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办〔2015〕111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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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厦府办〔2015〕1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国务院、省政府有关简政放权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政府规章管理工作,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新修订的立法法和2015年市政府立法计划的相关要求,现就开展本市政府规章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范围:2015年1月1日前发布、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详见附件1)。

二、清理标准

对照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美丽厦门战略规划、自贸试验区建设等要求,开展市政府规章清理工作。具体标准如下:

(一)规章主要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1、依据的法律、法规已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

2、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3、已被新制定或者修订后的法律、法规吸收或者替代的;

4、已明显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废止的其他情形。

(二)规章主要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失效:

1、调整对象已消失的;

2、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完成的;

3、其他原因需要予以宣布失效的。

(三)规章中的部分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1、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的;

2、与法律、法规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

3、与国家、省、市相关重大改革决策不一致或者不相适应的;

4、因行政机构设置及其职责调整变化,监管主体、主要监管职责、权限或者监管方式已变更的;

5、违法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

6、市政府规章之间或者市政府规章与省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

7、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存在封锁市场、行业地区垄断等不利于公平竞争内容的;

8、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修改的其他情形。

三、清理责任主体

规章为主实施单位为清理责任主体,负责牵头清理。实施单位因机构设置及其职责调整发生变化的,由继续行使相关职责的单位负责牵头清理。

实施单位提出清理意见,由市法制局组织审核认定,拟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草案)》,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四、清理步骤

(一)自查自清阶段(6-8月)

各实施单位按照规章目录和标准文本,对照清理标准对相关规章逐一审查、论证,涉及多个实施主体的,由为主实施单位组织征求其他相关单位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向市法制局提交清理建议,包括:厦门市政府规章清理意见表(附件2)、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情况等。

(二)审查论证阶段(9-10月)

市法制局对各实施单位提出的清理意见进行汇总分析、审查认定。对于清理中的重大争议问题,可采取部门协调会、专家论证会等多种方式进行协调、论证。

(三)审议公布阶段(11-12月)

市法制局起草《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连同起草说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的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各实施单位应当根据市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及时修订已公布的权力清单,并对与规章不配套、影响规章实施的相关工作制度进行调整。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法制局负责市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各实施单位和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规章清理工作,明确任务和责任,指定专人落实;要研究和掌握此次清理工作的标准和要求,对清理范围内的规章认真梳理、查找问题,提出清理意见;要认真组织研究有关清理意见,进行集体决策。

(二)坚持“开门”清理。各实施单位在清理中对需修改的规章中涉及社会影响较大、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市法制局在审查工作中,也要根据法定职责广泛听取意见,集中民智、反映民意;对有关意见不一致的,要主动协调、研究。

(三)及时报送清理意见。各实施单位规章清理工作联系人名单请于6月30日前报市法制局,并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提出保留、修改、失效、废止的具体意见,填写《厦门市政府规章清理意见表》。意见表及相关材料于8月31日前报市法制局。

(四)集中清理后,市政府将对规章修改、废止、失效的情况向社会公布。同时,对继续有效的规章,将向社会公布目录。对个别规章需要做较大修改的,将适时纳入市政府立法计划。

(五)在清理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要及时与市法制局联系。市法制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廖志斌,2896917;廖欣,2896918。


附件:官网下载

1、厦门市现行有效政府规章清理目录

2、厦门市政府规章清理意见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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