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民〔2017〕171号《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2 04:50:53

《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厦民〔2017〕171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按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经研究确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类 别

新标准(元/人·月)

适用范围

原标准(元/人·月)

城乡低保

720

全市各区

650

特困人员

(城市三无

农村五保)

基本生活

1080

基本生活

910

照料护理

全自理

260

照料护理

全自理

225

半护理

510

半护理

450

全护理

850

全护理

750

残疾人两项补贴

困难残疾人

生活补贴

360

350

重度残疾人

护理补贴

一、二级残疾:

低保510,非低保430

一、二级残疾:

低保500,非低保400

精神、智力三级残疾:

低保430,非低保340

精神、智力三级残疾:

低保400,非低保300

60年代退职职工40%救济对象

1590

1360

矽肺病救济对象

孤儿

1800

1625

流浪乞讨人员

生活

未成年人

及特殊类型

24/人·

21元/人·

成年人

18/人·

16元/人·

备 注

低收入家庭认定,收入标准按低保月标准2倍,由家庭月人均1300元调整到1440元;财产标准按低保月标准48倍,由人均31200元调整到34560元,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


2017年7月12日



厦门市民政局办公室2017年7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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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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