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港〔2015〕155号《厦门港口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2015年扶持港口集装箱业务发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2 03:54:54

《厦门港口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2015年扶持港口集装箱业务发展的通知》



厦港〔2015〕155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建设,打造东南国际航运中心。经研究,决定对2015年度经厦门港中转的集装箱海铁联运、内支线中转、码头中转箱、“厦门-台中”点对点、国际中转等港口集装箱业务进行扶持。


具体补贴项目、标准和对象通知如下:


一、对经厦门港进出的集装箱海铁联运运量给予扶持,扶持标准为当年完成的存量部分100元/TEU,当年完成比上年实际增长的增量部分150元/TEU,扶持对象为海铁联运公共通道运营企业。


二、对经厦门港中转的集装箱内支线中转运量给予扶持,扶持标准为当年完成的存量部分10元/TEU,当年完成比上年实际增长的增量部分20元/TEU,扶持对象为内支线船公司。


三、对集装箱国际中转、内支线中转在厦门港码头装卸的吞吐量给予扶持,标准为5元/TEU,扶持对象为作业码头。


四、对“厦门—台中”点对点集装箱运量增量给予扶持,标准为当年完成比上年实际增长的增量部分30元/TEU,扶持对象为船公司。


五、对在厦门港开展集装箱国际中转业务进行阶梯式扶持,标准分为四个档次:


(1)当年完成总运量低于1000TEU不享受扶持;


(2)当年完成总运量大于1000TEU以上不足1万TEU,存量部分40元/TEU,增量部分100元/TEU;


(3)当年完成总运量大于 1万TEU以上不足2万TEU,存量部分70元/TEU,增量部分150/TEU;


(4)当年完成总运量大于2万TEU,存量部分70元/TEU,增量部分200元/TEU。


扶持对象:中转箱的干线承运人。


以上补贴办法由厦门港口管理局和厦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执行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厦门港口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


2015年6月15日


厦门港口管理局办公室2015年6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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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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