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发〔2017〕72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18-07-08 04:03:03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7〕7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46号)精神和市政府重点民生工程项目要求,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市政府决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执行标准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670元。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普兰店区、瓦房店市、庄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450元;金州区、长兴岛经济区、花园口经济区、保税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致,为每人每月670元。

(三)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全市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810元;金州区、长兴岛经济区、花园口经济区、保税区农村五保对象分散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700元;普兰店区、瓦房店市、庄河市农村五保对象分散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460元。

二、资金保障

此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提高后,各级财政资金分配比例与以往保持不变,即: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由市财政补助65%;普兰店区、瓦房店市、庄河市、长海县,由市财政补助75%;金州区、高新区、长兴岛经济区、花园口经济区、保税区按照《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乡低保(五保)资金定额补助基数的通知》(大财社〔2016〕371号),实行定额补助;市政府给予特殊政策的瓦房店市原华铜矿地区及甘井子区中、下泉地区,仍按原政策执行。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严密组织。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是市委、市政府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将提标工作作为保民生、保稳定的重要内容,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落实,确保此次提标工作顺利实施。

(二)规范操作,加强管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低保提标政策的宣传和业务培训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要按照工作流程规范操作,做好已保对象的重新审核、待遇落实以及新申请对象的审核审批工作。要进一步做好低保档案的补充管理及数据录入更新工作,确保档案齐全、数据准确、管理到位。

(三)按期提标,确保落实。各地区要集中人力、物力、财力,抓紧做好本次提标工作,确保7月底前按新标准将保障金足额发放到位。

2016年5月31日印发的《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2016〕59号)自2017年7月1日起废止。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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