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办〔2016〕13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福建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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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福建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16〕13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贯彻福建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31日

 



厦门市贯彻福建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4号,以下简称《办法》),有效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加大宣传

㈠提高认识,加强学习。《办法》是在国家有关医疗纠纷解决机制指导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当前医疗纠纷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统筹各方意见后制定的省政府规章。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卫生计生、司法、民政、信访等相关部门要制定学习计划,采取自学、集中学习、专家授课等多种形式组织本机关及有关单位贯彻学习,认真领会。

㈡加大宣传,客观报道。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待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及医调委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引导医疗纠纷妥善解决。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切实加强《办法》的宣传力度,客观、全面、如实报道医疗纠纷,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构建文明、和谐、互信的医患关系。对真相未明、调查结果尚未公布的医疗纠纷作失实报道,或者报道中煽动对立情绪,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完善机制,齐抓共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有效预防、化解医疗纠纷。

㈠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各区应当建立以“医院内部沟通调解、应急处置联动、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救助”为主要内容的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的“五位一体”工作机制,建立完善医疗纠纷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考评制度。

㈡完善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制度。各区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健全独立于医患双方,以人民调解为主要形式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构建覆盖全市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司法部门应当会同卫生计生、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的聘任、经费、培训、管理等政策,建立健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按照规定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工作,建立医疗纠纷调解专家队伍。

㈢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卫生计生、司法、公安、财政、民政、发改(价格)、信访、保监等相关部门以及医疗机构所在地、患者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应当按照《办法》规定的职责通力合作,齐抓共管,有效预防和化解医疗纠纷。对不履行相应职责或者履职不到位的,要加大追责力度。

三、夯实基础,强化预防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办法》规定从源头抓起,完善医疗机构内部各项工作规范,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工作。

㈠加强医务人员业务和执业道德的教育培训,以提高医务人员诊疗水平、医疗服务能力、道德修养和文明素质。

㈡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主动预防和化解医疗纠纷的意识,保障医疗安全。

㈢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制度,明确医疗机构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医务人员等不同层级人员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职责。

㈣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防止患方因投诉渠道不畅通或者诉求得不到及时回复而滋生不满情绪乃至引发冲突。

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遵守各项诊疗规范,避免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㈥健全病历资料管理制度,依法保障患者的知情权。

四、依法处置,化解纠纷

㈠合理引导医患双方采取合法方式解决争议。各区应当建立多元化医疗纠纷调解机制。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可以通过自行协商和解、向医调委申请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㈡注重发挥医疗机构在解决医疗纠纷中的主体作用。发生医疗纠纷之后,医疗机构要及时采取合理措施进行处置。医疗机构要耐心倾听患方意见,做好政策法规宣传和教育疏导等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篡改病历资料,按照规定做好输液、输血、器械等现场实物的封存以及尸检等工作,以妥善解决医疗纠纷,防止纠纷激化升级。

㈢有效调动医调委的作用。医患双方选择向医调委申请调解的,医调委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权限,积极履职,公平、公正、及时、妥善地处置医疗纠纷。获悉医疗机构内正在发生重大医疗纠纷或者医疗机构请求时,医调委可以指派人民调解员赶赴医疗机构,开展现场疏导工作,接受调解申请。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医调委办公场所、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等补贴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㈣依法处置,强化保障。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落实主体责任,健全治安保卫机构,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在三级医院设立警务室,并将二级以上医院作为巡逻必到点,进一步加强医院及周边治安巡逻防控,完善涉医警情快速反应机制。对于违反《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八类禁止性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快速出警,维持秩序,果断处置,依法处理。

五、完善配套,统筹解决

㈠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鼓励医疗责任保险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遵循保本微利原则,开发多样化的医疗责任保险产品。卫生计生部门应当积极推动公立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医务人员参加职业责任保险,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㈡民政部门应当完善社会医疗救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后,家庭经济状况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患者及家属,可以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社会救助申请。民政部门应当简化手续、方便群众,做好社会救助的行政指导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强化部门配合,完善医疗纠纷联席会议制度,采取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以有效化解医疗纠纷,为建设美丽厦门构建和谐、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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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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