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办〔2015〕24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关于厦门市职工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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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关于厦门市职工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15〕24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修订的《厦门市职工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3日



厦门市职工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职工技能竞赛活动,进一步发挥职工技能竞赛在高技能人才培养中的积极作用,推动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福建省总工会有关规定,结合厦门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技能竞赛(简称竞赛,下同)活动是根据厦门市经济建设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需要以及生产、服务工作的需求,参照国家职业标准,以考核操作技能为主要内容开展的群众性活动。开展竞赛活动,应坚持社会效益为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参加竞赛的主要对象为本市辖区内各用人单位的技能劳动者。


组织构架


第四条厦门市人民政府成立市竞赛委员会。市竞赛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委员会主任,各区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工会、相关行业协会代表为委员,负责全市竞赛工作。市竞赛委员会下设竞赛办公室和考评办公室。


各区政府成立相应区竞赛委员会,负责区级竞赛工作。


第五条竞赛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由市总工会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职能处室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征集竞赛项目,制定年度(届)竞赛实施方案;


(二)督促和检查各工种(项目)竞赛工作;


(三)负责竞赛的总结表彰工作;


(四)负责竞赛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竞赛考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是:


(一)征集竞赛项目;


(二)制定竞赛规则、标准。


(三)设立评判专家库,审查各工种(项目)考评人员和参赛选手资格。


(四)指导考务工作,处理考评有关问题。


第七条竞赛办公室和竞赛考评办公室应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年度(届)竞赛工作计划应提交市竞赛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八条每个工种(项目)竞赛活动须成立由承办单位负责人参加的临时性组织机构--工种(项目)竞赛组织委员会,具体负责筹备、落实竞赛各项工作。联合举办的,应明确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及各自职责。


组织管理


第九条竞赛的分类为:市级A类、区级(行业)B类。A类为全市性的竞赛;B类为区级、行业性的竞赛。市级A类竞赛工种原则上按高级工等级标准进行;区级(行业)B类竞赛项目原则上按初、中级工标准进行。


(一)市级A类竞赛由市竞赛委员会主办,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市级行业协会、区总工会、市产业工会、机关企事业单位承办。区级(行业)B类竞赛由各区竞赛委员会或市行业主管部门主办,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区级行业协会、机关企事业单位承办,竞赛项目实施方案须报市竞赛办公室审核同意;


(二)市级A类竞赛应积极与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相结合。有关竞赛考评方案、考评人员名单和参赛选手名单须报考评办公室审核同意;


(三)竞赛方案、竞赛组织委员会名单应报市竞赛办公室审核同意,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市竞赛办公室的文件通知内容,开展竞赛活动。


(四)同工种(项目)的全市性竞赛活动,原则上两年内不重复举办。


第十条以高级工标准举办的竞赛,参赛选手应持有相同工种的中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达到从业工种年限要求。


第十一条举办涉及安全操作的特殊工种竞赛,参赛选手应持有相应工种的安全操作证。


第十二条竞赛理论知识考试成绩和实际操作成绩分别占总分40%和60%。


第十三条市竞赛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在厦门工会网站和市人社部门网站公开征集年度(届)竞赛工种(项目)及其承办单位。


第十四条机关企事业单位经申报、批准均可承办竞赛活动,举办竞赛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举办竞赛活动所需的场地、设施、设备以及检测仪器等;


(三)有竞赛活动的组织管理、评审机构和相应人员;


(四)有可靠的经费来源;


(五)安全制度健全,有防范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竞赛根据规模可分为初赛、复赛、决赛。


(一)初赛由各个机关企事业单位、技工学校、各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根据相关竞赛标准自行组织选拔,或由街道组织竞赛选拔;


(二)选拔出的优秀选手可参加我市各区、开发区和行业组织的复赛;


(三)初赛或复赛产生的优胜者参加市级决赛,参加决赛的选手复赛成绩不带入决赛;


(四)特殊情况下参赛选手可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或地方工会直接推荐参加市级A类竞赛。


第十六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全市企事业单位要结合本行业、企业实际,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活动,选拔参赛选手,促进竞赛水平的不断提升。


第十七条各工种(项目)竞赛均应成立评判机构,评判机构在竞赛组织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工种竞赛的评判工作。评判机构应由本工种(项目)具备考评员资格的专业人员或在本工种(项目)中具有较高技术权威人员组成,每一竞赛工种(项目)评判人员应不少于3人;专家评判人员由组委会选聘,优先从人社部门考评人员专家库中抽选,报考评办公室同意,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本职工作,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本工种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秉公执法,不徇私情。


(四)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操作经验,熟练掌握竞赛规则,现场运用准确恰当。


(五)具有较丰富的临场执规经验和组织现场裁决能力。


第十八条竞赛活动的实施期限以自然年划分,各类竞赛活动应在竞赛实施期限内结束并确认竞赛结果。


第十九条承办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竞赛委员会办公室有权取消其举办资格:


(一)未经竞赛办公室同意,擅自更改竞赛方案;


(二)组织管理不善,在竞赛过程中造成事故的;


(三)未按照竞赛规则、竞赛评判标准做到公平、公开、公正,营私舞弊,成绩失实,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申报实施


第二十条申报竞赛工种、项目的部门、单位须于每年1月15日前向市竞赛办公室或竞赛考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报送本年度举办工种(项目)竞赛材料:


(一)举办竞赛活动的申请备案表;


(二)参加竞赛职工情况说明;


(三)竞赛活动组织实施方案。


对符合申办条件的,列入竞赛年度计划,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市级A类每个工种(项目)竞赛由市竞赛办公室制定竞赛文件,各工种(项目)竞赛组委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竞赛一般包括开幕式、赛前培训、理论考试、技能操作和闭幕式。


第二十三条承办单位应建立竞赛档案,记录、收集、保存好登记表、花名册、成绩单等与竞赛相关的各项原始资料,保留1年以上。竞赛结束后30天内向市竞赛办公室报送竞赛结果和有关竞赛的总结材料。


经费与奖励


第二十四条举办竞赛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承办单位应做好经费预算和使用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五条市级A类竞赛经费主要由市竞赛委员会承担,承办单位应尽可能无偿提供可利用的条件支持竞赛活动;行业B类竞赛经费由承办单位自筹,也可采取与企业联合举办(冠名)的方式解决经费问题。市级A类、行业B类竞赛不得向参赛选手收取任何参赛费用。


第二十六条个人奖中设等级奖的总量一般不超过参赛选手总数的15%。


(一)市级A类竞赛,成绩优秀获得第一至六名者,由市竞赛委员会给予表彰奖励,获得第一名者,由个人提出申请,市总工会按相关程序授予市“五一劳动奖章”;


(二)区级(行业)B类竞赛获得第一至第三名者,由市劳动竞赛委员会给予表彰奖励;


(三)经考评办公室审核同意并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举办的竞赛,经审核符合条件者,由人社部门核发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凡未经考评办公室审核同意的,不予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四)凡经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并严格按照高级工及以上标准举行竞赛的市级A类竞赛,获得个人各项总分第一名者,可按规定参加申报每两年一届的“厦门市优秀技术能手”称号评选。


附则


第二十七条参加省、国家级竞赛的选手资格,一般应从市级竞赛的优胜者中选拔,特殊情况下参赛选手可由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或市总工会直接推荐。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厦门市职工技术比赛管理办法》(厦府办〔2010〕79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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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厦门市,厦门市人民政府,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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