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人社〔2016〕239号《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支持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保留人事(劳动)关系离岗创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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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支持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保留人事(劳动)关系离岗创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人社〔2016〕239号





各区人社局、教育局、科技局、国资监管部门、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组织人事处:


现将《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 省科技厅 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保留人事(劳动)关系离岗创业的实施意见》(闽人社发[2015]6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6】12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我市市、区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以下所涉及的离岗创业科研人员均指我市市、区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离岗创业科研人员)离岗创业事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我市高校、科研院所等国有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原单位)从事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离岗创办(参与创办)或携带科技成果离岗实施成果创新转化的企业(以下简称现企业)一般应为在我市注册登记的企业。


二、我市高校、科研院所等国有企事业单位从事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离岗创办(参与创办)企业或携带科技成果离岗到企业实施成果创新转化(以下简称离岗创业科研人员)保留人事(劳动)关系期间,由原单位按同类人员标准为其代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所需费用由现企业承担,个人缴纳部分仍由个人承担。离岗创业科研人员须按协议约定及时支付个人缴纳部分的费用,并主动跟踪落实现企业按协议约定及时支付原单位所承担的费用。 离岗创业科研人员保留人事(劳动)关系期间,有关社会保险等待遇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离岗创业科研人员须填写《厦门市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备案表》,其中: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备案,国有企业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向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备案。


四、离岗创业科研人员须与原单位、原单位须与现企业书面签订协议。书面协议应约定工伤补偿办法、社保及公积金缴费基数及每月费用支付期限、拟转化科技成果的归属及收益分配等内容。 离岗创业科研人员与原单位签订的书面协议须由原单位主管部门签章同意,原单位与现企业签订的书面协议须报备原单位主管部门。


五、离岗创业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期间,申请办理人事(劳动)关系调动(或辞职重新录用等)手续前,须先终止与原单位的离岗创业协议。 原单位因改制、合并、撤销、拆分等原因变更人事(劳动)关系的,离岗创业科研人员需继续离岗创业的,应与新单位重新协商并征得新单位同意后重新办理离岗创业手续(包括现企业与新单位重新签订书面协议等)。


六、离岗创业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期间,现企业拟发生变更的,须事前报备原单位并与原单位重新签订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


七、离岗创业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时间累计不超过3年。


八、离岗创业科研人员保留人事(劳动)关系期间,可报名参加原单位内部开展的、符合条件的竞争上岗,但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九、鼓励我市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办(或参与创办)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或携带科技成果离岗到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实施成果创新转化,操作流程及其它政策均按本通知执行。


十、我市党群系统所属高校、科研院所等国有企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十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厦门市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协议书》(参考模板)


2.《厦门市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期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代缴协议书》(参考模板)


3.《厦门市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备案表》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教育局


厦门市科技局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地税局


2016年9月29日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6年9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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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人社〔2016〕239号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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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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