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办〔2018〕10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18-11-10 06:25:37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府办〔2018〕10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

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一流营商环境建设,充分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2017〕55号)文件要求,结合已实施的市场准入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际,充分借鉴上海市“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取得的经验做法,制定此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转变政府职能,通过改革审批方式和加强综合监管,进一步破解“准入不准营”的问题,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一流营商环境。


二、试点范围和实施内容


(一)试点范围和试点期


本次试点范围为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和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试点期限为本工作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


(二)实施内容


1、直接取消审批,共计6项。取消审批后,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允许企业直接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各行业主管部门应衔接做好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制定配套的监管方案,明确监管内容、监管标准和监管手段。(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区管委会、火炬管委会,市环保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2、审批改为备案,共计12项。企业将相关材料报送政府有关部门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予以纠正或处罚。政府部门不再对备案材料进行核准或许可。相关部门要按照备案管理要求逐项制定备案管理实施办法,明确备案的条件、内容、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报送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备案示范文本。制定配套的监管方案,明确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备案事项的监督检查及相关处理措施、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区管委会、火炬管委会,市市场监管局、文广新局、市政园林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卫计委、人社局,厦门海关)


3、实行告知承诺制,共计18项。行政审批机关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后,审批机关原则上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相关部门要按照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要求,逐项制定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和告知承诺实施办法。深化告知承诺内容,探索在行政相对人生产经营场所、选址定点、现场勘查、现场核查、整改落实情况等开展告知承诺。制定配套的监管方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重点检查行政相对人是否履行承诺。充分发挥诚信制度在确定告知承诺对象、实施批后监管中的作用。(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区管委会、火炬管委会,市文广新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建设局、民政局、交通运输局、金融办、厦门港口管理局)


4、提高透明度、可预期性,简化、优化审批流程和材料,共计43项。相关部门要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程序,明晰具体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列明审查要求和时限,实现服务事项标准化,大力推广并联审批、证照联办,切实打通企业办事环节。根据行政审批标准化管理要求,细化工作措施,尽可能量化具体的审查行为,明确审查内容、审查要求、审查方法、判定标准等。同时,大力优化审批流程,精简审批材料,建立跨部门的业务合作、信息共享等机制。(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区管委会、火炬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文广新局、旅发委、财政局、农业局、卫计委、国土房产局、市政园林局、体育局、商务局、粮食局、民政局、公安局、金融办、经信局、市场监管局、质监局、安监局、行政执法局、厦门港口管理局,厦门海关、厦门保监局)


5、严格市场准入,共计19项。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的,加强审批及监管信息的共享和推送,建立完善的信息互动机制,从源头强化风险控制和市场准入管理。(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区管委会、火炬管委会,市文广新局、市场监管局、质监局、农业局、公安局、商务局、安监局、经信局)


三、改革具体任务


(一)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对纳入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加强与部委、省、市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起以综合监管为基础,专业监管为支撑的监管体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以及“行业监管和属地监管相结合”等原则和要求,逐项明晰监管责任划分,充分运用协同监管、信用监管、动态监管、智能监管和社会共管共治等方式,创新监管手段,明确事中事后监管举措。透过专项监管和日常监管,确保监管举措落实到位。


1、强化协同监管。加强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协同监管,推进实施“双告知”工作,做好市场主体前端告知服务,并将相关信息推送给许可证办理部门,许可证办理部门要及时确认并做好后续跟踪工作。完善综合执法体制,形成综合执法和专业执法相结合的执法体系。(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区管委会、火炬管委会,市市场监管局、审改办,各相关主管部门)


2、实施分类监管。推动以信用信息为主要依据的行业分类监管,细化分级分类监管的标准、内容、方式、程序及相应的配套机制。完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按照《厦门市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暂行办法》(厦委办发﹝2017﹞46号)要求,对守信主体联合激励,对失信主体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区管委会、火炬管委会,市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各相关主管部门)


3、开展动态监管。加强对市场行为的跟踪监测分析,明确监管过程中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风险等内容,完善风险评估、风险预警、风险处置等各种制度和标准。通过分析研判、抽查、抽检等方式,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窗口指导等手段,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问题。针对重点行业、领域、市场,开展风险点梳理排查、风险巡查,实施风险监管。完善“双随机”抽查机制,指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严格限制监管部门自由裁量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相关主管部门)


4、探索智能监管。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化、科技化手段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慧化水平,通过“互联网+”监管模式,实现在线即时监督监测,提高监管效率,优化监管流程,使企业获取监管部门的信息和服务更加便捷。运用现代科技优化政府管理流程,充分运用移动办案、电子案卷等手段,提高监管和执法效能。(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场监管局,各相关主管部门)


5、构建共管共治格局。引导市场主体自律,推动保险、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业务中嵌入风险管理功能,形成监督有力、风险分担的市场化监督和市场救济机制。探索行业自治和社会监督机制,由民政局和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分别梳理本市行业协会、商会及本行业涉及到的专业服务机构,形成社会监督主体清单。各部门将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作为制定法规、重大政策及评估执行效果的重要参考。建立政府与行业协会、商会间的信用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发挥第三方专业机构和公众舆论的监督作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总商会,人行厦门中心支行、厦门银监局,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二)加快推进信息共享


针对行政审批中申报材料重复提交、重复审查、重复证明等问题,以高效、快捷为原则,进一步建设完善满足部署在政务内、外网等网络环境下各审批系统生成、共享功能的电子证照库。依托电子证照库等信息共享协同平台,对各部门信息系统进行整合,推动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基本信息在部门间进行共享、业务协同。(责任单位:市经信局、政务中心管委会,各相关主管部门)


(三)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


全面梳理、分类处理各类涉企证照事项。对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企业能够自主管理的事项以及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可以达到原设定涉企证照事项目的的,要逐步取消或改为备案管理。“证照分离”改革后,各部门要在原“多证合一”整合涉企证照事项的基础上,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原则,做到“成熟一批、整合一批”,进一步合并登记涉企证照事项。同时,对于“证照分离”改革后取消审批的事项,不再纳入“多证合一”范围。(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审改办,各相关主管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责任落实。各相关主管部门是复制推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定期听取和研究本部门该项工作的进展情况,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要加强与国家、省级对口部门的对接、沟通和细化方案工作,确保复制推广顺利实施。对于尚未取得管理权限的部分改革事项,待上级委托或授权后再进行复制推广。各相关部门梳理的权责清单、审批清单及改革事项的实施细则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应对外公布实施。


(二)加强服务引导。建立问题发现和跟踪机制,做好服务大厅受理、宣传和相关保障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广泛听取企业、群众的意见,做好政策宣讲,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参与,形成理解、关心和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督促检查。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复制推广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适时开展复制效果评估。在改革实施过程中,市审改办、自贸区管委会、火炬管委会、市市场监管局、市法制局和市政务中心管委会要加强督促检查贯彻落实情况,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附件:厦门市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事项目录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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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厦门市,厦门市人民政府,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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