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办〔2017〕99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区域用能指标转(受)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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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区域用能指标转(受)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政办〔2017〕9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区域用能指标转(受)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26日

武汉市区域用能指标转(受)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用能权初始分配制度,规范本市区域用能指标转(受)让管理,圆满完成本市“十三五”时期节能目标任务,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在完成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节能目标(即能源消费增量控制目标和能源消费强度控制目标,下同)的前提下,对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下同)承接市人民政府下达节能目标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用能指标转(受)让,是指各区人民政府为完成节能目标而采取的用能指标有偿转让和受让的行为。

第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是承担市人民政府下达节能目标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本地区节能工作,采取积极措施,严格控制新增高耗能项目,引导企业开展节能技术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进本地区绿色低碳发展。

第五条 用能指标转(受)让遵循公平、公正、诚信原则。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是本市区域用能指标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用能指标转(受)让的综合协调、登记备案等工作。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给市人民政府的年度节能目标,结合各区的实际发展情况,制订各区年度节能目标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市发展改革部门在制订各区年度节能目标计划时应当征求各区人民政府意见。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从年度全市可用能源消费增量中设置预留量,用于各区用能指标调控。预留量一般不超过该年度全市可用能源消费增量的10%。

用能指标预留量额度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九条 各区年度能源消费增量及强度数据以市统计部门公布数据为准。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各区年度能源消费增量和强度数据,结合各区年度节能目标计划,确定并公布各区节余用能指标及缺口用能指标信息。

第十一条 各区年度节余用能指标可用于有偿转让,转让后视为已使用。

各区本年度未使用的节余用能指标不能流转至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二条 用能指标有缺口的区,应当优先从有节余用能指标的区有偿获取用能指标,以抵消其用能指标缺口。

当从其他区可获取的节余用能指标不足以抵消本区用能指标缺口时,可从市人民政府用能指标预留量中申请有偿使用。

第十三条 各区用能指标转(受)让的程序:

(一)用能指标有缺口的区人民政府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区用能指标转(受)让相关工作;

(三)需方将相应资金转入供方财政专户,供方在收到资金后出具相关证明;

(四)供需双方将用能指标转(受)让相关证明材料及时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各区从市人民政府用能指标预留量中申请用能指标时,转让程序参照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用能指标转(受)让单位为吨标准煤,转(受)让单价按照上年度全省碳排放交易市场碳平均价格执行。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对各区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通过用能指标转(受)让以抵消用能指标缺口的区,在考核时视同其已完成年度节能目标。

第十八条 用能指标转(受)让所产生的资金支出,由本级政府财政承担。

用能指标转(受)让资金管理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因用能指标转让产生的资金收入,应当专项用于本区域淘汰落后产能、支持节能项目建设等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用能指标转(受)让过程中,转(受)让双方发生矛盾纠纷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处理;经协调无法解决的,报请市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武政办[2017]99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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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武汉市, 武政办, 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