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办〔2016〕155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审批服务促进工业企业灾后重建的意见》

浏览量:时间:2018-11-11 00:29:37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审批服务促进工业企业灾后重建的意见》



厦府办〔2016〕15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今年14号台风“莫兰蒂”给我市工业企业生产带来严重影响。为做好灾后工业企业恢复生产工作,确保全市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创新转型稳定增长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1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企业灾后恢复生产的意见》(厦府〔201629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简化优化审批服务促进工业企业灾后重建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下放审批权限


㈠对灾后重建工业项目的核准、备案一律下放区级发改部门和经信部门办理。


㈡对在原有建设用地上重建的工业项目,规划、国土、消防、人防、环保、建设等部门的审批手续全部下放区级部门办理。


二、实行审批告知承诺制


对灾后重建工业项目,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已按要求办理了国土、规划、建设、环保、水保、节能、民防、市政园林、消防等审批手续的,企业拟按原有审批许可要求进行重建的,在审批部门告知承诺要求、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后,一律实行审批告知承诺制,审批部门即来即办,直接作出书面审批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承诺,应承诺项目建设符合审批事项的具体要求,保证不进行违法建设。


三、实行容缺办理


对灾后重建工业项目,在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后,以下审批事项实行容缺办理:


㈠项目在原址重(修)建施工的,需办理挖掘城市道路许可、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的,可先行施工并于24小时内向市政主管部门报备;需办理砍伐、移植城市树木(不含古树名木)审批,可先行处理,在48小时内向园林绿化部门报备。


㈡未向银行缴交建安工程劳保费和建筑业企业工资保证金的灾后重建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诺承担相应责任,并承诺一个月内缴交完成,可容缺办理施工合同备案。


㈢未能按规定提交“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控系统”安装合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证明、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及缴费凭证、施工现场扬尘防治专项方案的灾后重建项目,可先行提交远程监控安装受理回执单,承诺承担相应责任,并在一个月内补齐相关手续,可容缺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申报。


㈣未办理工程担保手续提交保管的灾后重建项目,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诺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并在一个月内提交保管担保手续,可容缺办理施工许可证。


㈤灾后重建项目所需的临时施工用地,在征拆补偿到位后,可先行施工,再办理临时用地相关手续。


四、简化审批手续


㈠鼓励支持工业企业在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且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自行拆除原有简易建筑,在原有建设用地红线内进行厂房加层或重建、翻建、改建厂房;若需增加容积率的工业项目,增容部分为生产性用途且建筑不超过8层(含8层),同时符合规划、环保、安全等相关规定的,可根据规划部门规划条件批复手续先行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后,再到国土部门按原批准的供地方式办理供地手续。对此类项目,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各审批部门一律简化审批。


㈡对灾后重建工业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一律实行备案制。


㈢对拟按原施工图重建的灾后重建工业项目,涉及的设计规范和标准经原设计单位或具备同等级(含以上)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确认满足现行相关规范要求的,可不再进行施工图审查。


㈣对已通过消防审批的灾后重建工程,拟进行设计、施工变更的,免予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变更,直接申报装修工程消防审批。


㈤原需申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的灾后重建项目,对应简化为报告表或登记表进行申报审批。对灾后重建项目,一律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㈥本市国有企业建设或代建的经区发改或区经信部门认定的抢险救灾项目,可不进行招标,直接委托给在本市依法进行商事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承接项目资质要求的国有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直接委托给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符合承接项目资质要求的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或直接委托给在本市依法进行商事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承接项目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直接委托给在本市依法进行商事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承接项目资质要求的监理企业进行监理。


五、对确因抢险救灾需要,事实造成“未批先建”行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事后按规定进行补办审批手续及整改的,可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


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各部门应加强对实行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办理制灾后重建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按照“两随机一公开”原则强化项目监督检查。各部门应建立灾后重建项目档案,对灾后重建项目根据相关规定和本意见组织验收。验收过程中应重点查验申请人是否存在弄虚作假、冒充灾后重建项目、骗取优惠政策或未按审批部门告知且当事人承诺的内容执行的情形。对存在以上违法行为的,相关部门应当对其依法予以查处,必要时撤消其审批决定,将其列入违法名单,纳入信用厦门等信用征信系统,向社会公布并按规定采取准入限制、资格限定等信用监管措施。


七、保障措施及工作要求


㈠对于下放区级审批的事项,市级部门要主动对接区级部门,做好技术指导、业务把关和力量配备。对于市级项目,各部门要做到市区两级通办,通过邮寄、送件等方式协助送达。


㈡市区两级政务中心要开通灾后重建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行项目代办。由市区政务中心管委会将市区发改、经信部门已办理灾后重建备案或核准的项目,录入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管理系统,参照重点项目管理,保证项目早审批、早开工、早落地;指派代办员对灾后重建项目进行全过程指导、协调、跟踪、督办,为不熟悉审批报审工作的项目业主提供“保姆式”服务。


㈢各部门应加强协调沟通,落实首问负责制,凡接到项目申请,无论是否属本部门办理事项,均应积极协助、指引业主办理相关手续。涉及需协调项目,牵头部门、市区政务中心管委会应及时协调解决,不得推诿扯皮。


㈣做好统计工作。各部门于每月15日、30日前将本部门灾后重建项目审批情况报送市区政务中心管委会。


㈤加强检查督办。各部门应树立责任意识、担当意识,主动作为,高效审批,积极为企业排忧解难。市区政务中心加强督办,对推诿扯皮的,提请效能督查部门问责。


八、适用范围


因受灾需要重建、翻建、改扩建且在2016年1231日前已经市区发改、经信部门办理了灾后重建备案或核准的工业企业项目。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9月30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0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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