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发〔2017〕102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的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8-07-08 04:06:44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的意见》



大政办发〔2017〕10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顺利进行,建立我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长效监管机制,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及《大连市市场主体监管职责目录》等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进一步推动“先照后证”改革后各部门事中事后监管履职到位,坚持“依法依规监管、依职责监管”的原则,构建“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为一体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

(二)工作目标。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实现综合监管、协同监管,确保机动车检验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部门职责

(一)质监部门。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行业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监督指导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严格执行从业规范,依法开展机动车检验检测工作。

(二)环保部门。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大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检测单位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日常检查与定期考核制度,并定期将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

2.采取网络实时监控和抽查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检测单位进行监管,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公安部门。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检测,出具虚假检验检测结果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设置车辆检验检测标志发放点,依法发放机动车检验检测合格标志。

3.对强制代办等涉嫌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四)发展改革(物价)部门。

1.监督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对群众投诉举报或工作中发现的价格违法行为应及时查处。

2.对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违反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3.受委托或协调省反价格垄断部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和《反价格垄断规定》有关规定,依法查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价格垄断行为。

4.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查处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5.在对检验检测机构做出责令停业整顿决定或者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前,应事先与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沟通,以便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采取有关应急措施,减少对机动车检验检测秩序的影响。

三、措施办法

(一)建立资质认定信息公开发布机制。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信息,并注明资质认定证书状态,以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责任单位:市质监局)

(二)完善价格形成机制。价格主管部门应定期开展价格市场调研,向省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合理的收费标准建议,以保障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三)畅通投诉渠道,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各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投诉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同时加强舆情监测,发现有关线索及时调查了解,应依法查处的及时转入案件,严厉打击行业垄断、扰乱经济秩序等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

(四)制定事中事后具体监管办法。各部门应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6〕45号)和《大连市市场主体监管职责目录》(大政办发〔2016〕135号文件印发)的有关规定,各自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具体的实施办法,确保监管职责落到实处。(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

(五)实行“双随机、一公开”,实施跨部门联合检查。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大政办发〔2016〕84号)规定,对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并实施跨部门联合检查,实现“一次抽查、全面体检”的工作目标。(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

(六)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行业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发现机动车检验检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提请工商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就有关问题进行磋商,共同提出解决办法,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牵头部门: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

(七)引导建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成立行业协会,由协会制定行规行约和各类服务标准,督导经营者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

(八)加强涉企信用信息统一归集共享。按照《辽宁省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和《大连市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各部门要将履职过程中产生的有关机动车检验检测企业的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黑名单信息等及时准确地推送到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共享交换平台(http://gx.lngs.gov.cn/),统一归集在企业名下,为实现以信用为核心的政府部门协同监管、社会共治奠定基础。(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

(九)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实施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对守信企业实行联合激励,对失信企业实行联合惩戒。

对连续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依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7〕14号),在市场准入、招投标、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信贷支持、授予荣誉、资质审核等方面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以降低市场交易成本。

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有“乱收费、乱涨价”警示信用记录或有“行政处罚”提示信用记录3次以上,纳入“失信企业黑名单”,并依据《辽宁省失信黑名单企业惩戒联动实施办法(试行)》,可以选择如下惩戒措施:

1.列为日常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并提高监督检查频次。

2.撤销其相关荣誉称号,禁止参与评优评先。

3.金融机构可以按照贷款风险成本差别定价的原则,提高贷款利率或拒绝贷款。

4.招投标时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明确的限制性条款,依法禁止参加重大项目招投标。

5.在申请列入政府信用担保管理体系时,不予批准;已列入政府信用担保管理体系的,给予黄牌警告或取消资格。

6.取消其财政补贴资格,不予考虑享受政府补贴扶持(拨付财政性补贴资金)等国家政策。

7.在办理资质评定、申报、升级、验证、年检中,依据法律、法规对其做出相关限制,或者依法取消有关申请资格。

8.政府采购管理中,从列入黑名单起3年内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9.发票的供应实行收(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等办法。情节严重者,依照税法等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

10.失信黑名单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出现《辽宁省失信黑名单企业惩戒联动实施办法(试行)》第九条第一、二、三、四款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取消其参与评优评先资格、暂停其执业活动。金融机构限制其办理贷款等。工商部门对其出资设立新经营实体,不予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11.严格限制其新增项目审批和核准、用地审批等。

(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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