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发〔2018〕18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大连市重点园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18-07-08 04:37:46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大连市重点园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8〕1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7年大连市重点园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7日



2017年大连市重点园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实施方案



为贯彻国家、省、市关于促进园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指示精神,建立健全我市重点园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制度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经济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37号)、《2017年度大连市区市县(开放先导区)和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实施方案》(大委发〔2017〕12号文件印发)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落实新发展理念和“四个着力”“三个推进”,坚持全面性和导向性相结合、发展水平和工作推进相结合、集中考核和日常监测相结合、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对各类园区的考核指导,充分发挥考核“风向标”和“指挥棒”作用,增强各类园区发展的责任感与紧迫感,突出经济发展、对外开放、科技创新、节约集约等工作实绩,引导各重点园区发挥改革创新试验田、对外开放排头兵、经济发展增长极的功能作用,为率先实现全面振兴和加快“两先区”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二、考核主体及考核对象

重点园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纳入全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范畴,由市政府督考办会同市商务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进行。

纳入本方案考核对象的市重点园区,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园区有市级及以上政府批准设立文件;2.园区有独立管委会和明确的四至范围;3.园区主要领导为市管干部。

本次考核对象共35家(其中有2家园区具有两项不同功能,名单详见附件),分为省级及以上经济类开发区和沿海经济带重点园区、其他重点园区两大类,其中其他重点园区包括农业科技园区、文化园区、旅游园区和其他工业园区。

三、考核体系和内容

考核指标体系围绕产业园区类别设立,重点突出园区功能特色、主导产业在全市的辐射带动作用和园区经济效益,兼顾不同类别园区的差异性和特色化需求,制定分类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确保考核结果公平公正。

考核将重点围绕经济发展、对外开放、科技创新、节约集约等方面进行设定。由考核主体根据园区类别提出各重点园区的指标内容,并按照规范性定义对考核指标进行解释。

四、考核方法

考核实行分类、年度集中的方式。指标权重为百分制,主要考核园区上一年度的综合发展水平状况。重点园区年度内产生负面影响的,给予减分,包括考核评价年度内发生直接相关并承担相应责任的重特大突发影响事件,如安全生产事故、环境影响事件、群体性事件等;发生财政、税收、规划、生态环保等违法违规事件的。情节严重的实行一票否决。

考核工作主要包括五个环节:园区自报、地方初审、组织审核、结果复核汇总和结果通报。

(一)园区自报。园区按照考核指标要求,提供相关数据和证明材料。

(二)地方初审。各区市县、先导区牵头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园区考核指标及审核材料进行初审,同时将有关证明材料和初审意见上报市商务局。

(三)组织审核。相关考核主体部门对园区上报数据进行审核,并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赋分。同时,各考核主体可根据工作需要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实地察访核验。

(四)结果复核汇总。市政府督考办和市商务局将对各考核主体上报的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考核结果汇总排名后,上报相关市政府领导审定。

(五)结果通报。园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结果与全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结果一并经市工作实绩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审议,并报市委常委会审定后,统一下发通报,具体园区的考核成绩由市政府督考办向有关部门和地区进行反馈。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考核对象所在地方政府要高度重视园区考核工作,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明确努力方向,要确定牵头部门和具体责任人负责园区考核工作,推动考核工作顺利开展,抓出实效。

(二)精心组织。各重点园区要按规定时间据实填报考核数据和审核材料;各区市县、先导区牵头部门要按规定时间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园区的初审。对超期上报的园区、超期初审的区市县(先导区),在考核中做相应扣分处理。考核数据和审核材料应按规范要求上报。考核数据与所附审核材料应保持一致,且应与所在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统计考核系统中数据保持一致。各项考核数据的增速、结构、比例之间的逻辑关系要合理。对单个指标存在数据不实的情况将进行相应扣分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规定将做出严肃处理。

(三)严明纪律。参与考核工作的所有相关人员均需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增强责任意识和使命担当,在结果对外发布之前一律不得对外泄露相关信息。对违反规定造成考核结果失真的,视情节轻重,将对责任人进行问责。

(四)其他事项。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政府督考办、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大政办发〔2018〕18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大连市重点园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重点园区考核名单.doc

2.大政办发〔2018〕18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大连市重点园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大连市重点园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指标.xls

3.大政办发〔2018〕18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大连市重点园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重点园区考核指标解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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