于0.5平方公里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毫希弗/小时,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贝可/平方厘米,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贝可/平方厘米;


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1011贝可,且小于1.0×1012贝可的锶-90当量;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1012贝可,且小于1.0×1013贝可的锶-90当量;


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D2,且小于25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四、一般辐射事故(Ⅳ级)


(一)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4.铀矿冶、伴生放射性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二)一般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5.0×1011贝可的碘-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小于500平方米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毫希弗/小时,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贝可/平方厘米,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贝可/平方厘米;


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1.0×1011贝可的锶-90当量;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1.0×1012贝可的锶-90当量;


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小于2.5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附件:武政办[2018]63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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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武汉市, 武政办, 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