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教基〔2016〕1号《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办法指导意见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18-11-12 04:29:42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办法指导意见的通知》



厦教基〔2016〕1号





各区教育局:


《厦门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办法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按要求制定本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实施细则,报市教育局审核备案。


厦门市教育局


2016年1月11日


厦门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小学积分入学办法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厦府〔2014〕65号),现就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区教育局应采取积分的办法,做好随迁子女小学的入学工作。


二、积分入学办法要坚持分区申请、区级实施、市级指导、公开公平的工作原则。


三、适龄随迁子女参加积分入学的基本条件


随迁子女父亲(母亲)在厦门务工、连续暂住和最近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年限达1年(含1年)以上,其中,申请在思明区、湖里区参加积分入学的随迁子女父亲(母亲)在厦门务工、连续暂住和最近参加社会保险的年限要满2年。


四、积分计算办法


入学积分按照基本分30分、实际工作生活积分70分和附加分10分三部分计算积分。


(一)符合参加积分入学基本条件的,得30分的基本分。


(二)实际工作生活积分,总分70分,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1. 随迁子女父亲(母亲)在厦门暂住且务工超过积分入学基本条件规定的年限的,每多一年得2分,本项总分不超过12分;


2. 随迁子女父亲(母亲)参加我市社会保险超过积分入学基本条件规定的年限的,每多一年得4分,本项总分不超过24分;


3. 随迁子女父亲(母亲)在申请就学的行政区购置商品住房且其父(母)所占房屋产权的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得20分;


4. 随迁子女父亲(母亲)暂住地与务工地均在同一行政区,并在该区申请参加积分入学的,得9分。


5.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得5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已接受处理的不得分)。


(三)附加分10分。随迁子女父母双方均在厦门暂住、务工和参加社会保险的,可以一方作为主申请方计算积分,另一方的在厦门暂住且务工的年限按每年1分、参加社会保险的年限按每年2分计算积分,但总分不超过10分。


五、积分入学程序


(一)提交申请。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可在暂住地或购置房产所在区,在规定时间内按所在区教育局公布的渠道和程序提出申请。


(二)公布积分排序。各区教育局组织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积分由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并向社会公示5天,接受监督。学生家长如对积分入学工作有异议可向各区监察部门或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投诉反映。


(三)公布招生学校学位。各区教育局根据招生计划对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学位数进行统计,在招收本区户籍学生后,结合本区实际,核算出可接收随迁子女入学的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及其学位数,并向社会公布。


(四)志愿填报。组织经确认、符合积分入学条件的申请人填报入学志愿。


(五)派位入学。按照“积分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根据积分排序位次和填报的志愿顺序,以电脑派位的方式安排入学,派位结果向社会公布。


六、随迁子女申请入读公办学校,必须保证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及证件、证书真实有效,一经查实有弄虚作假的行为,取消其按本办法在厦参加积分入学的资格。


七、积分计算、电脑派位工作要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群众的监督。对积分入学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八、各区教育局应根据本意见,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区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积分入学的实施细则,并报市教育局审核备案。


九、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有效期五年。《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办法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厦教综〔2014〕4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教育局办公室2016年1月11日印发



附件下载: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angelgibson.com/rule/43509.html

本文关键词:厦门市,厦门市人民政府,厦府办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