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财综〔2015〕6号《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18-11-12 02:52:48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财综〔2015〕6号



市直各部门,各区(管委会)财政局(计财局)、民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财政部 民政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部门、各单位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的服务事项,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纳入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应当实施购买服务;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当加强社会调查,通过各种方式听取公众意见,了解公众需求,实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民主、科学决策。

三、购买主体应根据指导目录,按时编报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在购买预算下达后,购买主体应根据服务项目的购买需求特点,选择适宜的购买方式。

购买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服务,应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购买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服务,购买主体可自行选择合适的购买方式,但应符合《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执行;自行选择购买方式的项目,购买主体应在单位门户网站等公开载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布承接主体、购买内容、资金预算等相关信息。

五、购买主体采购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可以与承接主体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六、购买主体应当严格遵守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约定,不得干涉承接主体的服务供给过程,不得向承接主体指定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渠道。

七、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当及时组织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在单位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

八、各区财政部门应当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监督、指导购买主体依法开展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活动,加强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资金管理、监督检查;民政、工商管理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承接主体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情况纳入年检、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建立适合承担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社会力量评估机制。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5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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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厦门市,厦门市人民政府,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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