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办〔2017〕108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18-11-11 01:07:47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厦府办〔2017〕10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以下简称“小饭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中小学生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做好“小饭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小饭桌”食品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小饭桌”是指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校外固定场所为中小学生提供的餐饮服务活动。


“小饭桌”食品安全事关广大中小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小饭桌”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扎实推进“小饭桌”食品安全工作,形成治理合力,全面提升“小饭桌”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有效保障广大学生的饮食安全。


二、切实强化“小饭桌”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的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对“小饭桌”食品安全负总责。要切实加强对“小饭桌”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区人民政府应积极出台相关政策,对“小饭桌”进行综合治理,促使“小饭桌”开办者诚信经营、学生家长参与监督,努力构建“小饭桌”食品安全共治格局。


食安办负责“小饭桌”食品安全的组织协调和督导工作,将其列为当地治理“餐桌污染”年度工作的内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小饭桌”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辖区“小饭桌”报告登记的责任主体;各街道(镇)根据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组织村居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信息员)具体落实“小饭桌”报告登记的各项工作。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村居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信息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中小学协助开展学生参加校外“小饭桌”用餐情况的调查摸底和“小饭桌”食品安全评分评级的信息公开工作,及时掌握校外托管学生的有关情况。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工作,督促学校加强对学生、家长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其食品安全意识,引导其选择规范安全的“小饭桌”。


街道(镇)应加强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建设,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并对村居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信息员)落实“小饭桌”食品安全职责情况进行考核。


村居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信息员)具体负责“小饭桌”的报告登记的相关工作,包括:登记建档、存在状态核查、食品安全情况了解、检查指导、评分评级等工作。


“小饭桌”开办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在街道(镇)进行报告登记,经营过程中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安全要求,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积极配合指导,切实落实指导意见,做好食品安全自我管理工作。


三、切实做好“小饭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一)报告登记。“小饭桌”开办者在每学期开学15日前填写《中小学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登记表》,向所在街道(镇)报告,由村居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信息员)进行登记。


(二)调查摸底。各区教育行政部门督促辖区内各中小学校在每学期开学时填制《中小学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情况调查表》,并于开学后15日内报送至所在街道(镇),同时报告所属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


(三)食品安全指导。街道(镇)组织村居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信息员),按照学校报送的《中小学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情况调查表》及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辖区内“小饭桌”情况,每学期对“小饭桌”食品安全进行指导,与“小饭桌”开办者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督促“小饭桌”开办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并督促未主动登记的“小饭桌”进行报告登记。


(四)评分评级。各街道(镇)组织村居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信息员),在收到《中小学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情况调查表》或发现辖区“小饭桌”45日内,完成辖区内“小饭桌”的评分评级工作。填制《中小学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食品安全动态等级评定表》一式三份,一份交“小饭桌”,一份归档保存,一份与《中小学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登记表》复印件一并报所在市场监督管理所。并将评分评级结果填写于《中小学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食品安全动态等级评定结果汇总表》分别报所在街道(镇)食安办、区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所。


“小饭桌”食品安全情况发生较大改变的,街道(镇)可酌情组织村居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信息员)对该“小饭桌”重新进行评分评级,并及时将评定结果报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小饭桌”的评分评级结果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加大评分评级较低“小饭桌”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予以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小饭桌”依法处置。


(五)信息公开及处置。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把辖区内“小饭桌”食品安全评分评级结果于每学期结束前15日内通报各中小学校,督促中小学校于每学期开学前将相关名单提供给家长,并在学校显著位置公示,供学生及家长选择(同一家“小饭桌”一个评分周期内多次进行评分评级的,公示的评分评级结果以最后一次评定结果为准)。具备条件的,可利用网络、微信、QQ、短信、手机软件等途径进行公示。


对于不按时履行报告登记、拒绝评分评级和检查指导、食品安全隐患较大的“小饭桌”,由各区人民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协同,采取集中曝光、联合整治等方式予以综合治理,切实保障广大学生的饮食安全。


四、积极推进“小饭桌”食品安全工作模式的创新


鼓励“小饭桌”开办者与有资质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签订供餐协议。


鼓励“小饭桌”采取网络厨房等形式积极实施“明厨亮灶”,将餐饮操作过程向学生、家长展示;鼓励设备经营商等有关单位针对“小饭桌”“明厨亮灶”建设工作,定制设施设备、手机软件等,便于学生、家长监督。


鼓励社区居民和广大师生、家长通过建立QQ群、微信群等形式,共同关注和参与“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督,努力营造人人关注食品安全、合力共建食品放心工程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其他要求


“小饭桌”报告登记相关的各类表格、文书、评分评级标准等配套附件,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并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适时予以调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19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6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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