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民〔2017〕21号《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2 04:49:48

《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厦民〔2017〕21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6〕174号)和福建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闽民优〔2016〕275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从2016年10月1日起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国家提高标准的基础上,按照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比例,调整以下重点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一)提高我市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标准,十级因战的每人每年增加1262元,每人每年计8487元;十级因公的每人每年增加1077元,每人每年计7265元;其他共10个级别依次递增(新标准详见附件1)。


(二)提高我市符合享受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烈属每人每月增加389元,每人每月计3297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人每月增加344元,每人每月计2976元;病故军人遗属每人每月增加327元,每人每月计2854元。


(三)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金标准,每人每月增加253元,每人每月计2198元。


(四)提高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含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和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17元,每人每月计1105元。


(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不再区分城镇和农村,实行统一标准。以原农村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金标准为基础,每人每月增加117元,每人每月计1105元。


以上各项所需经费除中央和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外,其余部分由各区财政承担。


二、根据国家调整标准,调整以下部分优抚对象生活补助标准:


(一)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40元,每人每月计340元,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


(二)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每人每月计25元。所需经费中央财政负担一半,其余部分由市、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


三、各区民政局、财政局要认真落实安排应由本级承担的经费,确保补助资金及时到位。加强对抚恤补助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保证经费及时、准确、足额地发放到部分优抚对象手中。


四、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厦民〔2016〕22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1.厦门市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厦门市“三属”、在乡复员军人等部分重点优抚对象定期抚恤金、生活补助金标准表


3.厦门市老年烈士子女等部分优抚对象生活补助金标准表


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


2017年1月20日


厦门市民政局办公室2017年1月20日印发



附件下载:



厦民〔2017〕21号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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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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