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办〔2018〕5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海洋生态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18-11-10 08:31:12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海洋生态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18〕5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海洋生态补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海洋生态补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规范我市海洋生态补偿工作,推进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厦门市海洋环境保护若干规定》《厦门市推进国家生态文明实验区建设暨厦门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行动方案》《厦门市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是指从事海域开发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履行海洋生态环境资源有偿使用责任,对其造成的海洋资源、环境及生态系统等损害进行的补偿。


凡在我市管辖海域内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从事海洋开发利用活动导致海洋生态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应采用实施生态修复工程或者缴交海洋生态补偿金的方式对其造成的海洋生态损害进行补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实行“谁使用、谁补偿”原则。


第三条海洋生态保护补偿,是指市、区政府在履行海洋生态保护责任中,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对海洋生态系统、海洋生物资源等进行保护或修复的补偿性投入。


鼓励单位或个人在我市管辖海域内实施其应尽环境责任之外的海洋生态保护活动,市、区政府或海洋生态保护的其他受益者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其进行合理的保护补偿支持。


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


第四条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生态补偿的管理工作,牵头制定有关制度办法,编制海洋生态补偿资金的收支预算;市财政部门负责海洋生态补偿资金收支预算的审核,并对预算执行进行监督;市审计部门负责对海洋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管理


第五条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方案应在编制用海项目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时进行专章论述。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应对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方案提出明确意见,签字确认。


厦门市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标准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公布。


第六条采取生态修复工程方式进行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的,用海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确定的生态补偿方案,实施相应的生态修复工程。


第七条采用缴交海洋生态损害补偿金方式进行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的,填海造地用海、构筑物用海和临时用海的用海单位和个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一次性缴交海洋生态损害补偿金。其他用海方式的用海单位和个人可以选择一次性缴交或逐年缴交海洋生态损害补偿金,逐年缴交的最后期限为当年12月30日前。


第八条海洋生态损害补偿金纳入市财政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厦门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征收。


第九条海洋生态损害补偿金优先用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整治和管理,以及因责任人破产无法承担补偿责任时生态修复计划的实施。


第三章海洋生态保护补偿支出管理


第十条海洋生态保护活动包括:


(一)清理海洋(海岸)垃圾;


(二)清理海域污染物、改善海域水质;


(三)海底清淤与底质改造;


(四)海岸带生境(沙滩、红树林、盐沼)修复;


(五)改善海岛地形地貌、恢复岛陆植被;


(六)渔业资源增殖放流;


(七)海洋生态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保护;


(八)其他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和治理活动等。


第十一条市、区政府应对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海洋生态保护红线控制区及其他重要生态敏感区域进行保护和修复,相应支出纳入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开展其环境责任之外的海洋生态保护活动,应编制符合《厦门市海洋功能区划》《厦门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及其他海洋生态治理修复计划相关规定的海洋生态保护方案,向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对海洋生态保护方案进行评审认定。


第十三条经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复认可的海洋生态保护活动,实施者可以向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生态补偿申请。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综合考虑生态保护活动产生的效果、开展生态保护活动的直接成本、机会成本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基础上,安排适当的资金予以支持,使海洋生态保护活动的实施者获得合理补偿。


第十四条积极探索市场补偿方式。鼓励海洋生态保护者与受益者之间直接进行协商,以市场化运作的方式进行海洋生态保护补偿。鼓励社会资金购买海洋生态系统服务。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未在规定时间内落实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的用海单位和个人,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限其在规定时间内整改落实,整改落实不到位的,按照国务院《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国家海洋局《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管理办法》处理。


第十六条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海洋生态补偿金收取、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由相关监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当年的海洋生态损害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在次年第一季度通过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符合本办法规定且尚未实施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的用海项目,参照本办法规定实施海洋生态损害补偿。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4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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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厦门市,厦门市人民政府,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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