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环联〔2016〕20号《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厦门市交通运输局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本市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通告》

浏览量:时间:2018-11-12 04:44:15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厦门市交通运输局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本市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通告》



厦环联〔2016〕2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质量,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有关机构按照规定不得受理黄标车定期排气污染检测、安全技术检测和营运综合性能检测业务。黄标车车主也不得委托市外、省外有关机构进行排气污染检测和安全技术检测。有关部门对黄标车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有关部门按规定不再办理黄标车转移登记手续。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有关部门按规定不予受理黄标车营运资质年审。黄标车所有人未淘汰黄标车之前,按规定暂停办理该所有人所有与营运资质相关的业务。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违规行驶的黄标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特此通告。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10月18日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2016年10月18印发



附件下载: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angelgibson.com/rule/43623.html

本文关键词:厦门市,厦门市人民政府,厦府办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