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安委办〔2018〕19号《嘉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嘉兴市安全生产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18-08-09 04:47:44

嘉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嘉兴市安全生产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的通知



嘉安委办〔2018〕19号




市级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安委办: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发〔2015〕20号)精神,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制度,进一步强化职业健康监管,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监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11〕140号)、《嘉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嘉安委〔2015〕10号)等文件精神,现对嘉兴市安全生产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修订如下:

一、列入嘉兴市安全生产失信企业“黑名单”的情形

1、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或许可已过期,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2、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3、一年内因违反安全生产或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2次(含)以上的;

4、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的;

5、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含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6、一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有人员伤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7、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8、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的;

9、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10、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

二、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约束惩戒机制

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政策规定对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的企业实施相应的约束惩戒措施。

安监部门:对列入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企业作为年度重点执法检查对象,并撤销其标准化达标等级。

发展改革部门:对列入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企业一年内不予证券融资和新增项目审批、核准及备案。

经信部门:对列入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企业在一年内不予推荐参评行业性全国先进集体。

公安部门(含消防):对列入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企业消防设施验收进行严格审查。

财政部门:对列入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企业在财政扶持政策上一年内不予考虑(涉及专项资金的,按照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一票否决制度执行)。

人力社保部门:对列入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企业和主要负责人评先评优一年内实行一票否决,工伤保险费率予以政策制约。

国土资源部门:对列入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企业在采矿权招拍挂、竞标资格等方面加以控制,不予批准新增用地。

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对列入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企业在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改变建筑物用途等方面加以控制,建筑施工“黑名单”企业招投标按相关招投标管理制度执行。

环保部门:对列入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企业,一年内暂停该企业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总工会:对列入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企业主要负责人评先评优一年内予以一票否决。

市场监管部门:对列入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企业被吊销或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予以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质量技监部门:对列入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企业一年内取消评先评优、申报名牌产品资格。

电力部门:对列入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企业在申请电力增容扩容、变更用电等方面实行严格控制,执行政府有序用电方案,直至依法停止供电。

银监部门:对列入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企业纳入企业征信管理系统,暂停提供贷款审核、新增贷款、各类融资、新增授信支持。

三、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信息公布


市、县级安委办同期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各公布1次安全生产“黑名单”企业,其中符合本文件规定十种情形的县级“黑名单”企业,同时纳入市级“黑名单”。“黑名单”信息形成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信用嘉兴”平台,并通报各相关部门。

四、安全生产失信企业“黑名单”约束管理期限与移出

安全生产“黑名单”企业约束管理期限为一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约束管理期满,被约束对象须在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市级安监部门提出移出申请,经审查被约束对象在约束管理期内未发生新的符合纳入“黑名单”情形行为的,予以移出“黑名单”,同时通报信用办及各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布。对约束管理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又发生符合纳入“黑名单”情形的,重新纳入“黑名单”管理。

各级安委办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好安全生产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切实加大对安全生产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树立“黑名单”的公正性、权威性。



嘉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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