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发〔2017〕109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大连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7-08 04:14:30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大连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7〕10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7年大连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24日





2017年大连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为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推进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落实“四个最严”,强化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等监管措施,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基层基础建设,积极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食品安全治理,加快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现就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如下。

一、全力推动落实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暂行)和标准(2017版)的通知》(食安办〔2016〕1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管理与评价办法和评价细则(暂行)的通知》(辽食安办发〔2017〕4号)、《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厅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大委办发〔2017〕17号)要求,进一步细化我市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任务分工表,明确责任和完成时限。完善工作措施,加强评估和指导,坚持问题导向和创新驱动,突出社会认可和群众满意,切实推动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顺利开展。做好迎接国家、省对我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验收工作。(责任单位: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有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与食品安全标准

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各项食品安全标准以及食品生产经营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配套管理制度等。(责任单位:市政府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法制教育,各级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主要从业人员全年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食品安全集中培训。开展执法检查,强化执法监督,完善执法程序,切实加强指导,规范执法行为,做好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责任单位:市政府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有关食品协会,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切实规范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主动公开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备案的企业标准文本;加强标准的宣传贯彻、培训与跟踪评价。(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委、市海洋渔业局、市质监局、市服务业委配合)

三、加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源头污染治理工作

着力净化农业生产环境。启动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深入开展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行动。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粮食重金属污染治理的各项措施,处理好调整种植结构和保护农民利益的关系。(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农委、市海洋渔业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涉农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配合)

推行良好农业规范,督促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落实生产记录台账制度,加强农药、兽药、渔药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管理。实施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禁止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等农作物的生产,分期分批对高毒农药采取禁限用措施。实施兽用处方药管理和兽药二维码追溯制度。推进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大力开展科学种养技术培训,指导农户依法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兽药、渔药、化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严禁使用“瘦肉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禁用物质。(责任单位:市农委、市海洋渔业局牵头,大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推行病虫害、动物疫病统防统治专业化服务,扶持培育经营性服务组织。(责任单位:市农委、市海洋渔业局牵头,大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财政局配合)深入推进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集中治理农药、兽药、渔药残留超标突出问题。(责任单位:市农委、市海洋渔业局牵头,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四、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监管

切实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的日常监管。深化风险分级监管,及时修订风险分级及监管级别标准。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对生产经营过程采取彻查隐患、抽检“亮相”、处罚到人、公开信息等综合措施曝光违法违规企业,倒逼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加大专项检查和飞行检查力度,推行检查表格化、抽检制度化、责任网格化,落实日常检查和监督抽检两个责任。(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在大型食品生产企业全面推行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在大型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积极推动建立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鼓励获得认证,推动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开展放心菜、放心肉超市创建活动,督促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网络第三方平台开办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小摊贩、小餐饮实行集中规范管理。(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按上级要求,加强“放心粮油”供应网络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单位:市服务业委)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安全治理,重点排查治理农村及城乡结合部地区突出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将“农家乐”等业态纳入监管范围。重点规范农村集体聚餐和网络供餐的行为,及时查处违法经营。(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委、市海洋渔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大对校园及周边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力度,落实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严防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教育局、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清真食品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市民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餐饮业食品安全提升工程,大力倡导餐饮服务单位“明厨亮灶”,落实进货查验、原料控制、环境卫生等制度,落实餐饮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网络订餐的监管,及时查处网络订餐违法经营行为。(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加强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管,规范标识标注。(责任单位:市质监局)严格实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加强对已注册企业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强化国境口岸食品安全监管,加强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监管,开展风险监控。(责任单位:大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五、严密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市本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有针对性地对重点产品、重点问题和我市地方特色食品开展风险监测,加强风险监测结果通报与会商研判,强化结果的属地化利用。(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委、市海洋渔业局、市质监局配合)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坚持省、市、县三级统筹联动,扩大抽检覆盖面,提高问题发现率和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率。突出问题导向,以安全风险程度高、日常消费量大、社会反映强烈、易受环境和保藏条件影响的产品为重点,进一步优化样品采集、数据报送、核查处置、统计分析的抽检监测程序流程。及时公开检验信息。(责任单位:市农委、市海洋渔业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建立完善风险预警交流和应急工作体系。探索开展大型食品企业风险交流,完善重要信息直报制度和直报网络,积极推进部门间、地区间风险监测、评估和监督抽检信息共享,加强食品安全舆情监测预警,及时发布食品安全抽检信息、风险警示或消费提示。制定市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政府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推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责任单位:市政府食安办牵头,大连保监局、市政府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配合)

六、大力推进食品产业转型升级

深入实施农业标准化战略,突出优质、安全和绿色导向,严格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三品一标”)认证,以及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加强“三品一标”标志、标识专项检查。围绕市场需求调整农产品种养结构。加强有机食品、农产品基地建设,积极创建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和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示范区,推动有机食品、农产品认证。(责任单位:市农委、市海洋渔业局、市质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促进食品工业健康发展,打造食品加工产业集群,引导食品加工企业向主产区、优势产区、产业园区集中,加大技术改造支持力度,促进食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推广“生产基地+中央厨房+餐饮门店”“生产基地+加工企业+商超销售”等产销模式。开展出口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企业帮扶活动,促进质量提升,推进出口食品企业内外销“同线同标同质”工程。(责任单位:市农委、市海洋渔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大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和不合格畜禽产品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严防“地沟油”流向餐桌。(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建局、市行政执法局、市农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快发展冷链物流保障,促进消费升级。(责任单位:市港口口岸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农委、市服务业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七、加大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力度

加大监督检查频次,保持高压震慑态势,严惩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重拳整治非法添加、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制假售假、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所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均应追究到人,控制产品风险和社会风险。(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委、市海洋渔业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深入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对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品种开展专项检查和整治工作,保持打击走私高压态势,进一步防范和控制各类食品、食用农产品走私入境。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信息通报机制,解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取证难、移送难、入罪难以及检验认定经费、检验结论出具、涉案产品处置等问题。向社会公开重大违法犯罪案件被处罚人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委、市海洋渔业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大连海关、大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大对虚假违法食品广告的查处力度。(责任单位:市工商局)进一步加大对食品相关产品的执法打击力度。(责任单位:市质监局)

八、夯实食品安全基础

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和能力,落实国家、省、市食品安全“十三五”规划,加强基层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机构与技术机构能力建设,推动实现业务用房、执法车辆、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化。强化各级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犯罪专业侦查力量。保障食品安全监管所需经费,特别是检验检测经费。(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农委、市海洋渔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积极推动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检验检测能力项目的立项和实施。强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检验结果的对比,提高检验能力和水平。引入第三方检验服务,发挥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社会检验检测资源作用。加强科学研究,提升食品安全科技支撑能力和检验检测创新能力。(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委、市海洋渔业局、市质监局、市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强化基层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责任单位:市服务业委)应用“互联网+”检验检测技术,推动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新业态发展。(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按上级要求,加快推进市本级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平台建设、完善大连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平台系统,扩大涉农地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工作试点范围。完善农产品、农业投入品追溯体系,加强肉类、婴幼儿配方乳粉、蔬菜等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经信委、市服务业委、市农委、市海洋渔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充分调动社会各方的积极性,参与食品安全治理。加强食品安全新闻宣传,做好舆论监督,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委宣传部、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投诉举报体系和能力建设,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落实投诉举报奖励制度。(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委、市海洋渔业局、市城建局、市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举办“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展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行动成果。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法普法宣传。主动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方的意见建议。(责任单位:市政府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强化食品安全科普站建设,推进食品安全科普工作队伍建设和示范创建,提高公众食品安全科学素养。(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认真落实食品安全核心知识进入中小学课堂教学的工作要求。(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贯彻实施食品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国家标准,开展食品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的联合惩戒。注重发挥食品安全专业委员会专家在咨政建言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责任单位:市政府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

十、全面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

各地区要把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来抓,落实“党政同责”,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保证监管工作有责任、有岗位、有人员、有手段,支持监管部门履行职责。发挥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食品安全办综合协调作用,加强各级食品安全办力量,强化食品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充实基层监管力量,落实区市县(先导区)综合执法机构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首要职责。加快建设职业化食品药品检查员队伍。(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食安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对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食品安全工作督查和现场考核,强化督查考核结果运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按上级要求执行食品安全工作绩效与履职评定、奖励惩处挂钩制度。(责任单位:市政府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angelgibson.com/rule/38114.html

本文关键词: 大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