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高管〔2016〕303号《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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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高管〔2016〕303号





机关各处(局)室,委属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厦门火炬高新区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


2016年12月10日


厦门火炬高新区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厦门火炬高新区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资产的全过程管理,建立财政性投融资资金支出全过程监管机制,实现项目管理与资产管理相衔接,提高财政资金、资产使用效益,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财资〔2016〕10号)、《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办法》(厦财资〔2016〕24号)等,结合火炬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厦门火炬高新区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资产(以下简称“项目资产”)是指由国家、省、市有关部门、高新区管委会批准或者立项,全部或者部分资金由高新区财政资金安排(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通过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等)建设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形成的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道路、桥梁、管线、隧道、地块、码头、绿化、下穿通道、护岸、水库工程、轨道交通、海堤开口等公共基础设施、固定资产。


第三条 项目资产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项目管理与资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全过程管理和追踪问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高新区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即《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所称的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和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的项目资产管理单位。


第五条 建立项目资产备案管理制度,资产备案包括项目备案、项目资产移交备案、项目资产账务处理备案等三项备案。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管委会计划财政局为财政投融资项目建设期间财务活动,以及项目形成资产的监管单位,负责完善项目资产管理制度体系,对财政投融资项目建设期间的财务活动及所形成项目资产实施全过程监管和追踪问效。负责项目资产管理的具体工作,包括备案、统计,以及对项目建设、资产移交、财务核算、资产使用、处置等的监督管理等。


第七条 业主单位或代建单位作为资产移交手续办理前项目资产管理的责任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作为项目资产工程建设、竣工验收、财务决算的责任单位,负责办理竣工验收、财务决算等相关手续,确保项目建设及资产管理的合规性;


(二)督促施工单位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资产尽早投入使用,发挥财政性投融资资金效益;


(三)负责项目资产帐的设立、更新,并通过项目建设成本核算确定资产价值;


(四)协助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按时间节点要求办理有关备案以及项目资产移交等手续;


(五)负责项目资产临时性使用的申请,以及临时性使用期间项目资产的管理;


(六)负责办理项目建设资料、图纸等相关资料装订成册归档管理及综合验收工作;


第八条 项目资产管理单位作为项目资产管理的责任单位。项目资产管理单位主要包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部门职能等确定的,或者项目立项时已明确的,或者由市委市政府、管委会另行指定的对项目建成后所形成资产拥有产权,或者负有使用或管理责任的单位。一般为管委会机关,委属事业单位,以及委属国有企业。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项目资产的账务处理及备案工作。项目资产管理单位与业主单位非同一主体的,还应与业主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报管委会计财局备案;


(二)负责项目资产相关档案资料的管理;


(三)办理项目资产不动产权属登记;


(四)按照政府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房屋及构筑物、市政设施等行业管理规定,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五)制定项目资产日常维修维保计划,确保资产安全正常运行;


(六)报送项目资产管理情况;


第三章项目备案及临时性使用管理


第九条 项目备案。业主单位(代建单位)应在项目概算批复后30日内,或者接到市政府、管委会有关建设任务后的60日内,将投资计划、代建单位等项目总体情况,向管委会计财局进行纸质备案,后通过“政府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网上备案。


常规项目立项阶段即明确项目建成后的项目资产管理单位,项目在报送备案前未明确项目资产管理单位的,由业主单位(代建单位)在备案时一并报告。项目竣工验收后,仍无法确定项目资产管理单位的,由业主单位(代建单位)代管。


同一项资产经批准多次改建、扩建和修缮的,应分别备案。


项目备案提供以下资料:


(一)《高新区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备案表》(见附件1);


(二)建设项目立项批文;


(三)项目概算或资金来源批复文件。


项目备案程序:


(一)业主单位(代建单位)将完整的项目资产建设备案资料进行扫描(扫描文件格式要求:彩色扫描,200dpi分辨率,1:1比例,格式为JPG);


(二)通过登录“政府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在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模块加载上传所扫描应备案资料,并提交备案。


第十条 建立临时性使用项目资产审批制度。项目(或部分子项目)建成达到使用状态后,原则上均应及时移交给项目资产管理单位使用、管理,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暂时由业主单位(代建单位)或项目资产管理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进行使用、管理的,为临时性使用。临时性使用资产需经项目资产管理单位同意,临时性使用期间项目资产管理责任主体仍为业主单位(代建单位)不变。


其中临时性使用项目资产可能产生收益的,使用前由业主单位(代建单位)经项目资产管理单位同意,并向管委会计财局提出申请,经管委会计财局明确临时性使用单位、使用年限,以及收支、管理等体制后方可使用。可能产生效益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业主单位提出临时性使用申请,申请内容包括项目资产情况、临时使用该资产的理由及依据、管理责任区分等,并附《高新区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临时使用申请表》(见附件5);


(二)业主单位报经项目资产管理单位同意;


(三)业主单位报管委会计财局审批。


第四章项目资产移交及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资产移交备案和项目资产账务处理备案。


项目(或部分子项目)建成达到使用状态后,业主单位(代建单位)应及时与项目资产管理单位办理移交手续,项目资产管理单位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不论是否已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子项目按现状移交),并在移交手续办理后的30日内(新建市政道路及附属设施可在使用后半年内)向管委会计财局进行项目资产移交备案和项目资产账务处理纸质备案,后通过“政府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网上备案。具体办法如下:


(一)业主单位(代管单位)与项目资产管理单位非同一主体的,双方应办理正式移交手续,移交应采用管委会计财局统一规定的移交表格,并按要求附相关材料,明确资产的实物量和账面价值。项目资产管理单位应于接收后、投入使用管理前(或使用后规定期限内),做好相应的财务账和资产账的账务处理,并通过“政府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提交项目资产移交备案和账务处理情况备案。


项目资产管理单位为行政、事业单位的可做增加资产(包括固定资产、产成品、公共基础设施及其明细等)和净资产(资产基金、非流动资产基金等)的账务处理,项目资产管理单位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按照有关企业财务规定处理,并均应于账务处理后进入“政府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按照政府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录入资产卡片并进行“一物一卡”管理。资产账面价值按照以下办法确定:


——未办理财务决算手续的,项目所形成资产价值由业主单位根据成本积累相关资料进行暂估,难以按成本积累相关资料进行暂估的,可按原概算总额的一定比例进行暂估,以暂估数作为账面价值,今后正式办理财务决算后及时根据决算金额对项目资产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已办理财务决算手续的,项目资产按照财务决算额确定账面价值。


(二)业主单位与项目资产管理单位为同一主体的,项目资产管理单位需按照本条第(一)款要求做好账务处理,并通过“政府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提交资产使用账务处理情况备案。


(三)临时性使用期间,不需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及账务处理。


第十二条 项目资产移交备案资料包括:


1.《高新区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移交备案表》(见附件3);


2.《高新区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移交表》(见附件2)及有关材料;


3.相关部门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4.已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应提供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应说明原因,附项目有关材料复印件,并尽快办理;


5.已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提供其复印件。尚未办理的,应尽快办理,并在办理之后补充调整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账务处理情况备案资料包括:


1.《高新区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账务处理备案表》(见附件4);


2.财务决算情况说明及资料;


3.账务处理情况说明,以及记账凭证。


业主单位与项目资产管理单位为同一主体的,项目资产管理单位只需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账务处理情况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资产移交备案及账务处理备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资产管理单位将完整的项目资产移交及账务处理情况备案资料进行扫描(扫描文件格式要求:彩色扫描,200dpi分辨率,1:1比例,格式为JPG);


(二)通过登录“政府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在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模块中加载上传所扫描应备案资料,并提交备案。


第十五条 接收到项目资产后,项目资产管理单位应按照管委会政府资产使用、处置等有关管理规定做好项目资产使用、处置等相关工作。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管委会计财局应建立项目资产管理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项目资产管理过程的追踪问效;建立项目资产统计制度,提高项目资产管理水平;建立业主单位(代建单位)、项目资产管理单位信用档案和绩效考评制度,促进政府投资效益和资产使用、管理效率不断提高。对业主单位(代建单位)、项目资产管理单位存在的财政违法违纪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实施处罚处分。


第十七条 高新区履行发展改革、建设、国资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管委会计财局,对业主单位、代建单位、项目资产管理单位存在的以下问题,视实际问题及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扣减业主管理费、扣减代建费、收缴使用收益、国有企业经营效益考核扣分、暂停作为其他财政性投融资项目代建单位等相应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报备的;


(二)建成后不及时交付项目资产管理单位使用、管理,或项目资产管理单位不按规定接收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及进行账务处理的;


(四)不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和财务决算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临时性使用项目资产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处置资产的;


(七)其他违反项目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计财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附件:1.高新区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备案表;


2.高新区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移交表;


3.高新区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移交备案表;


4.高新区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账务处理备案表;


5.新区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临时性使用申请表。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2016年12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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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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