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政发〔2017〕21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业品牌建设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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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业品牌建设的若干意见》



长政发〔2017〕21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推进农业品牌建设的若干意见


长政发〔2017〕21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构建与国家中心城市相匹配的现代都市农业新格局的意见》(长发〔2017〕1号)精神,全面推进农业品牌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围绕构建与国家中心城市相匹配的现代都市农业新格局,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完善品牌培育机制,着力打造一批产品品质优、科技含量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农业品牌,引领农业产业加快转型升级,全面提升农产品供给的质量和效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适应城乡居民多样化、个性化消费需求,依托资源优势、地域文化和产业特色,培育一批农产品知名品牌,提高农产品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


坚持企业主体。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强化品牌意识,加大品牌培育和营销推介力度,运用品牌理念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和科技创新,不断提升农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


坚持政府引导。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完善品牌培育机制,营造依法诚信经营氛围,努力形成全社会重视、支持和保护品牌建设的良好格局。


(三)主要目标。用五年时间,建立长沙农业品牌的培育、管理、保护体系,打造1个综合产值过100亿元的农业产业品牌、5个品牌价值过50亿元的区域公用品牌、50个经营收入过 10亿元的农业企业品牌、50个全国知名农产品品牌。


二、建设重点


(一)夯实农业品牌建设基础。


1. 坚持规模化经营。规模化是推进农业品牌建设的基础。


鼓励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或AAA 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现代农庄、知名农业产业协会等有较大经营规模、优良产品品质、良好市场信誉的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品牌创建。各类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农业服务、休闲农业品牌建设主体须发挥农业经营的规模效应,在建设规模、生产规模、销售规模、服务规模等方面达到一定基本要求。应充分发挥农业合作化组织的示范带动作用,采取“公司 +合作社(农户)”的模式,加强与周边农户或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股权合作、生产合作、经营合作,推进农业合作化建设。支持专业农业服务类企业建设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提供专业化的农资供应、农机服务、水肥管理、病虫防治、动物防疫、产品营销等服务,探索发展农业全程社会化服务。


2. 坚持生态化发展。生态化是推进农业品牌建设的前提。一是推行绿色生态种植。根据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合理布局,建设集中连片标准化农田、菜园、果园、茶园和林业基地,种植传统或地方特色品种,生产全过程符合绿色、有机农产品要求。不使用对农产品品质和周边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化肥、农药和生长调节剂,鼓励施用有机肥和病虫害生物绿色防控。不产生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的农业废弃物,实现农作物秸秆全面还田和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二是推行生态环保养殖。根据养殖业产业发展规划合理选址布局,对养殖场进行生态环保智能改造,鼓励养殖地方特色品种,不使用生长调节剂、违规违禁兽药和有害饲料添加剂,生猪以饲喂玉米、豆粕和青饲料等为主,牛羊以饲喂农作物秸秆、牧草和树叶为主,家禽提倡散养,水产实行标准化健康养殖,鼓励种养平衡,实现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


达到“零污染”要求。三是推行绿色环保加工。加工原材料达到绿色食品标准,提倡采用纯天然加工方式,不添加违规违禁试剂,加工过程不产生有毒有害产物,加工产品符合安全、绿色、优质的要求,加工污水和废弃物实现无害化处理,不对周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3. 坚持标准化生产。标准化是推进农业品牌建设的关键。农业品牌建设主体须严格落实农产品分级、生产、加工、保鲜、存储、运输、包装、标志、质量检测等生产标准,实施农业全程标准化生产。鼓励农业品牌建设主体参与制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建立健全农业标准体系。应用物联网、互联网技术,建立生产全过程可视化监测、数字化管理体系,实行农产品条形码制度,对接全市农业企业在线管理追溯系统,实现农产品从生产到销售全过程的可视化实时监测和质量追溯。


4. 坚持规范化管理。规范化是推进农业品牌建设的保障。农业品牌建设企业必须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实行严格规范的生产管理、组织管理、质量管理、财务管理和营销管理,银行信用评级较高,企业市场信誉良好。主营产品在同类产品中具有较高的认知度、美誉度、满意度和市场占有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良好。


(二)加大农业品牌培育创建力度。


1. 支持农业品牌做大做强。鼓励现有农业品牌经营主体扩大经营规模,增强农业品牌的市场竞争力,提高品牌农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打造一批销售收入过1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品牌农业企业。引导新增农业投资向品牌农产品倾斜,支持各地依托特色农产品资源引进规模农业企业实施品牌化经营,对投资规模较大的农业企业实施贴息补助。提高农业企业品牌运营水平,指导农业品牌建设企业制定品牌建设方案,对主营产品注册商标,进行专业的品牌设计、策划、包装、宣传,打造良好的品牌形象。支持企业申报创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农(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2. 推进农业品牌强强联合。支持同类产品或产业链上下游农业企业通过合作、联合、兼并、重组建立品牌建设联合体,共同打造农业品牌。支持各类行业协会组织参与农业品牌建设,通过承办或组织跨区域、跨国品牌交流活动,在品牌交流合作、品牌运营管理、品牌宣传推广等方面为农业企业创造平台。


3. 打造区域公用农业品牌。支持以农业企业为主体,挖掘传承、保护开发浏阳金桔、灰汤贡鸭等传统名优特产品,以宁乡花猪、罗代黑猪、金井茶叶、沩山毛尖、乌山贡茶、浏阳黑山羊、大围山水果、浏阳茶油、浏阳豆豉、柏加花木、望城鱼白鱼、岳麓韭黄等区域特色农业品牌为重点,搭建专门的品牌运营平台,实行专业的品牌化经营,培育一批在全国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农业区域公用品牌。鼓励企业创建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区)、国家良种扩繁基地、国家级水产原种场、国家级油茶基地。


4. 加强农业品牌示范建设。支持以具有一定基础的农业品牌和农业龙头企业为依托,开展各类品牌化示范创建,发挥农业品牌对产业转型升级的示范带动作用,提升农业品牌产业化发展水平。支持依托农业品牌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现代农(林)业产业(示范)园,鼓励农业品牌建设主体创建国家级、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创建标准化果园、菜园、茶园、林业生产基地、畜禽养殖园(场)、水产健康养殖场。


5. 增强农业品牌科技支撑。支持农业品牌创建主体引进高水平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端农业经营管理人才。支持有实力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开展农业关键技术攻关。支持创建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6. 完善农业品牌管理服务。出台长沙市知名农业品牌管理暂行办法,实行知名农业品牌目录管理制度,制订农业品牌征集和审核办法,对经审核通过的农业品牌纳入长沙知名农业品牌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增强服务意识,建立农业品牌认证绿色服务通道。加强农业品牌保护,建立自我保护、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相结合的品牌保护体系,严厉查处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的行为,坚决打击制假售假,保护产品品牌和消费者利益。


(三)支持农业品牌认证(定)。


1. 支持认证(定)国家级品牌。鼓励企业认证农产品地理标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中国地理标志)、有机农产品、绿色食品。支持企业参与农业部品牌评选。鼓励企业申报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目录和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支持企业参评中国质量奖,申报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驰名商标,参评商务部中华老字号。支持企业创建国家五星级农庄。


2. 支持认证(定)省级品牌。支持企业参加省长质量奖、湖南省十大农业品牌、湖南名牌、湖南老字号、湖南省科技创新奖、湖南省产品创新奖等评选。


3. 支持市级农业品牌评选。按照长沙市知名农业品牌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建立标准体系和评估机制。组织长沙市十大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十大农业企业品牌、十大农产品品牌、知名农业品牌评选表彰。开展农业品牌质量奖、销售奖等专项评比。鼓励农业企业争创市长质量奖。


(四)加强农业品牌营销。


1. 鼓励宣传推介。引导农业品牌创建主体重视品牌宣传。鼓励企业挖掘品牌内涵,讲好品牌故事,利用多种形式加强与央媒、省媒、知名门户网站的联系与合作,多平台宣传推广品牌。市属各媒体要大力做好本地农产品和农业企业宣传工作。


2. 扶持展示展销。支持农业企业和行业协会承办各类农产品展销会。重点扶持企业参加国外举办的国际性农产品展销会(博览会),以及国内市级以上官方组织的农产品展销会(博览会)。鼓励农业企业在国内大中城市建立专卖店和连锁店中店,发展专区专销、直供直销,扩大品牌影响和市场占有率。在全市农贸市场、农产品直销门店开设直销专区(柜),销售品牌农产品。


3. 发展电子商务。培育本地农村电子商务企业,拓展本地农产品品牌网上销售渠道。鼓励农业品牌建设企业通过发展电子商务、直销配送、农超(校、社)对接等新型营销模式,实现线上线下结合,生产、经营、消费无缝链接。


4. 开拓国际市场。鼓励农业品牌“走出去”,支持企业主动融入“一带一路”发展战略,依托“湘品出湘”“湘品出境”等平台,组织、参与各类国际化品牌交流活动,抢抓发展机遇扩大长沙农业品牌国际市场。


三、扶持政策


(一)给予资金奖励。对在农业品牌建设中取得突出成效,或获得各类农业品牌标识、称号的品牌建设主体实施资金奖励。


1. 实施品牌主体培育奖励。对达到农业品牌建设规模经营条件,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种养设施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达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因农业投资产生的贷款,按照贷款总额5% 的比例实行贴息奖励。对投入建设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提供专业化服务面积达1万亩以上的企业,每年奖励10万元。对农产品生产和加工企业年销售农产品总额首次达到1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以上的,分别奖励 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奖励100万元,对获得国家林业产业龙头企业称号的奖励50万元;对获得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称号的奖励20万元,对获得湖南省林业龙头企业称号的奖励 10万元;对首次获得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称号的奖励 10万元。对引进高水平专业技术人才或高端农业经营管理人才的,按照《长沙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措施》予以支持。


2. 实施品牌品质提升奖励。对获得农业部有机农产品认证(不含转换期)的,每个认证农产品一次性奖励5万元,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 30万元。对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每个认证农产品奖励 1万元;对续展认证绿色食品的,每个农产品奖励5000元,单个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10万元。对主导制修订本行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分别奖励 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参与制修订本行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1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标准化果园、菜园、茶园、林业生产基地的,一次性奖励 20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奖励 20万元,对获得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奖励 10万元。对成功创建省级现代农(林)业特色产业园的一次性奖励 10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国家良种扩繁基地、国家级水产原种场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的一次性奖励400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成功创建省级现代农业综合产业园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成功创建市级畜禽标准化生态环保养殖示范园的补贴300万元,成功创建市级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园的补贴100万元。


3. 实施品牌标志认证(定)奖励。对新创建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地理标志一次性奖励50万元(以上三类不重复奖励),对已获得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中国地理标志每年奖励10万元(创建当年除外)。对首次获得国家五星级休闲农庄称号的奖励5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获得中华老字号称号的农业企业奖励20万元,对首次获得湖南名牌、湖南老字号称号的农业企业奖励10万元。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农业企业奖励100万元,对获得当年度省长质量奖、科技创新奖、产品创新奖的农业企业奖励20万元。对入选农业部品牌评选的品牌建设主体奖励50万元,对首次入选湖南省十大农产品品牌的奖励20万元,对获评长沙市十大区域公用品牌、十大农业企业品牌、十大农产品品牌的奖励20万元,对获评长沙市知名农业品牌和市级农业品牌质量奖、销售奖等专项奖的奖励5万元。


4. 实施品牌宣传推广奖励。对通过电商平台年销售本地农产品首次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奖励20万元,首次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对设立农产品外贸平台,首次销售过800万美元的奖励 50万元。实施农业品牌宣传奖励,对单独在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军事农业频道开展广告宣传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实施农业品牌展销奖励,对承办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产品展销会(博览会)的纳入市级会展项目奖励补助范围;对参加国外举办的国际性农产品展销会(博览会)或国内市级以上官方组织的农产品展销会(博览会)的,所需参展和交通费用实行定额补助。


(二)实行优先扶持。将农业品牌建设作为全市涉农项目扶持的重点,对符合本意见基础条件,积极创建农业品牌的经营主体,在申报各级农业产业项目及品牌评比评奖时优先推荐、优先立项。


(三)组织免费推广。每年策划组织农业品牌专题宣传活动,对获得国家、省、市级授牌表彰的农业品牌,在报纸、电视、网络和新媒体进行集中宣传报道。以市人民政府名义组织跨区域品牌交流推广活动,对长沙知名农业品牌进行免费推广。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从 2018年起,市政府统筹安排5000万元农业品牌建设奖励资金,用于扶持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品牌建设。


(二)建立市县联动机制。有关区县(市)要根据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农业品牌建设配套工作方案,实施相关奖励扶持政策。


五、本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奖励政策适用对象为符合奖励条件的农业品牌创建主体。奖励政策不追溯过往,有重复或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国家、省级奖励政策和上级部门项目扶持政策可重复享受。





长沙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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