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发〔2018〕75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六个双”监管方式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8-07-08 04:56:14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六个双”监管方式的实施意见》



大政办发〔2018〕7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大连市委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17〕35号)精神,切实转变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进一步巩固商事制度改革成果,对标上海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推进双告知、双反馈、双跟踪、双公示、双评估、双随机“六个双”监管方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决策部署,着力创新政府监管方式,以“六个双”监管方式改革为切入点,推进注重事前审批向注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不断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建设人民满意型政府,为我市经济持续向好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1.依法行政,依规管理。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建立健全监管制度,落实监管措施,确保“六个双”监管方式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合理运行。

2.权责明晰,积极履职。以《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市场主体监管职责目录(2017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7〕168号)为基础,进一步明确政府各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和职能界限,确保各部门正确履行职责,并加大对不作为、乱作为和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追究问责力度。

3.积极配合,协同联动。各级政府和部门要从进一步深化全市“放管服”改革、着力优化营商环境的高度出发,在推进“六个双”监管方式改革过程中,积极配合,协同联动,统筹协调本地区、本部门各层级的业务工作,并充分运用事中事后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的有关功能,通过信息共享、职能互补,逐步破除信息壁垒,实现协同监管,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完整监管网络。

二、具体措施

(一)建立市场前段告知服务和市场主体信息共享至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双告知”监管方式

全市工商部门(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下同)在为申请人办理设立登记或变更经营范围登记时,应当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的《辽宁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以下简称《后置审批目录》)告知申请人,其拟从事的经营项目中如有须经审批方可经营的目录内事项的,应当到目录内规定的相应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未经审批不得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申请人在工商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承诺书,书面承诺已知悉工商部门告知的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工商部门核发执照后,依据《后置审批目录》将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传送至监管平台。各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指派专人负责,在工商部门推送(告知)市场主体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接收告知信息,及时跟进,积极履职,做好“照后证前”衔接工作。

(责任部门:工商部门;配合部门:各审批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

(二)建立许可证审批部门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接收情况和有关许可证办理情况及时反馈工商部门的“双反馈”监管方式

许可证审批部门通过监管平台接收工商部门推送告知的市场主体信息,同时将信息接收情况反馈至工商部门。

许可证审批部门在为市场主体办完行政许可后,要将行政许可办理情况反馈至监管平台,以便在行政审批环节合力形成有效闭环。

(责任部门:各审批部门;配合部门:工商部门)

(三)建立许可证审批部门跟踪市场主体许可证办理及后期经营行为的“双跟踪”监管方式

许可证审批部门在认领市场主体后,要及时做好“照后证前”跟踪监管,对未取得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已过有效期或行政许可被撤销、吊销、注销的市场主体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要依法查处。许可证审批部门做出撤销、吊销、注销市场主体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及时告知工商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许可证审批部门对市场主体取得行政许可后的经营行为,要落实监管责任,依法开展监管工作。

对于在“证照分离”“照后减证”过程中,取消行政许可和备案的事项,原许可和备案部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应做好跟踪监管工作。

(责任部门:各审批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

(四)建立行政审批信息和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的“双公示”监管方式

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04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大政办发〔2016〕147号)的有关要求,及时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涉企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责任部门:各涉企信息归集公示部门;配合部门:工商部门)

(五)建立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特殊产品的安全指标评估及行业性、普遍性问题评估的“双评估”监管方式

对标上海浦东新区“双评估”工作,以辽宁自贸区大连片区为试点,一方面按照国家强制标准对重点行业和特殊商品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对暂时没有国家强制标准的行业和商品,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探索建立行业风险评估机制,通过行业风险评估,持续迭代优化监管标准和规程,实现分类和动态监管,严守风险底线,助推行业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社会征信机构,可充分运用公共信用服务平台和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等政府信息平台,推进公共信用评估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据评估结果动态调整“双随机”检查频次,社会征信机构可通过信用评估化解市场风险。在取得成型经验后,逐步在全市范围内推广。(责任部门:质监部门;配合部门:辽宁自贸区大连片区管理委员会,市发展改革委,各行业主管部门)

(六)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

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大政办发〔2016〕84号)要求,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一单、两库、一细则”,实现随机抽查事项全覆盖。在“双随机”抽查过程中,可通过监管平台或本部门业务平台生成抽查任务,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开展检查工作。检查结束后,应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责任部门:政府各执法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站在深化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高度,高度重视“六个双”监管方式改革工作。主要领导要重点关注,认真研究制定本部门落实“六个双”监管方式的具体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做好本部门纵向业务指导和本级政府部门间横向沟通配合,务求形成监管合力。

(二)抓好工作部署

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推进“六个双”监管方式,按照职责分工和制度要求,持续开展监管工作。本部门监管职责、机构设置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对监管工作进行调整,并将调整变动情况报送大连市“先照后证”改革后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强化责任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落实监管责任,明确内部责任分工,落实责任到人,确保“六个双”监管方式取得实效。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拒不施行“六个双”监管方式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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