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民〔2016〕8号《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2015年秋、冬季退役士兵自主就业、自谋职业经济补助和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18-11-12 04:29:37

《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2015年秋、冬季退役士兵自主就业、自谋职业经济补助和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厦民〔2016〕8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2013〕61号)的精神,制定我市2015年秋、冬季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地方经济补助、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和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补助金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地方经济补助标准


单位:万元

类别








年限

进藏


退役


士兵

自主


就业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补助金×2

自主就业


[4.27万元×1+年限×10%]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补助金×2

1

4.7

9.4





按相


对应


的补


助金


标准



2


倍发


2

4.27

8.54

5.12

10.24

3

4.7

9.4

5.55

11.1

4

6

12

5

6.41

12.82

6

6.83

13.66

7

7.26

14.52

8

7.69

15.38

9

8.11

16.22

10

8.54

17.08

11

8.97

17.94

12

9.39

18.78

13

9.82

19.64

14

10.25

20.5

15

10.68

21.36

16

11.1

22.2

17

11.53

23.06

18

11.96

23.92

备注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四类对象: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4.是烈士子女的。

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标准


单位:万元

义务兵


2

下士


5

中士


8

上士


12


军士长


16


军士长


20


军士长


24

一级


军士长


30

合计补助标准

4.96

6.26

6.86

7.96

8.66

9.76

10.46

11.36

其中

军衔

4.31

5.31

5.61

6.31

6.61

7.31

7.61

7.91

军龄

0.2

0.5

0.8

1.2

1.6

2

2.4

3

新增补助标准

0.45

0.45

0.45

0.45

0.45

0.45

0.45

0.45

适合2011111日前入伍且在退役时选择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三、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补助标准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补助费为每人每月610元。


四、经费保障


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由市、区财政按1:1负担。各区民政局、财政局要及时做好各类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地方经济补助、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的发放工作。


本通知有效期为1年。


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


2016年1月28日


厦门市民政局办公室2016年1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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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厦门市,厦门市人民政府,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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