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高管〔2016〕69号《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支持企业改制上市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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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支持企业改制上市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高管〔2016〕69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厦高管〔2018〕216号厦门火炬高新区支持企业改制上市管理办法》(2018年版全文)】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厦门火炬高新区支持企业改制上市管理办法》已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

2016年3月11日




厦门火炬高新区支持企业改制上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厦门火炬高新区企业借助资本市场更好地实现规范运作和快速发展,推动高新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厦府〔2013〕28号),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和税收关系归属高新区的上市后备企业。高新区设立“企业改制上市专项资金”,列入高新区财政预算,专项用于资助或奖励企业改制上市及其工作经费。


第二章 完善服务机制



第三条成立由高新区管委会领导担任组长的企业改制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服务指导,推动高新区企业改制上市工作。下设金融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金融办”),挂靠管委会经发处。金融办负责日常工作,其职责主要包括:(一)宣传培训,组织实施企业改制上市培育工作;(二)企业上市辅导与咨询;(三)建立与上级有关政府部门及交易所协调工作机制,帮助协调解决企业改制上市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四)受理企业改制上市资助或奖励资金申请等。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申请成为高新区上市后备企业:

1.生产经营领域和上市募集资金投向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和相关环保要求;

2.企业盈利能力强、成长性高、发展前景好,基本符合上市要求;

3.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最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上市后备企业采取企业直接申报或通过园区推荐、高新区金融办初审和高新区管委会确认的办法择优遴选。

第五条支持中介服务机构在高新区开展业务,实行中介机构报备制度。中介机构与高新区拟上市企业签订上市或挂牌等直接融资服务合同的,应当在合同签署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高新区金融办报备有关情况。高新区金融办跟踪评价中介机构在高新区执业情况,建立中介机构在高新区执业和诚信档案。


第三章 实施政策扶持



第六条企业改制上市专项资金按下列标准,对在国内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高新区企业进行资助或奖励:

(一)企业股改完成,且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上市协议,在支付第一笔服务费用后,给予50万元工作经费资助。

(二)企业经厦门证监局辅导备案后,给予100万元工作经费资助。

(三)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上市申请并经正式受理,给予200万元工作经费资助。

(四)企业获准发行并上市后,给予150万元奖励。

(五)企业上市后,连续三年,给予在上市公司领取报酬的企业高管生活津贴补助,补助标准按照一事一议程序研究。企业高管在厦门市证券营业部减持个人限售股的,按照一事一议程序研究给予奖励。企业高管包括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副总经理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高新区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或奖励:

(一)企业股改完成,且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挂牌服务协议,在支付第一笔服务费用后,给予50万元工作经费资助。

(二)企业获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给予70万元奖励。

第八条高新区企业在境外上市奖励标准:

(一)企业到境外上市,给予200万元奖励;上市募集资金中50%及以上(或5亿元及以上)返程投资到高新区,且在上市后24个月内资金到位的,再给予200万元奖励。

(二)企业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作为上市主体在境外上市,上市募集资金中50%及以上(或5亿元及以上)返程投资到高新区,且在上市后24个月内资金到位的,给予200万元奖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高新区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可以分别申请相应的资助或奖励。兑现本办法规定的资助或奖励政策,企业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资料,经高新区金融办审核确认后,按程序报高新区管委会审批。

第十条对改制上市专项资金使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分。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改制上市扶持资金的申报单位,除按以上规定处罚外,高新区管委会将在网站予以通报,追回已拨付资金,并不再受理其相关公共政策支持资金的申请。

企业上市后五年内迁出高新区的,高新区管委会将有权追回有关扶持资金。

第十一条享受本办法政策支持的企业应及时向高新区管委会报告有关企业改制上市进展情况。管委会对企业改制上市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申请企业应留存一套申报材料,并在相关部门对资助资金进行财务核查时提供配合。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施行期间如遇国家资本市场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将及时进行修改调整。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促进企业改制上市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厦高管经〔2008〕1号)和《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鼓励企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暂行办法的通知》(厦高管〔2010〕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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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厦门市,厦门市人民政府,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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