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农〔2017〕63号《厦门市农业局厦门市财政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关于做好2017年水稻种植(制种)保险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18-11-12 04:50:04

《厦门市农业局厦门市财政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关于做好2017年水稻种植(制种)保险工作的通知》



厦农〔2017〕63号





各区农业与林业(农林水利)局、财政局、人保财险各区支公司:


为稳定我市粮食生产,有效化解水稻种植(制种)自然灾害风险,保障农民利益,参照福建省农业厅、财政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关于做好2016年水稻种植(制种)保险工作的通知》(闽农计〔2016〕77号)文件精神,结合厦门实际,现就2017年水稻种植(制种)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承保方式


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组织开展水稻种植(制种)保险工作。以充分尊重农户投保意愿为前提,对于不愿意投保的农户,不得强制投保;对愿缴费参保的农户,要做到应保尽保。农户承担的保费,应由保险公司或委托村级组织向投保的农户收取。水稻种植面积30亩以下或水稻制种面积10亩以下的农户可以由所在村组织投保;水稻种植面积30亩及以上、水稻制种面积10亩及以上的农场、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及农户可实行单独投保。由村组织统一投保的,应制作分户投保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及保险标的信息并经村民委员会核对盖章确认后,提交保险公司承保。保险公司应将投保清单在村级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公共区域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如农户提出异议,应在调查确认后据实调整。


二、保险费率和保费


(一)水稻种植。每亩保险金额400元,保险费率3.75%,保费15元。市级财政补贴保费70%,区级财政补贴保费20%,被保险人承担10%,即每亩1.5元。


(二)水稻制种。每亩保险金额1200元,保险费率7%,保费84元。市级财政补贴保费70%,区级财政补贴保费20%,被保险人承担10%,即每亩8.4元。


三、保险责任


水稻种植:移栽返青后至成熟期间,因低温、干旱、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大风、冰雹、台风、海啸、滑坡、泥石流、病虫草鼠害、野猪侵害、内涝、地震造成保险水稻的灭失、死亡以及植株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时,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的赔偿处理办法负责赔偿。


水稻制种:移栽返青后至成熟期间,因低温、干旱、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大风、冰雹、台风、海啸、滑坡、泥石流、病虫草鼠害、野猪侵害、内涝、地震造成保险水稻的灭失、死亡以及植株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时;幼穗分化期(约30-35天,共8期),第三至第六期内日平均温度低于23.5℃,导致母本育性转化,致使制出的种子40%(含)以上低于国家规定的种子纯度标准96%(不含)以下;开花授粉期,连续3天(含)以上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到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洗花,或连续3天以上“干热风”天气(是一种高温、低湿并伴有一定风力的农业气象灾害天气),导致异交结实率低于60%(不含)以下;在种子成熟收割期间,遇连续阴雨天气,导致植株穗上发芽率或黑粉病达到30%(含)以上;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的赔偿处理办法负责赔偿。


四、赔偿责任


(一)保险期间内,保险水稻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的赔偿比例×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或平均正常产量)


水稻种植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

生长期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移栽成活—返青期

每亩保险金额×60%

分蘖期

每亩保险金额×80%

孕穗抽穗期—收割

每亩保险金额×100%


水稻制种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

生长期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移栽成活—分蘖期

每亩保险金额×40%

分蘖期-孕穗期

每亩保险金额×60%

孕穗期—抽穗期

每亩保险金额×80%

抽穗期-成熟期

每亩保险金额×100%


水稻种植、水稻制种损失率的赔偿比例

损失率

赔偿比例

30%以下

不负赔偿责任

30%(含)-50%

60%

50%(含)-70%

80%

70%(含)以上

100%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水稻每亩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亩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水稻每亩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三)保险水稻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面积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五、承保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


六、赔偿方式


承保公司接到出险报案后,联动所在区、镇农业部门,由该部门技术人员协助共同前往查勘定损。承保公司在损失确定后10日内,将保险赔款汇往被保险人账户。


七、资金拨付


每年12月30日前,各区应总结保险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报告,由区农业、财政部门联文报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报告内容包括保险工作开展情况、投保数量、保费规模、存在问题及相应的意见建议等。市级补助资金根据各区保险开展情况进行预算,并提前下达,每年结算一次,由区农业部门每半年与保险公司结算一次。


为确保理赔资金及时足额支付被保险人,出险理赔后所有的保险赔款由人保财险公司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向被保险人直接支付。理赔款必须在村进行公示,接受监督,以防止发生弄虚作假。


理赔款特别是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理赔清单应当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将理赔结果在村进行公示,接受监督。严禁通过虚假赔案方式退回代缴保费或返还财政保费补贴资金。


八、其他要求


市、区人保财险承保公司要进一步规范运作,简化理赔程序,加快查勘和理赔速度,提高服务水平,为广大参保的经营主体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服务。各区、镇农业部门、村级组织要积极协助承保公司做好展业、承保、查勘定损、理赔、参保数量的核实等相关工作。镇、村的相关费用由人保财险公司在总保费8%以内开支。


附件:1.2017年水稻种植(制种)保险承保及理赔统计表(表一、二、三、四)


2.2017年种植业保险分户标的投保清单(范本)


厦门市农业局厦门市财政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


2017年3月30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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