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办〔2015〕21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局关于加强防范工程建设过程损坏地下管线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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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局关于加强防范工程建设过程损坏地下管线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府办〔2015〕21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市建设局制定的《关于加强防范工程建设过程损坏地下管线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23日



关于加强防范工程建设过程损坏


地下管线的若干措施


市建设局


为切实加强各类工程建设管理,防范工程建设过程损坏地下管线,现制定以下加强防范措施:


一、完善管线档案管理


各地下管线(含给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热力、工业等管线、综合管沟(廊)及其附属设施)管理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应主动与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核对现有管线信息完整情况。对未纳入“厦门市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的专业管线,尤其是老旧管线,各管线管理单位应于2015年12月底前提交相关资料,并及时报送新设、迁改、拆除的管线信息,确保各类管线信息档案准确、完整。


二、做好信息查询服务


各管线管理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应公布管线查询确认单位及查询确认方式,方便查询、现场确认及监督工作的开展。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根据《厦门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市府令112号)具体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建立“厦门市地下管线三维信息管理系统”,方便统一查询、利用。管线信息因保密等原因不能共享、必须到专业部门查询的,各类管线管理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信息查询确认服务工作。


三、加强建设规划审批


强化建设项目规划、用地审批管理。建设项目办理规划审批前,建设(代建)单位应当向电力、给排水、燃气、石化、通信、广播电视、公安、交警、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等管线管理单位查询确认项目建设用地及周边可能受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地下管线情况,各类管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管线资料,并出具书面确认材料。建设(代建)单位办理规划许可时应当提交地下管线查询确认材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设计单位应根据经确认的管线资料进行方案设计,并对设计成果的安全性负责。


四、加强建设施工管理


(一)各类工程(含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轨道交通设施、园林绿化、道路修缮、电力、水利、港口、交通、广播电视、通讯、各类市政管线及专业工业管线工程)的建设(代建)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及施工影响范围内各类管线安全保护工作负总责。


(二)各类工程在开工前,建设(代建)单位应当将项目建设用地及周边可能受施工影响范围内地下管线的查询确认资料移交给工程施工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三)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各类管线设施或施工可能影响周边各类管线设施安全的,建设(代建)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制定管线设施保护方案,管线设施保护方案应书面告知各类管线的管理部门或权属单位方可施工,必要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范围内实施探管。


(四)建设(代建)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按专项方案组织施工,确保各类管线设施运行安全;管线管理部门或权属单位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严禁野蛮施工。


(五)地下管线查询确认材料作为监督申报的安全生产条件确认材料,建设单位在办理监督申报时,应提供地下管线查询确认材料。建设、交通、公安、交警、电力、水利、通信、市政、园林、经信、广播电视等部门负责督促各类工程的参建单位严格履职。


五、明确管线执法权限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定授权行使对损坏燃气管道、给排水管道、窨井、综合管廊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相关管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负责相关管线的执法检查工作。各类管线的执法部门应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加强执法力量,严格执法。


六、加强现有管线管理


各管线管理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自行业管线管理,建立安全巡查和事故抢修制度,做好巡查和维护记录。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报管线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对各类违章建筑违法施工或占压各类管线的,要及时报属地政府查处,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切实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


七、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搭建全市统一的三维管线应急管理平台,各类管线管理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应主动与“110”联系,建立联动机制,制定管线事故应急处置综合预案。当地下管线受到损害时,“110”接警后,应第一时间通知相关管线运营单位、应急抢险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确保响应及时,处理得当,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八、严格事故责任追究


对于因各类工程建设造成各类管线破坏的,各类管线管理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执法部门应当立即开展现场调查,明确责任单位,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涉及刑事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建设(代建)、监理、施工单位未遵守相关规定,导致施工过程中损坏地下管线,后果严重且负有主要责任的,列入行业“黑名单”管理。


九、健全管理制度建设


各类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各类管线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应急防灾、责任追究等方面的配套规定;各类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建设过程管线保护制度;各相关执法部门应建立健全查处、处罚制度。


十、引导社会公众参与


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积极作用,充分运用多种媒体和宣传形式,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安全和应急防灾知识的普及教育,增强公众保护地下管线的意识。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举报危害管线安全的行为。


十一、其他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0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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