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海渔〔2016〕84号《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2016年度海洋伏季休渔的通告》

浏览量:时间:2018-11-12 04:36:23

《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2016年度海洋伏季休渔的通告》



厦海渔〔2016〕84号





为确保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顺利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海洋海洋伏季休渔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6]15号)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实施2016年度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海渔[2016]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休渔时间、区域、对象


(一)我省北纬26度30分以南海域从5月16日12时至8月1日12时,北纬26度30分以北海域从6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禁止拖网、围网、杂鱼具作业(桁杆虾拖、灯光围网或单船无囊围网、灯光敷网或船敷箕状敷网除外)。


(二)5月1日12时至7月1日12时,全省海域禁止灯光围网或单船无囊围网、灯光敷网或船敷箕状敷网作业。


5月1日12时至7月16日12时,全省海域禁止张网作业。


6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全省海域禁止刺网、桁杆虾拖和笼壶作业。


(三)兼作不同作业类型的渔船,凡其作业类型之一属伏休对象的,均应进行伏休。兼作不同作业类型且均属休渔对象的渔船,休渔时间从最早的作业开始至最晚结束的作业为止。


(四)钓具作业暂不休渔。


二、举报电话


欢迎群众对违反伏季休渔规定的行为和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592—2198110、3913110(厦门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支队);0592-2085981(厦门市渔港渔船管理处);0592-7889700(翔安区渔政站)。


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


2016年4月15日



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2016年4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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