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高管〔2017〕67号《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2 04:49:45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高管〔2017〕67号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厦门火炬高新区住房保障体系,优化人才聚集环境,有效解决园区外籍专家(含境外专家)以及国内中、高层次人才居住问题,规范人才公寓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以及《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厦府〔2016〕2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制定《厦门火炬高新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3月23日


厦门火炬高新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厦门火炬高新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住房保障体系,优化高新区人才聚集环境,有效解决园区外籍专家(含境外专家)以及国内中、高层次人才居住问题,规范人才公寓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以及《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厦府〔2016〕2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新区管委会委托运营企业(下称运营企业)运营的高新区人才公寓的申请、租赁和使用管理。人才公寓运营管理按照“政府主导,企业运作、适度保障”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人才公寓,是市公共租赁住房重要的补充之一,是指运营企业以略低于市场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且在高新区就业或创业的外籍专家(含境外专家)和国内中、高层次人才提供的,满足过渡性、阶段性基本住房需求的租赁住房。


第四条 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研究制定人才公寓政策,房源统筹、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人才公寓的租赁对象为:


1.外籍专家(含境外专家)本人;


2.国内中、高层次人才本人。


第六条 申请人所在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工商注册、财税关系均在高新区;


(二)应是平板显示、计算机与通讯设备、电力电器、软件与信息服务、微电子与集成电路、LED等高新区六大主导产业或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文创等高新区新兴产业,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年营业收入达到3亿元以上;集成电路设计、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


2.年纳税总额达到600万元以上;集成电路设计、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年纳税总额达100万元以上;


3.国家、省、市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


4.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重点企业或重要平台。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础条件:


1.申请人以及配偶在厦无住房,也没有享受厦门市、高新区相关福利和住房补贴政策;


2.申请人应当与所在企业(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在厦缴交社保(柔性引进人才除外)。


(二)差异性条件:


1.外籍专家(含境外专家):高新区所在企业以及境外关联公司给予工资性合并收入达到3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或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3万元人民币(含)以上,并在高新区就业或创业的非中国大陆人士;


2.国内中、高层次人才:工资性收入达到15万元人民币(含)以上或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1万元人民币(含)以上,并在高新区就业或创业(以社保关系为依据)的中国大陆人士。


第八条 人才公寓实行按批次租赁制度,具体批次人才公寓租赁方案由运营企业根据本办法制定,报高新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申请人才公寓按照以下内容提交材料申请人才公寓:


1.高新区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


2.申请人所在企业的工商、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申请人所在企业还应当提供以下证明之一:上一年度的营收证明、完税证明、高企认证、人才创办企业证明、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重点企业或重要平台;


4.申请人的身份证(或外籍、境外身份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本人的境内外工资性合并收入证明原件以或高新区税务机关出具的个税证明原件;


5.申请人及其配偶在厦无住房证明;


6.批次租赁方案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高新区内的外籍专家(含境外专家)和国内中、高层次人才申请人才公寓,经运营企业审核,并由管委会确认为该批次人才公寓租赁对象的,运营企业根据租赁方案中公布的选房规则组织选房。


第十一条 人才公寓房型配租标准为:1人户可以租赁单间公寓或者一房型,2人户家庭可以根据批次房源情况自主选择租赁一房型或者二房型,3人及以上户家庭可以租赁三房型或楼中楼房型。


第十二条 人才公寓租赁合同期限为2年,合同期满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1年。同一承租人租住人才公寓时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十三条 人才公寓分配采用轮候分配,原则上按照外籍专家(含境外专家)和国内中、高层次人才引进时间先后为序。


第十四条 人才公寓实行租金优惠制度,人才公寓租金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明确)计取后根据人才公寓所在区域给予一定优惠,具体项目的租金优惠标准由运营企业在批次租赁方案中明确并公布。


第十五条 承租人须遵守租赁合同相关租赁规定,如有违反,运营企业有权根据相关条款清退承租人。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有关规定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容,运营企业应当在租赁方案、租赁合同等有关文书中予以明确约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2017年3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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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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