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政办发〔2018〕2号《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城市建设项目绿色图章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18-07-13 05:44:10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城市建设项目绿色图章管理办法的通知



榆政办发〔201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榆林市城市建设项目绿色图章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9日




榆林市城市建设项目绿色图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确保按期实现国家园林城市创建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和《榆林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榆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榆林市城市建设项目绿色图章(以下简称绿色图章)是指榆林市城市绿化设计审核专用章和城市绿化验收合格专用章,是各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核和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签章。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榆林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建设项目绿色图章的使用和管理遵循部门分工、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市详细性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征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平面图及配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图进行审核,审核达标加盖绿色图章(即榆林市城市绿化设计审核专用章)后,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及相关手续。未取得绿色图章的工程项目,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及相关手续。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30%。其中,集中绿地面积不低于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5%,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绿地平面图;


(二)医疗卫生用地绿地率不得低于25%。其他行政、文化、教育、体育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绿地率不得低于35%;


(三)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绿地率不得低于20%;


(四)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绿地率不得低于20%;


(五)其他特殊建设项目绿地率,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参照有关规定制定,因地制宜进行绿化。


第七条 独立建筑、文物保护街区确因条件限制而绿地率达不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规划主管部门在征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缺的绿地面积缴纳绿地补偿费。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取得绿色图章(即榆林市城市绿化设计审核专用章)后,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综合执法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强管理,全程监督,及时查处擅自改变绿化规划设计和施工等违章行为,确保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保质保量完成。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后,由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会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验收报告上加盖绿色图章(即榆林市城市绿化验收合格专用章)后,方可办理项目竣工验收的相关手续。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工程未达到规定标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法处罚。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同时竣工的,可适度推迟,但不得晚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业主单位要加强日常养护和管理,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按年度组织复查,对损坏、破坏、侵占绿地等行为的,由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三条 在榆林市中心城区内,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等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按照《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各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和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从2018年3月9日起至2023年3月9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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