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发〔2017〕78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荣誉公民称号授予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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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荣誉公民称号授予办法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7〕7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大连市荣誉公民称号授予办法》业经大连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七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13日


大连市荣誉公民称号授予办法



第一条为表彰在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国际友人(含港澳同胞),鼓励和争取更多的国际友人进一步关心和支持大连的改革开放、社会发展,根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授予大连市荣誉公民称号,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兼顾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领域,做到成份多样化。

2.尽量兼顾授予对象的国别和地区,使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3.授予荣誉公民应考虑不同年龄结构,在本国或本地区有较强经济实力或有较大影响力的知名人士。

4.授予荣誉公民应坚持本人自愿,体现公平、公正和严肃性。

5.既要从严把关,又要适当考虑特殊情况,灵活掌握。

第三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对华友好,热爱大连,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授予大连市荣誉公民称号。

1.长期支持大连市的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事业,是本国(地区)经济、文化、科技、教育、体育、卫生等领域的政府官员、实业家或民间友好人士。

2.为推动本国或世界人民正确认识中国、推介大连做出突出贡献者。

3.在发展大连市与友好城市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4.介绍或投资重大经济合作项目,取得显著成效者。

5.在改革体制机制、制定我市城乡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引进国外智力以及培训管理人员等方面提出重要建议,并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6.在重大科学研究、技术改造、生产建设项目中,积极向我市传授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提出重要咨询意见,提供重要信息,为解决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难题或填补某项空白,成绩卓著者。

7.支持我市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捐赠、赞助金额较大者。

8.在本国(地区)或在国际上享有较高声誉和广泛影响力者。

第四条大连市荣誉公民称号由大连市人民政府市长授予,具体工作由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负责。审批程序如下:

1.荣誉公民候选人由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市直单位等相关部门推荐,将推荐函、被推荐人简历、主要事迹、推荐表等材料报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

2.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提出初步意见,由市外事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市长审批。

3.经市长同意后,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负责承办授予仪式的具体事宜,如通知函、证书、证词、证章等。

第五条大连市荣誉公民证书由市政府统一印制,市长签发。

第六条适时由市长代表市政府为其举行授予仪式,颁发荣誉公民证书、证章、“金钥匙”.市人大相关领导、推荐部门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出席。

第七条获得荣誉公民称号者享受《大连市荣誉公民待遇》。

第八条被授予大连市荣誉公民称号者,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有与荣誉公民称号不相称行为的,经市政府批准,取消其大连市荣誉公民称号。

第九条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修订。

 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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