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国土房〔2015〕478号《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直管非住宅用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2 04:29:44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直管非住宅用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厦国土房〔2015〕478号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推进直管非住宅用房租金与市场租金接轨,遏制转租牟利现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服务产业、服务民生,根据《厦门市直管非住宅用房租金征收办法》(厦国土房〔2005〕29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调整市直管非住宅用房租金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租金调整方式


按市场评估租金标准调整。


二、租金调整范围


凡承租市公房管理中心和市旧城保护开发公司管理的直管非住宅用房及住宅改非住宅用房的,均属本次租金调整范围。公开招租及合同期限未满的除外。


三、租金调整标准及使用期


直管非住宅用房租金标准由通过政府采购中标的四家评估机构开展市场评估工作,以厦门乾元资产评估与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和厦门同建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相应评估标的的评估结果之间的算术平均值;厦门市大学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和厦门均和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相应评估标的的评估结果之间的算术平均值,经评审后确定(详见附表《厦门市直管非住宅用房市场评估租金表》)。


租金标准使用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使用期届满后视本市租赁市场的租金变动情况再行调整。


四、租金优惠对象及标准


(一)为服务产业,支持我市商贸企业的发展,维护其经营稳定性,对直管非住宅用房由承租人自主经营的,经承租人申请,


市公房管理中心和市旧城保护开发公司核定后,可按市场评估租金标准的70%缴交。


(二)为服务公益与民生,直管非住宅用房承租人为机关、事业单位、部队、人民团体的,以及承租人经批准将直管非住宅用房作为书店、电影院、学校、医院、农贸市场等用途的,经承租人申请,市公房管理中心和市旧城保护开发公司核定后,可按相应用途市场评估租金标准的60%缴交。


社区居委会自用的办公用房租金标准仍按厦府办[2002]152号文规定执行。


(三)上述租金优惠每年核定一次,并报市国土房产局、市财政局备案。


五、要求


(一)为遏制转租谋利行为,市公房管理中心和市旧城保护开发公司应严格按市场评估租金标准全额向转租人征收租金。


(二)市公房管理中心和市旧城保护开发公司应加强直管非住宅用房自营和转租的认定和归类管理。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附件:厦门市直管非住宅用房市场评估租金表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29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办公室2015年12月29日印发



附件下载:



厦国土房〔2015〕478号附件.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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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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