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2017〕24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编制2018年市级财政预算和2018-2020年中期财政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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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编制2018年市级财政预算和2018-2020年中期财政规划的通知》



武政〔2017〕24号







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和《国务院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国发〔2015〕3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编制2018年市级财政预算和2018-2020年中期财政规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编制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预算法和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决定要求,严肃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坚持过紧日子;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大资金统筹力度,有效盘活存量,优化支出结构,从严控制一般性支出,优先保障重点支出;围绕全市“十三五”规划重大项目和市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强化支出规划约束,健全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开展绩效监控,实施绩效评价,推进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大预算公开力度,提高预算透明度,着力构建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管理制度。


(二)编制原则。一是积极稳妥的原则。坚持依法征税,全面落实减税清费的各项政策措施,确保收入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全市“十三五”规划相衔接。二是责任法定的原则。市直各部门和单位是预算编制和执行的法定责任主体,要对预算编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完整编报收入,统筹安排支出,保障收支预算符合履职需要和事业发展规划。三是远近结合的原则。将3年支出规划与年度预算同步编制,滚动调整,以提高财政政策的前瞻性、可持续性。四是资金统筹的原则。加大政府预算统筹力度,完善资金统筹使用机制,盘活用好存量资金,切实保障重点领域的民生支出。五是绩效导向的原则。推进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快建立绩效导向的预算分配制度,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重点工作


(一)优化支出结构,保重点压一般。结合国家战略布局、政府施政目标和宏观调控要求,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改变部分项目只增不减的固化格局,集中财力加大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招商引资一号工程、精准扶贫等民生工程、“一留一回、两个百万”工程、“四水共治”、城市亮点区块等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加快推进改革攻坚,引导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城市功能品质,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一般性支出,严格执行会议、培训、差旅、商务接待等经费管理规定。从严控制“三公”经费预算,加强对因公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等方面支出事项的审批管理;确需更新公务用车的,一律提前报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编入年初预算,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一般不再追加车辆更新经费。


(二)加强资金统筹,盘活用好存量资金。完善政府预算体系,继续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力度。加强财政拨款结转资金管理,充分预计年底结转资金规模,加大结转资金与年度预算的统筹力度。对预计形成较多结转或者结余资金的支出,及时调减当年预算或者调剂用于其他亟需资金的支出。从严落实统筹资金管理规定,对部门和单位年末结余资金,连续2年未用完的中央、省转移支付结转资金以及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超过1年的结转资金,按照规定由市财政收回统筹安排。进一步完善预算编制与存量资金挂钩机制,对2017年存量资金消化不力或者年终结转规模较大的部门和单位,适当减少2018年财政拨款预算资金安排。


(三)实施中期规划,强化预算约束机制。市直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统筹当前长远、坚持问题导向、强化保障重点、实施滚动调整、统筹财力配置、强化约束机制”的原则,结合全市“十三五”规划的实施以及未来3年涉及财政收支的重大改革和政策事项,科学合理编制2018年财政预算和2018-2020年财政支出规划(以下简称3年支出规划)。加强3年支出规划的指引和约束作用,凡是涉及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的部门、行业规划,都要与3年支出规划相衔接。市直各部门和单位年度预算编制必须在3年支出规划框架下进行,除市委、市人民政府出台的重大政策新增支出外,部门和单位新增支出需求原则上在3年支出规划规模内通过调整支出结构解决。


(四)规范项目管理,加强项目预算评审。结合部门和单位职能和管理需要,规范项目设置,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加强项目论证,严格项目立项。加大项目精简整合力度,严格控制项目个数,对部门和单位内部功能相同、用途相近的项目进行整合归并,避免同类支出管理“碎片化”。严格项目支出编制口径,将部门本级项目支出中具有公用经费性质的支出纳入基本支出日常公用经费管理。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取消对纳入脱钩管理的市级行业协会商会的直接拨款。加强项目库管理,对没有进入3年支出规划项目库的项目一般不得安排预算。推进项目预算评审,建立和完善项目预算评审制度,改进项目评审方式,加强评审结果应用。完善项目决策和退出机制,落实项目编制和审核责任。


(五)深化专项资金改革,集中财力办大事。推进统一专项资金预算分配权,加强市本级基本建设支出、教育费附加等专项资金与其他财政专项资金的统筹协调,按照统一的预算管理流程进行编制。对市本级基本建设支出、教育费附加等专项资金已安排支出的项目,其他财政专项资金可不再安排或者减少安排,避免重复安排支出和固化投向。进一步推进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统筹使用,打破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管理模式,加大支持产业发展和支持农业农村发展专项资金清理整合力度,聚焦发展需求,制订统筹方案,实施跨部门、跨年度、跨层级统筹,集中财力保障全市重大计划、重点项目的实施。


(六)强化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构建以绩效目标实现为导向、以绩效评价为手段、以结果应用为保障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强化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市直各部门和单位在编报2018年财政预算时,所有纳入预算安排的项目都要编报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并同步编制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加强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建设,研究制定符合本部门单位和行业特点的项目绩效指标和标准。开展绩效监控试点,及时发现和堵塞项目执行中的管理“漏洞”,纠正绩效目标执行偏差,促进绩效目标如期实现。推进绩效评价扩面提质增效,市直所有一级预算部门均应当开展绩效评价,民生类项目绩效评价实现“应评尽评”。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督促评价结果反馈整改,建立结果报告与公开制度,推动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相结合。


(七)加大预算公开力度,提高预算透明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13号)精神,全面推进部门预算信息公开,强化部门和单位主体责任,健全信息披露机制,做好舆论宣传和相关解释工作。2018年市直除涉密外所有一级预算部门均要公开部门预算及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并按支出功能分类细化到项级科目,基本支出按支出经济分类细化到款级科目。结合工作进展情况,推进部门重点项目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绩效等信息公开。


(八)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市直各部门和单位是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体,对编制和执行结果负责。市直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按照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完整、准确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按照预算调整的规定和程序办理。继续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对符合国家、省、市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项目,按照“应编尽编”的原则,同步编制2018年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九)强化收支管理,做实年初预算。细化预算编制,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严格控制年初代编预算。加强对部门机构编制、人员、资产等基础信息的管理。建立健全资产配置管理体系,结合存量资产编制审核新增资产。继续完善基本支出定员定额标准体系,积极推进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建设。科学合理地编制收支预算:收入预算编制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做到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充分考虑中央和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调整、落实减税降费措施等因素的影响;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按照轻重缓急优先保障好部门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保障服务改善民生、服务基层改革、服务企业发展的重点支出。将年初预算编实,进一步促进预算与决算有效衔接。


三、时间安排


(一)第一阶段(“一上”阶段,2017年9月10日前完成)


1.研究出台2018年市级财政预算和2018-2020年中期财政规划的编制文件,实施维护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系统并下发初始化数据,组织召开预算编制布置培训会,做好预算编制各项准备工作。


2.市直各部门和单位编报2018年部门预算、专项资金预算草案(含绩效目标申报表)及3年支出规划,其中,涉及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部门按照改革要求,围绕市委、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分头编报专项资金使用意见。各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编制各自区级预算草案和3年支出规划报送市财政局审核汇总。


(二)第二阶段(“一下”阶段,2017年10月10日前完成)


市财政局对市直各部门和单位上报的部门预算、专项资金预算草案和3年支出规划进行初审,汇总新增支出需求,测算财力,提出综合平衡意见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市直各部门和单位下达3年支出规划控制数,第一年控制数即为2018年部门预算、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


(三)第三阶段(“二上”阶段,2017年12月20日前完成)


1.2017年11月10日前,市直各部门和单位在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内,修改形成规范、细化的3年支出规划和2018年部门预算草案、专项资金预算草案报送市财政局。


2.2017年11月30日前,市财政局对市直各部门和单位修改后的3年支出规划和2018年部门预算草案、专项资金预算草案进行全面审核,组织开展规范性审查和预算评审。


市直各部门和单位按照市财政局审核意见和预算评审意见,修改完善3年支出规划和2018年部门预算草案、专项资金预算草案,由部门法定代表人签署承诺书后,报送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将市直各部门和单位2018年部门预算草案、专项资金预算草案以及部门法定代表人签署承诺书,一并提交市人大预工委、财经委进行预先审查。


3.2017年12月20日前,市直各部门和单位根据市人大预审意见,调整修改2018年部门预算草案、专项资金预算草案,编印成册后报市财政局,再由市财政局汇总后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四)第四阶段(“二下”阶段)


市财政局自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市级财政预算之日起20日内批复市直各部门和单位预算。市直各部门和单位自市财政局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5日



附件: 武政[2017]24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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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武汉市,武政,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