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发改投资〔2015〕1033号《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18-11-12 04:29:25

《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



厦发改投资〔2015〕103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详见附件1)精神,结合《厦门市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切块管理试点暂行办法》(厦发改投资[2015]47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简化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相关手续,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取消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的额度审批,实行备案登记制管理。


二、本市境内机构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须事前向厦门市发展改革委申请办理额度备案登记手续。具体办理要求如下:


1、申请备案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借款人基本情况、境外贷款方基本情况、其他相关各方基本情况,借款项目审批或备案情况、项目规模、建设期、主要建设内容,其他需要说明的有关情况。


(2)贷款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币种、规模、利率、期限、资金用途及资金回流情况等。


贷款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及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2、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在收到备案登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切块总规模限额内出具《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证明》(详见附件2)。本市境内机构凭备案登记证明按规定办理外债资金流出流入等有关手续。


3、当全市已备案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总规模超出国家发改委切块规模限额时,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将向社会公告,同时不再受理备案登记申请。


三、本市境内机构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提款使用后10个工作日内,按附件3格式向厦门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发行信息。实际使用情况与备案登记情况差异较大时,应在信息报送时予以说明。


四、对于恶意虚报外债备案登记规模的企业,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将其不良记录纳入厦门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平台。


五、本市企业境外发行债券按照发改外资[2015]2044号文要求报国家发改委备案。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


2. 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证明(格式)


3. 企业发行外债信息报送表


厦门市发展改革委


2015年12月18日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15年12月18日印发



附件下载:



厦发改投资〔2015〕1033号附件3.doc
厦发改投资〔2015〕1033号附件2.doc
厦发改投资〔2015〕1033号附件1.pdf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angelgibson.com/rule/43497.html

本文关键词:厦门市,厦门市人民政府,厦府办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