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人社〔2016〕32号《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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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人社〔2016〕32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厦门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规范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管理,切实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技术革新、技术交流、技艺传承、技能培训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及《厦门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2011—2020年)》(厦委办发[2012]30号)、《厦门市高技能人才集聚暂行办法》(厦委办[2013]10号)精神,特制定《厦门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


2016年2月23日



厦门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市技能大师工作室顺利实施和健康发展,推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市技能大师是指某一行业(领域)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并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的高技能人才,以及部分掌握传统技能、民间绝技、对厦门经济社会发展有显著贡献的技能人才。


本办法所指市技能大师工作室是由企业(或市级行业协会)提出申请,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参与组织评审、确定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的主要功能是发挥优秀高技能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面向企业、行业职工及相关人员开展培训、研修、攻关、交流活动,将技术技能革新成果和绝技绝活加以推广。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四条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由企业(或市级行业协会)提出设立申请。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可以技能大师个人命名,名称为“姓名+职业(工种)+技能大师工作室”;也可以企业命名,作为企业多位技能大师发挥作用的平台,名称为“企业名+技能大师工作室”。


第五条担任市技能大师的条件。市技能大师应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中华技能大奖、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全国技术能手、省级技能大师、省级优秀高技能人才、省级技术能手的荣誉称号;


2、获得国家级或省级政府职能部门核发的技能方面的大师荣誉称号;


3、获得厦门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高级技师)或市优秀技术能手(技师及以上等级)的荣誉称号;


4、一般应具有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对于厦门市只开展鉴定到技师等级的工种,可只具有技师(二级)职业资格;


以企业命名的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必须有两人以上符合市技能大师条件。


第六条市技能大师工作室配套条件要求。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相应的工作场地、设施和设备,能够满足教学和技艺传授及技术攻关、创新工作要求。


(二)拥有完善的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工作制度及名师带徒计划。


(三)所依托的企业(或行业)应成立市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导和管理机构,建立必要的监督、管理和激励机制。


第七条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评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申请单位于每年7月底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并提供以下申报材料(各一式2份):


1、申请报告;


2、《厦门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表》、《厦门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的评估指标及评分标准》(附件1、2);


3、所依托的企业(或行业)成立市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导、管理机构情况,监督和激励机制,带徒协议;


4、市技能大师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和获奖荣誉证书复印件,计划所带徒弟的身份证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对于传统技能、民间绝技的工种,应提供徒弟相应的学历证书和作品获奖证书。


(二)评审。每年8月份按以下程序、组织一次评审:


1、收集汇总申报材料,提出评审专家组方案;


2、组成不少于7名的评审专家组,深入各申报单位现场进行评审打分。


(三)公示。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四)公布授牌。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公布并授予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牌匾。


第三章资金使用要求


第八条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管理周期为3年。在管理周期内,市财政给予一次性5万元启动资金补助,主要用于市技能大师工作室添置设施、设备。


技能大师工作室培养的徒弟,通过社会化鉴定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可根据培训资金直补企业的政策规定,申请相应的培训补助。


行业、企业要为市技能大师工作室提供办公场所、实训设备等必要的工作基础条件,并给予市技能大师带徒津贴、科研攻关项目补贴以及日常工作经费。


第四章管理考核


第九条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实行届满考核,主要考核内容包括:工作场所建设、设施设备情况、日常工作、创新创优和技术攻关、技艺传承、授艺带徒、社会服务宣传。


第十条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届满考核合格者,如有新培训计划,可继续申请下一轮次的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并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届满考核不合格者,予以摘牌、今后6年内不能再申请市技能大师工作室。


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届满考核合格者,可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


第十一条对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实行日常动态管理。


(一)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12月底前分别向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本年度工作总结、工作成果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工作开展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和督导;


(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开展对辖区内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的检查、督导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厦门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表


2、厦门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的评估指标及评分标准


3、厦门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届满考核表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6年2月23日印发



附件下载:



厦人社〔2016〕32号附件3.doc
厦人社〔2016〕32号附件2.doc
厦人社〔2016〕32号附件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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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厦门市,厦门市人民政府,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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