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发〔2017〕143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港口及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运转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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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港口及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运转机制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7〕14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港口及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运转机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27日



大连市港口及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运转机制



为预防和减轻港口环境污染,提升港口及船舶污染物监管水平,增强港口码头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能力,实现大连市港口及船舶污染物闭环管理,按照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印发)及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等十一部委《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环水体〔2016〕179号)有关污染防治能力建设的要求,结合我市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工作实际,制定本机制。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及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减少污染物排放,强化污染物处置能力,以完善法规、标准、规范为基础,协同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努力实现水运绿色、循环、低碳、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提高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能力,提升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控制水平,实现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闭环管理。明确各部门对港口和船舶污染物监管职责、任务和措施,形成多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监管模式。加强源头管理和动态管理,建立统一指挥、分工明确、反应灵敏、监管有力、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污染物运营管理工作机制。引导行业自律,促进船舶港口服务业健康发展。

三、工作职责

(一)市环保局

负责港口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港口、船舶产生的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岸上处理、处置设施的环境监管;负责对港口船舶产生的危险废物上岸后的转移和处置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二)市城建局

负责市内四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营的监管;负责城市中心区港口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设施的竣工验收档案备案;负责港口及船舶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许可;负责协调指导辖区对港口及船舶生活垃圾存储、排放、接收、运输和处置的日常属地监管。

(三)大连海事局

加强船舶污染物的排放、接收的事中事后监管;负责船舶污染物排放、接收作业现场抽查;负责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每月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理情况的备案管理;查处船舶及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向海事部门报告船舶污染物排放、接收情况等违法行为;加强与市港口口岸局、市环保局等相关部门沟通协作,必要时开展联合检查。

(四)市港口口岸局

负责管理权限内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营运资质的审批;监督指导区市县(先导区)交通主管部门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营运资质的审批;对有关单位的港口相关作业进行行业管理;配合大连海事局进行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监管;配合大连市环保局对辖区内(港界内)港口、船舶产生的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岸上处理、处置设施的运营情况进行监管;配合大连市城建局对辖区内(港界内)港口生活垃圾的转运、临时存储设施的日常监督进行管理。

(五)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负责督促其所属环保、城建、交通(港口)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理权限内的相关审批和监管。

四、联合监管机制

由市政府统一协调管理,市港口口岸局、大连海事局、市城建局、市环保局等多部门联合协作。

(一)船舶污染物联合监管

市港口口岸局负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单位的港口经营许可审批(获得审批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单位应具备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市环保局、市城建局、大连海事局。市环保局负责将油污水处置单位(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经营许可的发放情况通报各相关单位。市环保局负责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拟上岸处置危险废物年度转移计划的备案,备案结果通报大连海事局、市港口口岸局。

船舶油污水、船舶垃圾等在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进行接收作业前,向大连海事局报告,海事部门接到报告后,可根据作业船舶概况、作业地点以及作业气象海况等因素进行现场抽查。主要核实作业双方作业前现场防污染措施准备情况、作业流程与作业方案的一致性、作业人员培训情况等,防止作业过程发生污染,并定期将船舶污染物接收情况通报各相关单位。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船舶油污水后,转运至有资质的油污水处置单位处置(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与油污水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协议)。市环保局对油污水处置后废水的达标排放实施监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船舶垃圾后,转运至垃圾消毒分拣区分拣(消毒分拣区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环保局审批),其中危险废物转移至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与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协议),转移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由市环保局对危险废物上岸后的转移和处置过程实施监管。除危险废物以外的船舶生活垃圾和一般固体废弃物,由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转运至市城建局指定的陆域垃圾处置系统。市城建局对生活垃圾转运车辆在陆域行驶进行备案管理,对陆域垃圾的处置实施监管。通过联合管理机制,实现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的闭环管理。

(二)港口码头污染物的联合监管

市环保局负责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港口码头生活污水、生产污水处理设施、集中污水处理厂(站)的竣工验收;港口、码头产生的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含油污水、含尘污水、化学品废水)经过码头自建的生活污水、生产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或达标排放),或通过港口自建的生活污水、生产污水处理设施预处理后,达到符合国家和地方要求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并申请获得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的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后,通过市政管网(或通过污水槽车)接入市政集中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在这一过程中,市环保局负责港口自建污水处理设施、集中污水处理厂运营情况监管及污水排放口的在线监测。市城建局负责市内四区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营的监管(区市县、先导区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营的监管由当地政府负责)。市港口口岸局配合市环保局监管港口自建的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

港口、码头产生的生活垃圾定期由有资质的单位负责清运至城市垃圾填埋厂或焚烧厂进行无害化处置。其中不含油的废渣和废物料可视作生活垃圾处理,而废油作为危险废物由有资质单位接收处理后回收利用,危险废物转移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市城建局负责审批港口码头生活垃圾接收单位资质,对生活垃圾转运车辆在陆域行驶进行备案管理,对陆域垃圾的处置实施监管。市环保局负责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陆域危险废物年度转移计划的备案。市港口口岸局配合市城建局对港区内生活垃圾的转运、临时存储设施的日常监督进行管理;配合市环保局进行港区内危险废物的监督管理;发现不符合项通报市城建局、市环保局。通过联合管理机制,实现港口码头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的闭环管理。

五、联合监管工作措施

(一)信息共享

各相关单位定期开展关于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相关信息的校核比对工作,实现信息共享。

(二)联席会议

各相关单位明确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责任部门、责任人及具体联络人。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各单位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监管情况,总结评估联合监管机制运行情况,提出完善机制运行意见及工作计划。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按照上述机制进行联合监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环境质量稳定,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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